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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株洲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4-02 16:06:47  【字体大小: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求,积极回应市民群众提出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诉求,我局受株洲市人民政府委托代拟了《株洲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电子邮箱:zzsjctzb@163.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21年4月11日。

联系人:王放

联系电话(传真):28688530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株洲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4月2日

 

 

 

株洲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适应老龄化社会需求,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解决“上楼难”的问题,改善居住条件,提高居住品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株洲市国有土地上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投入使用,四层及四层以上,未设电梯,近期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或计划,满足安全条件的既有住宅。

公有、单位自管既有住宅需要加装电梯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实施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业主主体、属地管理、社区参与、各方支持、规范安全”的原则。

(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以门栋单元为单位申请,申请前全体业主应遵循“和谐友好、共建共享”的原则进行充分沟通。同时,应当经本单元全体业主充分协商,经本单元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三)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经济美观、风貌协调的原则,满足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安全、抗震安全、消防安全、应急疏散等要求,尽量减少对底层住宅以及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尽量减少对小区公共空间和绿化的占用,同一小区应保持统一的结构和风貌。不得侵占城市道路,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不得增加或者变相增加房屋使用面积

(四)加装电梯用地必须位于既有住宅小区土地使用红线范围内。超出该小区土地使用红线范围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核定超占部分权属,必须征得超占部分权属单位同意。

三、职责分工

市人民政府统筹领导本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株洲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市更新办)作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主管机构,具体负责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制定、年度计划安排、部门联合审查、指导协调、督查考核等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或者明确本辖区范围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工作机构,负责辖区范围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具体组织实施、宣传培训和资金保障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业务指导、公示办理,以及在意见征询、建设施工、维护管养等加梯项目全周期中出现的矛盾问题进行调解等工作。

财政、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公积金中心、城管、公安等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结合实际,依法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有关审查和备案等工作。

涉及到管网线迁移的电力、自来水、燃气、网络通信等管网线单位要开通绿色通道,明确工作时限、简化工作流程、优先办理,只收取基础材料费用。

四、实施主体

本单元共同出资业主是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申请人,作为建设单位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负责统一意见、编制方案、组织协调项目申请、设备采购、工程实施、运行管理、维护保养等相关工作。公有或者单位自管的既有住宅可由其所有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可以推举业主代表作为实施主体负责上述工作,也可以协商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具备相应资质的电梯生产安装企业、施工单位、勘察或设计单位、原产权单位、原建设单位、第三方代建单位等作为实施主体,代理上述工作。

受托人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应承担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推荐申请人委托电梯生产安装企业作为实施主体采取“设计+施工”总承包的方式,全程代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工作。

五、资金筹集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建设费用以及运行使用、管理、维护、保养等资金,主要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一)业主自筹。业主可根据所在楼层、面积、台阶数等因素分摊加装电梯资金,分摊比例由出资的全体业主协商确定。

(二)财政补贴。对城区范围内四层及以上的非单一产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市、区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每台的补贴。在加装电梯竣工验收后,由业主代表凭身份证、产权证、部门联合审查意见、加装电梯竣工验收表及电梯使用登记证书等资料报区工作机构初审,初审后报市主管机构审核汇总,市财政凭市主管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书将市级补贴拨付至区财政。区财政局在收到由市城建档案馆出具的该项目技术及审查资料移交证明后,在五个工作日内,统一将市区两级补贴资金支付到位。

(三)统筹上级资金。依据省政府相关政策要求,对已纳入中央补助支持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中有加装电梯的申请的,可统筹使用中央补助资金,用于综合实施管线迁移、绿化迁改等,预留加建位置

(四)提取公积金。加装电梯工程建设费用业主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具体办理流程及细则由市公积金中心另行制定。

(五)使用房屋维修资金。已足额缴纳房屋维修资金的楼栋,申请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市住建局申请使用住房维修资金,也可申请投保第三方电梯综合险。本楼栋未缴纳房屋维修资金或余额不足30%的,可足额缴纳后,申请投保第三方电梯综合险。

(六)市场化运作。既有住宅加装的电梯投入使用后,相关业主可以利用电梯投放商业广告收入等资金用于电梯的维护保养、改造维修、检验检测。

六、实施步骤

(一)业主协商提出申请

1、征求意见。本单元所有业主应当就加装电梯的意向、出资意见、加建位置、结构方式等问题与本单元全体业主进行充分沟通、民主协商。由本单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推举出业主代表。由业主代表组织业主在《加装电梯业主征求意见表》上签名认可。

2、制定初步设计方案。由申请人商具备资质的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编制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特种设备等相关技术规范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初步设计方案。加装电梯初步设计方案应明确拟加装电梯具体位置,包括拟加装电梯的平面图、外立面效果图等。

3、签订《框架协议》。申请人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明确加装电梯的品牌、结构、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费用和电梯检验检测费以及电梯安全责任保险费分摊方案、共用资金账户、建成后电梯使用管理方式以及实施主体委托,并签订《加装电梯框架协议》。

4、提出申请。业主代表和受委托的实施主体,凭《加装电梯业主征求意见表》、《加装电梯框架协议》以及初步设计方案向所在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工作机构提出申请。业主代表应提供本人身份证、不动产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并书面承诺对所提交的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区工作机构受理

1、区工作机构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完整无误后,进行受理登记并出具《株洲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受理单》。

2、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区住建等部门受上级主管部门委托,应协助各区加装电梯工作机构对拟加装电梯小区及单元门栋,结合运用加装电梯前期调查与可行性评估机构报告成果,就初步设计方案涉及的用地信息、房屋结构安全、住宅消防条件等进行现场查勘,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通过与否的意见。

其中,加建电梯位置超出小区土地使用红线范围的,申请人还需征得超出部分土地权属单位同意。

3、区工作机构商申请人所在社区居委会就申请人所提交资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加装电梯框架协议书》、《加装电梯业主征求意见表》、初步设计方案、《区工作机构受理单》等。

公示应在本单元门栋口和小区出入口等显著位置张贴,公示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社区居委会盖章确认并备案。

公示期间因加装电梯直接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有实名电话或书面反对意见的,由相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街道或社区居委员会应当组织调解,并对调解、听证情况进行记录。相关当事人拒绝街道及社区居民委员会调解或者经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解决。

对老年人居多或有残疾人居住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大调解力度,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纠纷。

4、公示无异议通过后,申请人应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及设计单位进行地质勘探并进行施工图设计。加装电梯项目在设计时应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需求,优化设计方案让弱势群体享受更多生活便利。 

设计单位完成电梯井道(含基础)施工图设计后,应经具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图审机构审核通过,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书。

如通过第三方图审机构审核的设计方案与初步设计方案在加建位置、结构、外观存在较大差异,需由社区居委会重新组织公示,公示期7天。

业主和设计单位因加建电梯需调用房屋相关资料时,市城建档案馆应给与支持。

(三)部门联合审查

为提高部门审查效率,既有住宅加建电梯项目不需办理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供地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关建筑工程报建手续,实行部门联合审查制。

由市城市更新办组织牵头,召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成熟一批、审查一批”的原则及时召开部门联合审查会,专题就区工作机构上报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相关资料进行联合审查。

部门联合审查会应审查如下资料:

1、业主代表本人身份证、不动产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2、《加装电梯业主征求意见表》、《加装电梯框架协议书》、《区工作机构受理单》、现场查勘意见;

3、楼栋单元及小区公示资料;

4、加装电梯地质勘察资料、施工设计图以及由第三方图审机构出具的图审意见书。

对部门联合审查通过的项目,相关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部门联合审查意见。

(四)工程施工

联合审查通过的项目,申请人应与具备资质的电梯生产安装企业、施工单位、监理公司签订正式合同,并共同签订《安全承诺书》,自觉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监管。电梯生产安装企业、施工单位、监理公司的资质证明、正式合同、《安全承诺书》等资料经区工作机构审查备案,开具《开工通知书》后,项目可进入施工阶段。《开工通知书》应同时分别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报备。

区住建部门应建立日常巡检制度,对项目质量安全、现场施工进行全程指导、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整改到位,并将巡查记录及时形成情况通报通知各区工作机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对电梯安装进行监督,特种设备检验部门对电梯安装进行检验。

加装电梯施工单位和电梯生产安装企业应在项目开工前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鼓励业主在施工期内购买人身安全险。

加装电梯申请人对加装电梯项目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等按有关法律法规负相应责任。

(五)竣工验收

1、项目竣工后,申请人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对加装电梯项目进行质量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邀请所在社区居委会参加见证并签字。

2、验收合格后,申请人应依法在电梯投入使用前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电梯使用登记证书。

3、项目结束后,申请人应将建设项目竣工资料及时移交市城建档案馆。

(六)使用管理和维护

电梯的使用管理、维护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规范、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协商明确其中一名业主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作为电梯使用单位,负责电梯的管理。受托人(单位)履行电梯使用单位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鼓励申请人在申请加装电梯的同时与物业服务企业达成委托管理的一致意见,明确电梯建成后移交物业管理的收费标准及方式。

加装电梯必须按有关规定投保电梯安全责任险,在此基础上鼓励加装电梯申请投保电梯第三方综合险。

七、其他事项

(一)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为民生项目,不征收增容地价,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后增加的公共建筑面积可办理不动产登记。具体办理细则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另行制定。

(三)对于未批先建、私自变更设计方案、不按图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严重违反加装电梯程序要求或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加装电梯项目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执法。该项目不纳入财政补贴范围。

(四)为激励城区范围内基层社区参与到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中,对加建成功的项目所在小区的基层社区,以“以奖代补”的形式,按照1000元/台的标准补充工作经费。

(五)对已经依法办理有关施工手续正常开工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对阻挠、破坏施工等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市主管机构应将资信优良的电梯生产安装企业、地质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监理单位名单等信息纳入加装电梯诚信推荐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统一向社会公布,方便群众自主选择。

(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结合实际,积极探索使用新材料新技术,鼓励同一小区成建制加装电梯。

(八)支持鼓励拥有建筑技术、新材料制造和电梯设备安装的国有大型企业、民营企业参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按规定享受相应税费优惠政策。

(九)株洲各县市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可参考本办法自行制定本辖区的具体实施细则。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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