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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新闻发布会问答

来源:市国土局  发布时间:2015-11-24 11:25:50  作者:李勇谕  【字体大小:

  2015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新闻发布会问答
  一、我有个农村亲戚想建房,按规定村民建房不准占用耕地,只能平整山地,请问他该如何选址避免地质灾害?
  答:农村村民选址建房时应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1、地形因素,首先应选择在历史最高水位以上一定高位的平缓平地。尽可能避开江、河、湖(水库)、沟切割的陡坡。在新址不得不选择在靠山或沿江、河、沟岸边地带时,应该察看前后的地形,尽可能留出安全空间。同时,村庄、和房屋不能建在冲沟沟口。2、岩土体因素,应首选平缓的基岩面或者地面平缓的土体稳定性较好的地带;不要选择堆、填土形成的台地,否则所建的房很危险。3、地质构造因素,斜坡发育断层、节理裂隙等不连续面时,将岩体切成大小不等的分离体,具备向下滑动的条件,易发生滑坡和崩塌等灾害。
  另外,为避免和减少农村村民选址建房引发地质灾害,我市国土资源部门通过2013年试点,2014年在全市推行村民建房地质灾害简易评估制度,并制定了《村民建房地质灾害简易评估管理办法》,今后村民在选址建房方面,可向当地国土部门申请地质灾害简易评估,我们将派地质专家现场调查,指导并给予良好的建房选址意见和建议,更好的防治灾害的发生。对了,该项评估工作是不收取任何费用的。
  二、据了解,地质灾害有自然因素造成的,也有人为因素引发的,请问哪些行为可能诱发地质灾害?
  答:我们按照常见的地质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划分:一是因工程爆破震动、开挖坡角、弃土不当、排水进入岩土体裂隙等行为,往往容易造成破裂的岩土体崩落,易导致崩塌。二是随意切坡建房建厂、山坡上因乱采滥伐,坡体失去保护,雨水便于渗入等,易诱发滑坡。三是不合理的开挖修建工程,不合理的弃土、弃渣、采石,滥伐乱垦使植被消失,山坡失去保护,土体疏松,冲沟发育,加重水土流失,山坡稳定性遭到破坏等,易产生泥石流。四是因矿山地下采空、过量抽采地下水、人工蓄水、人工震动、地表渗水等易诱发地面塌陷。
  三、请问如果我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我该怎么办?
  答: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四、作为一个普通市民,我想了解一下地质灾害防治由谁来具体负责?
  答: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湖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均已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的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同时建立并落实以行政一把手为核心的地质灾害防治共同责任机制。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履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尾矿库(坝)的安全检查;气象部门负责气象信息的收集,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及时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信息;住建、规划、旅游、林业、园林、文物、公路、铁路、交通运输、教育以及水务等部门要做好主管范围内各类地质灾害的排查、防治。对工程建设、各类矿业开发、房屋建设等人为引发的地质灾害,坚持“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主体负责治理。
  五、刚才局长讲到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划分,做好相关领域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监测、防治工作,其中监测尤为重要,因为通过监测可掌握和了解隐患点的变化情况,一旦临灾可及时组织居民撤离,保护生命安全。请问对于监测有那些具体的规定?
  答: 2014年4月10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发布《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了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制度,促进地质环境监测组织实施、监测网络建设和监测成果应用等制度化和规范化。
  《办法》共33条,规定了地质环境监测的目的依据、定义、原则、主体、要求、组织实施、适用范围、法律责任等。主要内容包括:加强地质环境监测管理的目的和依据;地质环境监测的定义和《办法》的适用范围;地质环境监测的原则、主体和主管部门;地质环境监测规划的编制主体层级划分、内容以及与其他相关规划的衔接等内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属地质环境监测机构的职责分工以及上下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之间的关系;对监测机构和人员的有关能力要求和技术要求;地质环境监测网络的组成要素和建设标准;地质环境监测设施保护和运行维护的责任主体;因工程建设等原因确需拆除或者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时的有关规定;地质环境监测信息发布制度;地质环境预警预报制度以及预警预报的有关程序;地质环境监测资料逐级报送制度以及地质环境监测资料服务制度等。
  针对地质灾害监测、地下水地质环境监测、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地质遗迹监测以及其他相关地质环境监测,《办法》提出,地质环境监测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科学规划、群专结合的原则。其中,自然地质环境监测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影响的地质环境监测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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