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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

来源:株洲统计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5-10-18 23:07:47  作者:林彰楚  【字体大小: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及《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株政发〔20134号)要求,2013年来,我市组织开展了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 20131231,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普查对象是在我市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及主要资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通过普查,摸清了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摸清了我市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查实了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通过对各县市区的数据质量抽查,结果表明,普查数据质量达到预期目标要求。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有关要求和《株洲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经株洲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办公室审定和市人民政府批准,株洲市统计局和株洲市人民政府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分三个公报,对外发布全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主要综合数据。其他普查数据将随着普查资料开发应用的进度,以不同方式陆续公布。

一、单位基本情况

2013年末,全市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20471个,比2008年末(2008年是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年份,下同)增加3553个,增长21%;产业活动单位24322个,增加3821个,增长18.6%;个体经营户19.92万个,减少1.5万个,下降7%;有证照个体经营户9.22万个,增加1590个,增长1.8%,有证个体户占比为46.3%,提高4个百分点(详见表1)。

表1 单位数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数

 

单位数(个)

比重(%

一、法人单位

20471

100

     企业法人

13417

65.5

     机关、事业法人

2428

11.9

     社会团体法人

470

2.3

     其他法人

4156

20.3

二、产业活动单位

24322

100

     第二产业

5824

23.9

     第三产业

18498

76.1

三、全部个体经营户

199155

100

其中: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

92180

46.3

     第二产业

29305

14.7

其中: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

5094

17.4

     第三产业

169850

85.3

其中: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

87086

51.3

 

在法人单位中,从事制造业单位4448个,占21.7%;批发和零售业的单位4107个,占20.1%;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业的单位4069个,占19.9%。以上三个行业合计占法人单位61.7%。产业活动单位中,从事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业的单位4959个,占20.4%;制造业单位4524个,占18.6%;批发和零售业单位4486个,占18.4%。以上三个行业合计占产业活动单位57.1%。有证照个体经营户较为集中的三个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52652个,占57.1%;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9677,21.3%;住宿和餐饮业6900个,占7.5%。以上三个行业合计占有证个体经营户85.9%(详见表2)。

2 按行业分组的单位数与个体经营户

 

法人单位

(个)

产业活动单位(个)

个体经营户

(个)

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个)

合 计

20471

24322

199155

92180

采矿业

439

447

321

51

制造业

4448

4528

20289

4649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278

341

45

18

建筑业

470

525

9039

545

批发和零售业

4107

4486

93543

52652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95

380

36490

19677

住宿和餐饮业

409

540

14384

6900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23

190

937

632

金融业

87

586

0

0

房地产业

808

843

128

84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808

909

3101

635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500

620

283

177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33

159

25

2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197

217

12881

4838

教育

1434

1809

256

79

卫生和社会工作

1069

1919

704

572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615

661

4767

573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4069

4959

0

0

注:表中法人单位合计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182个;有证照个体经营户合计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96个。

   

    2013年末,全市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企业法人单位13417个,比2008年末增加2884个,增长27.4%。其中,内资企业13289个,占99%;港、澳、台商投资企业65个,占0.5%;外商投资企业63个,占0.5%;在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168个,占1.3%;股份有限公司523个,占3.9%;私营企业8750个,占65.2%(详见表3)。

3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

 

企业法人单位(个)

合 计

13417

内资企业

13289

 国有企业

168

 集体企业

181

 股份合作企业

34

 联营企业

20

 有限责任公司

2473

 股份有限公司

523

 私营企业

8750

 其他企业

1140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65

外商投资企业

63

 

二、从业人员

    2013年末,全市共有第二、第三产业和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182.7万人,增加45.95万人,增长33.6%。其中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的从业人员107.98万人,比2008年末增加34.7万人,增长47.4%;有证照个体经营户共有从业人员27.99万人,比2008年末增加0.2万人,增长0.7%

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制造业51.55万人,占47.7%;建筑业14.53万人,占13.5%;批发和零售业7.47万人,占6.9%。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较为集中的三个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17.07万人,占54.9%;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3.86万人,占12.4%;住宿和餐饮业3.72万人,占12%(详见表4)。

表4  单位与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的行业分布

 

法人单位

(万人)

产业活动单位

(万人)

个体经营户

(万人)

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万人)

合 计

107.98

112.47

70.23

31.11

采矿业

4.14

4.23

0.25

0.05

制造业

51.55

51.78

11.78

2.69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23

1.48

0.02

0.01

建筑业

14.53

14.67

5.31

0.28

批发和零售业

7.47

8.04

29.04

17.07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72

2.8

8.22

3.86

住宿和餐饮业

1.69

1.9

6.56

3.72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0.52

0.64

0.29

0.20

金融业

0.26

1.24

0.00

0.00

房地产业

3.09

3.16

0.06

0.04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11

2.25

0.95

0.23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27

1.35

0.11

0.07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0.69

0.73

0.00

0.00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0.50

0.55

4.88

2.22

教育

5.21

5.34

0.14

0.06

卫生和社会工作

2.83

3.07

0.25

0.21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0.71

0.72

1.85

0.39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7.92

7.99

0.00

0.00

注:表中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0.51万人;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0.02万人。

 

   三、企业资产总计

   2013年末,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法人资产总计7186.01亿元增加4672.81亿元,增长2.11倍。其中,第二产业企业资产总计2295.73亿元,占全部法人企业资产总计的31.9%,第三产业企业资产总计4885.7亿元,68.0%(详见表)。

表5 企业法人单位资产行业分布


 

 

企业资产总计(亿元)

比重(%

合 计

7186.01

100

第二产业

2295.73

31.9

工业

2090.45

29.1

 采矿业

91.03

1.3

 制造业

1854.85

25.8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44.57

2.0

建筑业

205.28

2.9

第三产业

4885.7

68.0

批发和零售业

318.96

4.4

 批发业

167.57

2.3

 零售业

151.4

2.1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48.55

0.7

住宿和餐饮业

28.46

0.4

 住宿业

18.65

0.3

 餐饮业

9.81

0.1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43.13

0.6

金融业

2147.00

29.9

房地产业

862.34

12.0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225.28

17.1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47.68

2.1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2.83

0.3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14.78

0.2

教育

7.96

0.1

卫生和社会工作

7.08

0.1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1.64

0.2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0.00

0.0


 

注:表中企业法人单位总资产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法人单位4.58亿元。

 

四、小微企业

   2013年末,全市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12271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91.5%。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4661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34.7%;批发业2387个,占17.8%;零售业1574个,占11.7%

   小微企业从业人员41.88万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46.1%。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23.8万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26.2%;建筑业4.69万人,占5.2%;批发业4.29万人,占4.7%

   小微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2439.68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34%。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123.22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15.6%;工业630.32亿元,占8.8%;房地产开发经营业345.14亿元,占4.8%(详见表6)。 

表6  按行业分组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和资产总计


 

 

企业法人单位

(个)

从业人员

(万人)

资产总计

(亿元)

合 计

12271

41.88

2439.68

工业

4661

23.8

630.32

建筑业

412

4.69

50.9

交通运输业

233

0.88

21.69

仓储业

20

0.06

10.08

邮政业

28

0.06

0.51

信息传输业

51

0.09

4.55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0

0.06

1.25

批发业

2387

4.29

101.72

零售业

1574

1.54

48.97

住宿业

125

0.45

8.78

餐饮业

246

0.70

8.49

房地产开发经营

349

0.76

345.14

物业管理

230

1.08

25.4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80

1.76

1123.22

其他未列明行业

1078

1.38

55.79


 

 

 

 

 

 

 

 

 

 

 

 

 

 

 

 

 

 

 

 

 

 

 

 

 

 

 

 

注:表中小微企业法人单位合计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小微企业法人单位137个,从业人员0.28万人,资产总计2.89亿元。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

    2013年末,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中,有战略性新兴产业活动的企业法人单位226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1.7%。其中,节能环保产业156个,占全部战略性新兴产业活动的69.2%;新材料产业131个,占58.0%

有战略性新兴产业活动的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7.24万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7.4%。其中,节能环保产业3.39万人,占战略性新兴产业活动的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46.9%;新材料产业3.66万人,占50.6%(详见表7)。

7  按类别分组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法人单位和从业人员

 

法人单位数(个)

从业人员数(人)

总计

226

72351

   节能环保产业

156

33923

  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15

2647

   生物产业

9

3629

   高端装备制造产业

18

13766

   新能源产业

10

5535

   新材料产业

131

36624

   新能源汽车

14

11092

注:表中战略性新兴产业分项存在重复归类,分项合计大于总计。

 

六、文化及相关产业

    2013年末,全市共有文化及相关产业(以下简称文化产业)法人单位1697个,非文化法人单位所属的文化产业活动单位(以下简称文化产业活动单位)45个,有证照文化产业个体经营户2945户。在文化产业法人单位中,文化制造业单位占39.5%,文化批发和零售业单位占4.9%,文化服务业单位占55.6%

文化产业法人单位有从业人员13.9万人,文化产业活动单位有从业人员0.18万人,文化产业个体经营户有从业人员1.41万人。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从事文化制造业的占89.3%,文化批发和零售业占0.8%,文化服务业占9.9%

经营性文化产业法人单位的资产总计为168.39亿元。其中,“三上”文化产业法人单位的资产总计为136.80亿元,占81.24%。在经营性文化产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中,文化制造业占70.2%,文化批发和零售业占2.8%,文化服务业占27.0%

公益性文化事业法人单位的年末资产为8.48亿元。其中,文化服务业事业法人单位占94.7%,社团等其他法人单位占5.3%

 

    七、主要经济结构变化情况

    2013年末,在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企业法人单位占65.5%,比2008年末提高了3.2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占11.9%,下降了2.7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占22.6%,下降了0.5个百分点。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84.2%,提高了1.9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占11%,下降了3.4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占4.8%,提高了1.5个百分点。

在法人单位中,第二产业占27.5%,比2008年末下降了8.6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72.5%,提高了8.6个百分点。第二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66.2%,比2008年末下降了0.4个百分点;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33.8%,提高了0.4个百分点。

在法人单位中,城区占26.2%,比2008年末下降了5.9个百分点。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城区占27%,比2008年末下降16.9个百分点(详见表8)。

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中,第二产业占6.9%,第三产业占93.1%。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第二产业占10.6%,第三产业占89.4%

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中,城区占39.5%,县域占60.5%。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城区占35.7%,县域占64.3%(详见表9)。

 

 

8  按地区分组的法人单位和从业人员

 

法人单位

从业人员

数量(个)

比重(%

数量(万人)

比重(%

合 计

20471

100

107.98

100

城 区

5368

26.2

29.16

27

县 域

15103

73.8

78.82

73

 

9  按地区分组的有证照个体经营户和从业人员

 

个体经营户

从业人员

数量(个)

比重(%

数量(万人)

比重(%

合 计

92180

100.0

31.11

100.0

城 区

34352

37.3

10.99

35.3

县 域

57828

62.7

20.12

64.7

 

 

注释

1]三次产业的划分。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服务业);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采矿业中的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2]单位的划分。法人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独立拥有(或授权使用)资产或者经费,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3)具有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内的账户,或者能够根据需要编制账户。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成员组织法人、其他法人。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3)能提供收入、支出等相关资料。

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是指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组织。即按照《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3]小微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精神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确定。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

4]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的精神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2)(试行)》标准确定。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是按照经济活动进行划分,是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活动的集合,是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基础上,对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活动的再分类。

[5]文化及相关产业划分。根据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所规定,文化及相关产业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的集合。包括10个行业大类、50个行业中类、120个行业小类。

[6]规模以上文化产业划分。包括规模以上文化制造业企业、限额以上文化批零业企业、规模以上文化服务业企业。分别指《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所规定行业范围内,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企业或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企业;从业人数在50人及以上或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企业。

7]其他说明。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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