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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司法鉴定工作新闻发布会记者问答

发布时间:2018-01-18 15:20:57  作者:李勇谕  【字体大小:

  一、当前,汽车工业蓬勃发展,交通事故频频发生,随着交通事故诉讼案的增多,交通事故鉴定越来越受到当事人的重视。司法鉴定作为交通事故检验鉴定的证据,在市民处理交通事故时需做哪些鉴定?(刘文清)
  根据交通管理部门要求,涉及交通事故的检验鉴定有12种。
  1、尸体检验:尸体检验分为尸表检验和解剖检验。尸表检验是对交通事故致死尸体表面伤痕的例行检验,通过检验确认案件性质,证明死者体表伤痕是交通事故所致后果,查明死亡原因,分析死者伤痕成伤机制,为还原交通事故服务。解剖检验的作用,一是对交通肇事逃逸案,通过解剖尸体确定侦破方向,为破案提供证据;二是对多车碰撞、碾压尸体的,寻找最先撞击车辆,确认直接致死原因;三是对死因不明尸体查清死亡原因。
  2、轻重伤鉴定:检验交通事故伤害对象致伤原因和伤势状况,并按标准规定作出损伤程度鉴定。肇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对被害人作出轻重伤鉴定:酒后和吸毒后驾车;无证驾车;驾驶明知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驾驶明知无牌证或报废的机动车;严重超载;逃离事故现场。
  3、成伤机制鉴定:通过人体损伤检验确定损伤部位与交通事故伤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主要为分析事故原因,排除非交通事故因素,调解损害赔偿提供依据,对交通事故伤害对象伤情有疑问或当事人对伤害后果有争议的可进行成伤机制鉴定。
  4、伤残评定: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后,当事人认为因为交通事故致残需按残疾索赔的,作为举证需要可委托法医作残疾等级评定,当事双方选择由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伤者治疗终结后可作伤残评定。
  5、酒精含量检验: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须检验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交通事故致人重伤;交通事故致伤3人以上;交通事故有恶劣影响;车辆驾驶人有酒后驾车嫌疑;一方当事人怀疑或指控另一方当事人饮酒;车辆驾驶人擅自离开现场,24小时内返回或被抓获;交警发现车辆驾驶人有饮酒驾车嫌疑或醉酒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嫌疑,车辆驾驶人对酒精呼吸测试结果有异议,或测试结果超过醉酒临界值。
  6、车辆安全性能检验:需要进行交通事故车辆检验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交通死亡事故;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或伤3人以上;交通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机动车无牌证或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验;交通事故车辆类型不明确;根据案情需对事故车辆检验、鉴定的。
  7、事故车辆机械故障鉴定:通过车辆特定部位拆解检查寻找车辆故障,查明故障原因,用以区别人为责任和机械故障。
  8、车辆定型鉴定:凡肇事车辆类型不明确应作车辆定型鉴定,以明确道路行驶权利。
  9、痕迹鉴定:通过提取交通事故相关的接触痕迹比对、化验等检验手段,确定车、物、人是否有碰撞、刮擦、碾压等关系;不能确定肇事车辆,可通过整体分离痕迹鉴定确认脱落物质与车辆、物体、人体之间的关联关系;事故车辆轮胎有爆裂,可通过轮胎痕迹鉴定确认轮胎暴胎原因;夜间发生事故且车灯损坏,可做灯光开启冷热光源鉴定,来确定车辆发生事故瞬间车灯的开启和关闭情况。
  10、指纹鉴定:主要解决车辆驾驶人不确定的交通事故案,不能确定车辆驾驶人时可做指纹鉴定。
  11、微量物质鉴定:通过对现场勘验的微量物质成分检验,确定该物质与交通事故关系,常见微量物质有油漆、纤维、塑料、橡胶、油脂等。
  12、物证鉴定:法医对交通事故现场提取的人体毛发、血液、皮肉组织等样品,通过检验作出结论可为办案确认驾驶人或确定死者身份及认定人体与车辆或物体接触提供证据。
  这里有一个案例:2016年12月9日6时许,山东省莘县妹仲乡后庙村246号驾驶人辛某某驾驶京ABK197号重型厢式货车由北往南行驶至京港澳高速公路497公里加500米西半幅,碰撞横穿高速公路的行人,后被车辆碾压,造成行人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行人再次被湘B6M785小型轿车碾压。湘B6M785小型轿车在碾压行人后,并未及时停车查看。但在碾压现场遗留车辆前底护板一块。株洲市众一司法鉴定所接受河南高速交警总队四支队委托后,马上组织专家,对现场遗留物与湘B6M785小型轿车改装后的前底护板位置,尺寸大小以及改装过程中的螺杆螺孔与现场遗留物进行仔细比对检验。鉴定意见为:事故现场遗留的底部护板与湘B6M785小型轿车底部左侧护板一致,属湘B6M785小型轿车所有,还原了事故发生时的场景。
  二、请问司法鉴定行业是如何看待“亲子鉴定”这个问题,在解决“急需办理户口做亲子鉴定”等方面有没有什么好的方法?(谭斌发)
  说到亲子鉴定,大家都会想到很多电视剧剧情,亲子鉴定的用途远远大于大家所认为的那样,比如给孩子上户口或者迁移户口就需要亲子鉴定报告、携带亲属出国需要证明亲子关系、大小灾害事故遇难者也需要身份确认等等。株洲市湘江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物证室是株洲辖区唯一的DNA(亲子)鉴定机构,如果需要做亲子鉴定,必须携带被鉴定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到市湘江司法鉴定中心现场采样。下面,我在这里介绍4种采样样本:
  1. 血液:一般采集血液作为样本,前提是没有做过器官移植或骨髓移植手术以及近两年内没有输过血。
  2. 带毛囊的毛发:用手抓住距离毛发根部 4 厘米左右的地方,用力拔下 5——10 根头发(毛发末端可以看到清晰的毛囊,即毛发根部白色物质),自然晾干,室温保存。
  3. 口腔拭子:漱口后, 用棉签反复擦拭口腔黏膜 5 次以上,干净处阴干,室温保存,每人至少5根棉签。
  4. 指甲:剪下指甲游离缘(平时剪指甲的位置),用干净纸分开包好即可。
  三、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在一些日常经济活动中,往往涉及到签字、捺指印、盖章等行为,对于这类文书痕迹真实性的辨认,有没有什么好的办法?(谭斌发)
  这个问题涉及的是文书痕迹鉴定问题。文书痕迹鉴定是运用文件检验学的原理和技术,对文书的笔迹、图章、印文、文书的制作工具及形成时间等问题进行鉴定。文件形成时间鉴定包括:相对时间鉴定和绝对时间鉴定,文字书写时间、盖印时间、指纹捺印时间、打印时间鉴定等。印章印文鉴定包括印盖印文是否同一印章所盖进行鉴定,打印、复印、印章、笔迹形成次序鉴定,防伪技术(条码、激光、生物等)鉴定等。
  这里我介绍一个案例:2014年6月,湖南某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机构对原告提交的一份《说明》中,正文第四行“该保证金由XXX垫付。”字迹与其前面字迹是否系一次性书写形成进行鉴定。
  具体案情是这样的,孟某与魏某签订《装修拆除协议》,但工程承包之初魏某就将该工程转包给苗某,且双方签订了《转包合同》,苗某为自己支付了30万元工程质量保证金。后因魏某未归还30万元工程质量保证金,苗某起诉魏某,孟某遂给苗某出具了《说明》,以此证明存在苗某支付保证金这一事实,《说明》的内容字迹均为苗某代理人书写,但孟某说,签名时没有“该保证金由XXX垫付。由本人归还。”字迹。法院第一次庭审中,孟某要求对“该保证金由XXX垫付。由本人归还。”字迹是否添加进行鉴定。
  经鉴定专家运用VSC-6000型文检仪和体视显微镜观察检验,确认上述《说明》内容字迹系同一人书写形成。但是《说明》中的“由本人归还”字迹与其他内容字迹系非同一支笔书写,“该保证金由XXX垫付。”字迹与其前面字迹不是一次性书写形成。
  本案中,如果鉴定意见是一次性书写形成,那么孟某就要支付那30万,孟某出于好意而出具的《说明》就会成为对其不利的证据。幸好有科学的文书鉴定,还原了事实的真相,化解了无谓的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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