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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水利局2019年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说明

发布时间:2019-02-25 09:06:47  作者:市水务局  【字体大小:

  一、部门职能职责

  市水务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水行政工作的机构,主要职能职责为: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水务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及政策,拟订全市水务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编制全市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务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拟订水资源保护规划,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水旱灾害防治、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河道管理、水土保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重大涉水违法事件查处、水务行业国有资产监管、水务行业科技教育和对外合作等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农村水利工作,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部门收支概况

  2019年部门预算编报范围包括局机关及所属二级预算单位。收入既包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收入,又包括事业单位经营服务等收入;支出既包括保障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基本运行的经费,也包括归口管理、面向全市分配的水利工程建设等专项经费。

  纳入我局2019年部门预算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1.河东防洪排渍站

  2.河西防洪排渍站

  3.市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

  4.酒埠江灌区管理局

  5.官庄水库管理局

  6.防汛物资储备站

  7.株洲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一)收入预算:2019年年初预算数5348.6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5348.6万元;上年结转0万元。因上年结转数暂未最终确定,本年度收支预算中均不含上年结转数字"。)

  (二)支出预算:2019年年初预算数5348.6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5348.6万元,。

  具体安排如下:

  1.基本支出:2019年年初预算数为4680.8万元,是指为保障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用于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日常公用经费、业务性商品和服务支出。

  2.项目支出:2019年年初预算数为667.8万元,是指单位为完成特定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而发生的支出,包括有关事业发展专项、基本建设支出、资本性支出等。

  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2019年度本单位年初预算数为5348.6万元,比上年减少36.34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减少造成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减少。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本部门2019年年初预算机关运行经费(商品和服务支出+业务性专项)共安排1225.71万元,比上年度预算减少30.47万元,减少的主要原因是:人员变动及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减少了业务性专项30万元。

  (四)政府采购预算:2019年年初预算数为563.57万元。

  (五)国有资产占有情况说明:截止2018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办公及业务用房15712.47平方米;车辆13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3辆;单位价值200万以上大型设备0套。2019年部门预算安排购置车辆0辆,预算安排购置价值200万以上大型设备0套。

  (六)"三公"等经费预算:

  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数167.52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63.12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04.4万元、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会议费21.6万元;培训费89.97万元。

  "三公"经费预算数比上年减少了15.1万元,其中主要原因是严格公务接待管理,严控公务接待标准,压缩陪同人员,故公务接待费用减少。

  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即通常所指的"财政收入",按照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预算法》,改称"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由地方收入、上划中央收入、上划省级收入三部分构成。

  2.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应当根据基金项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按基金项目编制,做到以收定支。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对国有资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4.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对社会保险缴款、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社会保险的收支预算。应当按照统筹层次和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做到收支平衡。

  5.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6.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7."三公"经费:是指商品和服务支出中的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

  8.机关运行经费: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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