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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农办:政策解读

来源:株洲市政府  发布时间:2009-02-26 11:47:43  作者:贺胜蓝  【字体大小:

    哪些人可依法生育二胎?

  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县市区人口计生局批准并发放准生证后,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有残疾或者第一胎子女系双胞胎、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无子女,依法收养子女后要求生育的;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双方均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除适用上述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只有一个子女且为女孩;一方两代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一方系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只有一个子女的;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只有一个子女的;兄弟姐妹均系农村居民,只一人具备生育能力,且只有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姐妹未收养子女的;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其子女均为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自治州、自治县和民族乡除适用上述规定外,夫妻均系少数民族,一方是农村居民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夫妻均系农村居民,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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