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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民政局惠企政策

发布时间:2020-09-16 16:47:25  作者:株洲市优化办  【字体大小:

株洲市民政局惠企政策

序号

惠企政策条款

政策出处

落实单位

负责人

1

 

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居民企业,可在2015年底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81号) 第一条

民政局

董晓晴

28685539

2

地名的命名、更改、撤销。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民政局

高章明

28685552

3

1.调整政府购买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对80岁以上空巢低收入老人、散居特困供养老人,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进行补贴。对60岁以上失能低收入老人、65岁以上半失能低收入老人,分别按每人每月400元、300元标准提供政府购买基本养老服务补贴。此补贴以服务形式提供,可以用于支付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老人入住养老

机构的护理费用。城区政府购买基本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由市、区两 级财政按1:1比例承担。

2.调整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对城区内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经市、区民政部门验收合格的,自建新增床位每张给予

10000 元的一次性补贴,租用(改、扩建)新增床位每张给予6000元的一次性补贴,建设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承担。补贴总额超过 300万元的,由市、区财政在三年内分批次给予拨付。

3.调整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对城区内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经市、区民政部门验收合格的,每接收一名户籍在本市的60 周岁以上人员,按照自理、半自理、完全不能自理,市财政分别给予养老服务机构每月100元、200元、400元的运营补贴;区财政分别给予养老服务机构每月50元、100元、200元的运营补贴。每接收安置一名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按照全护理、半护理、自理,市财政分别给予养老服务机构每月800元、500元、200元补贴;区财政分别给予养老服务机构每月400元、250元、100元补贴。

4.建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补贴。每个城市社区由政府投入续建1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每个城区选定1-2家专业养老服务机构负责运营,为居家和社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膳食供应、 家政服务、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精准化、个性化、专业化服务。对建筑面积达到200平方米以上,具备“五室一场”(医疗室、活动室、图书室、休息室、配餐室、室内或者室外健身场所等),且服务规范化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给予每个不高于10万元的建设补贴。上述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承担。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株政办发 〔2011〕6 号)

 

 

民政局

董晓晴

28685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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