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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惠企干货政策公示表

发布时间:2021-06-16 16:29:37  作者:株洲市优化办  【字体大小:

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惠企干货政策公示表

序号

政策干货

政策依据

责任科室

责任人

1

鼓励高层次人才配偶自主创业。根据实际需要,按相关规定落实创业担保贷等扶持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

《关于印发<株洲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暂行办法>等6个人才配套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株人才发〔2018〕3号)

市就业服务中心

叶云轩

28681565

2

符合条件的个人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15万元提高至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

《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

市就业服务中心

叶云轩

28681565

3

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与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占比,由20%下降为15%,超过100人的企业下降为8%。

《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

市就业服务中心

叶云轩

28681565

4

金融机构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应适当下降,具体标准为:贫困地区(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国14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贷款利率上限由不超过LPR+300BP下降为LPR+250BP,中、西部地区由不超过LPR+200BP下降为LPR+150BP,东部地区由不超过LPR+100BP下降为不超过LPR+50BP。具体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和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和借款企业协商确定。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发放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贷款,仍按原规定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

市就业服务中心

叶云轩

28681565

5

对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株洲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稳就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株政发〔2019〕1号)

市就业服务中心

 

28681566

6

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被认定为就业见习基地的企业(含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型企业)吸纳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未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先行垫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后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补贴期限3-12月。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受理截止期限为2021年12月31日。

《关于进一步促就业稳就业的若干措施》(株政发〔2019〕1号)

《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稳定就业的若干措施> 的通知》(株人社〔2020〕11号)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十六条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20号)

《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29号)

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

廖光宇

28681331

7

对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依据分类认定的类别,全职引进的发放安家补贴,分三年发放到位;柔性引进的发放柔性补贴,最多享受三年。

《株洲市新引进高层次人才补贴发放暂行办法》(株人才发〔2018〕2号)

人力资源流动管理科

 

28681080

8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2021年4月底到期后,将再延长1年至2022年4月30日。

人社部已公布延长至2022年4月30政策暂未下发文件

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

 

28681596

9

参保企业上年度末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6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参照实施。

《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29号)

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

 

28681596

10

园区企业实行养老保险费费率过渡试点。按《株洲市养老保险缴费率过渡试点实施细则》株人社发〔2019〕28号,对企业人数小于2000人的,经审批同意第一年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14%执行,此后每年增加1%,直到过渡至全省统一费率;对企业人数大于(含)2000人的,经审批同意第一年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12%执行,此后每年增加1%,直到过渡至全省统一费率。(该政策到2019年4月30日已截止申报)

《关于完善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过渡试点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8]68号)、《株洲市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实施细则》(株人社〔2019〕28号)

养老保险科

钟爱科

28681555

11

从2015年起实行高校毕业生企业就业养老保险费率过渡试点,对符合规范签订劳动合同、参保率和缴费率均达90%以上的企业,吸纳毕业3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新参保(含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中小微企业单位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率可从12%起步,非中小微企业单位可从14%起步,每年增加1%,逐年过渡到统一费率16%,费率调整不针对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养老保险费率部分。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行企业接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养老保险费率过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46号)

养老保险科

钟爱科

28681555

12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用人单位申请之日起13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或延续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决定。与法定时间20日相比,为企业减少时间成本。实际工作中,为更好服务用人单位,我们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压缩办事时限,将审批时限一般压缩至5日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8〕40号)

劳动关系科

宁险爱

28681528

13

深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支持各类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上企业建设职工培训中心,或与职业技工院校、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校企合作,广泛开展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安全技能提升培训,不断提升产业工人素质和整体技能水平,并按规定拨付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不同工种不同等级从825元-8000元不等。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湘人社发〔2019〕42号)

职业能力建设科

 

28681532

14

对企业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其养老保险实行过渡费率。根据企业类别,养老保险单位部分费率分别是中小微企业过渡费率从12%起步,其他企业从14%起步。过渡费率每满一年,调增1%,直至过渡到统一缴费费率。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行企业接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养老保险费率过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人社发〔2014〕46号)

株洲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易雅玲

28681642

15

我市各类园区和创业基地企业,按规定程序申请批准后,均可实行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其中,用工规模在 2000人以上的企业,经审批同意第一年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 12%执行,从第二年起每年提高1%,逐步过渡到统一缴费费率20%;用工规模在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的企业,经审批同意第一年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14%执行,从第二年起每年提高1%,逐步过渡到统一缴费费率20%;用工规模在 500 人以下的企业,可以园区或基地为单位统一申请实施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经审批同意第一年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14%执行,从第二年起每年提高1%,逐步过渡到统一缴费费率。

《关于稳妥做好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3〕80号)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问题的补充意见》(湘人社发〔2014〕57号)

株洲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易雅玲

28681642

16

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十六条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20号 )、《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8号)

株洲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徐昕晔

28681605

17

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全市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行业费率在《关于湖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0]55号)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统一下降20%,即一至八类行业费率分别按0.48%、0.72%、0.96%、1.12%、1.36%、1.68%、1.92%、2.08%执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函〔2021〕59号)

株洲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徐昕晔

2868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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