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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提升妇幼健康服务能力”新闻发布会记者提问

来源:市卫生计生委  发布时间:2016-11-30 11:16:58  作者:李勇谕  【字体大小:

  一、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后,有一些地方已经出现了产科床位“一床难求”的现象,卫计委是怎样应对的?(姚智辉答)
  这个问题提得非常好。市卫生计生委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我们认真地研判了形势,分析了现状,全面两孩实施以后全市大约要增加32万新出生的人口。特别是针对全面两孩的家庭,大多数可能都是高龄的产妇。那么,怎么样更好地做好孕产期保健,怎样更好地避免出生缺陷的发生等方面,我委都提出了很好的要求。
  一是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切实承担起责任,做好各项服务应对准备,加大内部挖潜,扩充产科床位。在机构内部设置产科安全管理办公室,协调高危孕产妇救治、转诊等。
  二是加强妇幼健康服务设施建设。在株洲市妇幼保健院及荷塘区、茶陵县等县市区妇幼健康与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改扩新建的基础上,继续加大对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的执行力度和投入力度,加快改善服务用房和装备条件,让孕产妇都能够在更加科学、规范、标准、温馨的环境里接受妇幼健康各项服务。
  三是加强妇幼技术服务人员培训。2016年,我市首开先河,对辖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开设网络培训,结合辖区急救中心的临床技能培训,切实有效地提升了基层及初级医务人员的服务能力。
  四是加强高危孕产妇及新生儿管理。对于高危的孕产妇、高危的新生儿,要求基层加强识别、畅通渠道,建立救治转诊的机制和网络,确保母婴安全。
  我在这里也想呼吁全社会,特别是符合政策,准备生育的家庭,一定要做好准备。这个准备不仅仅是符合政策的准备、经济的准备,更重要的就是一定要在健康的状况下、良好的心态下,获得健康科学的生育知识的情况下,去怀孕,去生育,去按时接受婚前医学检查、产前检查,来保证每个家庭都能生育一个健康聪明的宝宝。
  二、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出台后,婚姻登记取消了强制婚检,是不是说婚前医学检查没什么用呢?(周春慧答)
  答:我国1994年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提出了公民结婚必须婚检及提交各种证明等强制性规定。2003年10月1日,新《婚姻登记条例》施行,全国推行自愿婚检,取消了强制婚检。对婚检,人们反对的是“强制”,而不是婚检本身。取消强制婚检以后,我们面临的是观念的转变,让更多新人自觉自愿地“我要检”。从2009年9月1日起,我省在城乡免费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并对有婚育疾病的准夫妇及时提出医学指导意见,减少出生缺陷儿的发生。
  株洲市、县两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均可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工作,婚前医学检查重点包括:1严重遗传性疾病;2、指定传染病如艾滋病、淋病、梅毒等,3、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等,4、其他与结婚生育有关的疾病,如生殖器异常等。具体事项可向辖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咨询。
  婚前医学检查是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一项民生工程,是落实出生缺陷的一级干预措施,无论对夫妻双方还是对下一代健康都有重大意义。在此我也呼吁广大年轻朋友,在婚前都能参与婚前医学检查服务。
  三、国家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很多市民想生二胎,但听说高龄产妇生育二胎风险很大,如果要生请问需要注意些什么?(周春慧答)
  答:孕产妇分娩时的年龄≥35岁,即为高龄产妇。因高龄孕产妇机体功能衰退,流产风险增加,胎儿畸形发生率增加,并发症风险增加,分娩风险增加。
  孕前应至医院产科门诊进行咨询、评估和检查,做好出生缺陷的一级预防,其中重点包括了孕前补服叶酸和孕前优生检查。目前所有备孕妇女,均能在社区和孕前检查保健服务机构领取到国家免费发放的叶酸,农村妇女还可以接受免费的孕前优生检查。
  孕期要定期进行规范产检,接受专业的孕期指导,做好出生缺陷的二级预防。即孕早期四维彩超检查胎儿;孕中期产前诊断及四维彩超检查排除胎儿畸形等,有效降低出生缺陷儿的出生。
  总之,高龄孕产妇必须定期到医院接受产检服务,及时筛查合并症、并发症,接受恰当的医学干预,降低母婴风险,确保母婴安全。
  四、近年来,国家陆续实施了多个出生缺陷预防相关的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能不能介绍一下?(姚智辉答)
  谢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出生缺陷这个问题确实是个大家都非常关注和担忧的问题。我们都说孩子是祖国的希望,是家庭的未来,生育健康聪明的孩子,应该说是每个家庭共同的期盼。咱们国家确实是出生缺陷发生率比较高的,这个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也引起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近年来在中央的重视之下,在各个部门配合之下,把降低出生缺陷作为重大民生问题列入重大专项进行集中攻关,陆续启动了三个重大专项。
  第一个专项,就是在2009年启动了增补叶酸项目,国家每年免费为育龄妇女补服叶酸,这项工作为降低神经管畸形的发生起到了重要作用。叶酸补服从准备怀孕就可以开始,而不是发现怀孕了才去吃,具体的可以到医疗保健服务机构咨询。
  第二个项目,就是2010年开始启动实施的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国家每年拿出8个多亿,为农村所有计划怀孕的夫妇,在怀孕之前都给他们免费提供19项与优生相关的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现在已经有2200多万名夫妇接受这项检查,筛查出具有高危风险的人群占到12.8%,这些夫妇全部接受到了针对性的咨询指导和治疗服务,这项工作对于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我们中国实现预防关口前移,开始建立了人群预防、孕前预防的模式。
  第三个项目,在贫困县,也就是茶陵县和炎陵县,从2012年开始组织实施贫困地区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国家每年拿出资金给贫困地区的儿童进行听力障碍、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苯丙酮尿症这三种疾病的筛查,这对于促进患儿的早诊早治发挥了重要作用。
  此外,我市还启动了产前筛查项目、地中海贫血防控项目、免费新生儿遗传代谢病检测项目等,有效降低了出生缺陷的发生。
  我们在组织实施这些重大出生缺陷预防专项的同时,还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普及优生科学知识,实现了优生相关知识的大普及,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提高了广大育龄人群优生的科学意识,提高了他们优生自我保健的能力。同时,我们还引导群众建立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也积极倡导产前筛查、产前诊断。经过共同努力,出生缺陷综合防治确实取得了成效。
  我们妇幼健康工作应该努力地去加强三级预防,特别是要防范未然。对包括婚前的健康、孕前健康检查都应该很好地落实,就是要把这个关口前移,要把出生缺陷发生挡在外面。另外,在孕产期过程当中,怎么样更好地做好检查,及时发现、及时治疗,这也是我们需要加强的。国家已经提供了婚前孕前健康检查,帮助预防出生缺陷,在结婚和怀孕之前就要进行检查。另外怀孕之后要及时的跟踪,进行孕期的保健、检查,做好一级预防、二级预防、三级预防,这项工作影响着中华民族的素质,影响着中华民族的形象,更是影响着每个家庭几代人的幸福,政府有这个责任努力做好这方面的工作,也希望我们新闻媒体广泛地宣传这方面的知识。
  五、2016年10月14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与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的若干意见》,提到了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请问,什么是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姚智辉答)
  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是指围绕生育过程开展的基本医疗保健服务,涵盖婚前、孕前、孕产、产后、儿童等5个时期,主要包括婚前保健、孕前保健、早孕建册、产前检查、产前筛查与诊断、住院分娩、产后访视、预防疾病母婴传播、新生儿疾病筛查、儿童健康管理、儿童营养改善、预防接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13项服务,旨在通过服务的整合,为妇女儿童提供系统、规范的优生优育全程服务,打造“一条龙”服务链。
  六、《出生医学证明》是“人生第一证”,万一不慎遗失,该如何补办?去哪里补办?(姚智辉答)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
  一般来说,由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签名和加盖手指纹印的《出生医学证明》遗失声明书;
  2.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填写并提交《<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3.由原签发单位出具的并加盖印章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复印件或相应的病历资料复印件;
  4.原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
  5.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资料准备齐全后前往出生医院所在地县级妇幼保健院所补办。如市中心医院出生的孩子,《出生医学证明》遗失,补办地点在天元区妇幼保健所。有些特殊情况的补办需向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咨询。
  七、我国流动人口数量非常庞大,在流动人口非常庞大的人群中,妇女儿童能否得到均等化的妇女儿童安全服务吗?(姚智辉答)
  近年来,我们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在妇幼健康服务工作当中,积极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通过各个政策的设计、服务的可及、项目的实施,共同向流动人口的妇女和儿童覆盖。通过这些服务可及性的改善和政策的落实,流动人口当中,妇女儿童的健康水平得到明显提高。
  据调查,在流动人口当中,流动的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已经达到95%左右,流动人口当中的孕产妇建档建册率已经达到92%,流动人口当中的孕产妇住院分娩费用可以通过住院分娩补助、新农合和城市各项医疗保障进行结算。在流入地居住了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92%都建立了0-6岁儿童保健卡,也建立了计划免疫保健卡,按不同年龄要求接受计划免疫免费的各项服务。今后,我们还会把流动人口妇女儿童的保障水平不断提高,让国家公共服务均等化在流动人口中得到落实,让流动人口同步享受到我们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成果。
  八、如何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刘世文答)
  依法生育的夫妻,可以到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实行首接责任制。
  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免费发给生育服务证。
  依法再生育子女的夫妻经批准取得生育证,即完成生育服务登记。
  具体登记办法按照省卫生计生委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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