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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贯彻落实新环保法新闻发布会记者提问

来源:市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5-11-24 11:25:50  作者:李勇谕  【字体大小:

  问:为什么说新环保法是“史上最严的环保法”?
  答:新环保法颁布后,被国内外主流媒体称之为“重典呵护美丽中国”、“遏制污染的有力新武器”、“环保法史上最严”,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点:
  一是新环保法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破坏行为采取了更为严厉的惩罚措施,具体有“按日计罚”、“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等。
  二是新环保法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及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了9条可能导致“引咎辞职”的具体行为。
  三是新环保法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与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写入法律,并确立了环境保护的五大原则: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
  问:什么是“按日计罚”?为什么要实施“按日计罚”?
  答:新环保法第59条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这条规定包括四层涵义:一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存在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二是执法部门应当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企业改正;三是需有拒不改正的情形;四是按原处罚额按日连续处罚,也就是“按日计罚”。
  “按日计罚”具体到执法过程中,举个例子,比如环保部门对企业的违法排污行为处以10万元的行政罚款决定,并责令企业限期改正,但企业在限期内拒不改正,那么就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对企业处以20万元的行政罚款,第三日处3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可以按日连续加处罚款。
  “按日计罚”主要是改变过去普遍存在的“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象。
  问:“查封、扣押”实施的对象和条件是什么?
  答:新环保法第25条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查封、扣押”实施的对象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的条件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
  需要强调的是:“查封、扣押”是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在环境保护法修改前,尚未有法律赋予环保管部门行政强制措施权。
  问: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拘留”情形有哪些?
  答:新环保法第63条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涉及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因此行政拘留权只能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才能行使,对本条规定的四种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无权直接拘留,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处以拘留。
  需要强调的是:以上规定的对四种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拘留,并不排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予以处罚,而是在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之外,新增加了行政拘留的法律责任,加重了对这些行为的处罚。也就是对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实行“双罚制”,即经济罚款和行政拘留可以同步进行。
  问:新环保法对地方政府、环保部门及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责任追究是什么?
  答:新环保法第68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1、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2、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3、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4、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5、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6、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7、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8、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此外,新环保法第67条还明确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需要强调的是:引咎辞职是专门针对领导成员的问责方式,当担任领导职务的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是一种非常严厉的行政处分。
  问:新环保法颁布后,株洲市环保局做了哪些工作来贯彻落实?
  答:主要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宣传贯彻。我局主要是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的宣传使新环保法家喻户晓。比如在株洲日报、晚报开辟了新环保法系列解读专栏,在株洲电视台也做了新环保法宣传访谈节目等等。
  二是加强培训学习。我局专门购买了新环保法《学习读本》,做到人手一册,并聘请了省环保厅法制专家进行培训,参加人员有市重点企业负责人、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人员和人大代表及市环保系统全体人员共计800余人次;同时,由我局法制部门专门制作了培训资料,对五县市环保部门全体人员、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县直部门、乡镇单位领导进行了授课培训,参加人员共计1000余人次。
  三是加强巡查督办。我局专门建立了巡查督办的制度,对本辖区内重点污染企业和环境敏感问题做到心中有数,重点建立污染企业的申报信息档案、环保台账,督促企业整改环保问题。同时,加快建立环保与其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衔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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