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票之家

当前位置: 彩票之家 > 政府数据 > 数据要闻

株洲市政府印发统计工作规范

来源:株洲市统计局  发布时间:2016-07-19 15:19:29  作者:统计局  【字体大小:

  为全面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进一步推动统计改革和统计事业的发展,提高统计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统计的水平,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监督作用,使统计工作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近日,株洲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株洲市统计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从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和工作职责等方面对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做出了明确规定。

  《规范》强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依法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设立地方经济社会调查中心和普查中心,分别承担各种抽样调查和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工作任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置综合统计员,与本级有关部门的统计人员组成统计站;各社区(村)应在社区服务中心建立统计窗口,明确统计负责人。市直各部门必须依法明确承担部门统计的机构或在内设机构中设置专(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若部门统计职能由多个内设机构承担的,要明确统一组织协调统计工作的机构,负责本部门统计工作的归口管理。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规范》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统计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应根据本地区经济总量增加、统计工作内容扩展的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增加统计工作人员。各乡镇(街道)统计站必须明确主办统计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同时应根据统计工作任务需要增加兼职统计人员。市直各部门必须合理配置统计人员,不断充实统计力量,加强对本部门本行业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努力提高统计人员素质,保持统计队伍稳定。

  《规范》提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足额保障统计机构工作经费,将行政经费与大型普查、专项调查以及有关信息化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等列入同级财政经常性预算。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保障统计机构足额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同时随着统计工作任务的增多适当增加,普查等专项经费应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直各部门必须依法保障统计工作所需物资和经费。各企事业单位应落实统计人员各种待遇,为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必需的工作环境与物质条件,并将统计工作经费纳入单位年度财务预算。

  《规范》同时还强调,各县市区统计局必须严格履行《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职责,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准确及时全面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积极为地方党政领导提供服务,切实规范统计基础工作,确保源头数据质量。各乡镇(街道)统计站必须严格履行《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职责,准确及时全面完成上级布置的报表任务,督促辖区内联网直报单位上报数据,建立健全并指导辖区内相关部门、单位、社区(村)做好统计基础工作,定期更新维护辖区内基本单位名录库,完成全国各项普查、抽样调查与专项调查任务,做好统计普法宣传及其他有关的各项工作。市直各部门统计机构必须严格履行《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依法向市统计局及时报送本部门本行业统计资料,提供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相关资料及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有关资料,完成国家、部门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加强统计队伍衙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做好本部门本行业统计普法执法工作。各企事业单位必须严格履行《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准确及时完成国家、部门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依法设置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上报的统计报表必须要有原始依据,要与会计等有关报表及相关业务资料相衔接,要建立健全综合统计管理制度,加强对上报的各种统计报表的内部监督审查,发现错误,及时纠正,并对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点击排行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