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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19-12-24 21:48:16  作者:李勇谕  【字体大小:

  一、刚才发布词中提到《管理办法》对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编制要求和内容予以了明确规范,可否进一步介绍一下相关内容?
  《管理办法》中明确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根据规划区域功能、道路功能、建筑物使用性质以及户外广告设施对城市景观的影响程度,实行重点控制和分区管理,对户外广告的总量和布局进行控制。同时,明确了八类情形,是要进行严格控制,不允许设置户外广告的:一是在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的(公益广告除外);二是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电力设施、永久性测量标志,行道树、公共绿地的;三是利用建筑物玻璃幕墙、窗户玻璃(含内外侧)、阳台,损害城市容貌的;四是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和无障碍设施使用的;五是危及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安全的;六是妨碍生产或者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七是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八是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二、现在株洲市的公益广告宣传氛围很浓厚,对我市的精神文明建设发挥了良好的促进作用,我想知道《管理办法》中对于公益广告设置这块有作出什么要求吗?
  的确,公益广告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占有重要地位,在思想道德、文化教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也是一个城市宣传城市形象的载体。所以,为更好地促进公益广告事业健康发展,我市在《管理办法》中创设性的规定了公益广告专用设施、公益广告发布比例、商业户外广告空置期应发布公益广告以及申请发布公益广告的程序,并弹性规定超比例、超时间展示公益广告的补偿措施。在公益广告发布比例方面,明确规定商业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按照以下比例发布公益广告:一是电子显示屏每小时播放公益广告时间不少于十五分钟;二是三面翻广告位至少提供一面发布公益广告;三是单面喷绘广告位每年发布公益广告时间不少于九十日;四是墙体围挡广告位发布公益广告面积不少于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发布公益广告时间或者面积超过规定比例的部分,由城市管理部门核实后依法给予合理补偿。相应的,对于户外广告设置人不按照规定比例发布公益广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后暂无广告内容发布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发布公益广告,户外广告设施空置期间发布的公益广告,不计入上述四种公益广告发布比例;对于十日内未发布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户外广告设置人发布公益广告。户外广告设置人经城市管理部门督促发布而拒不发布公益广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近年来,全国各地因广告设施维护不到位,户外广告安全问题时有发生,针对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户外广告设施日常管理维护不到位、不及时、存在安全隐患问题,《管理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安全生产工作事关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历来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此次,我市通过立法,不仅是要确保规范、合法设置户外广告,最重要的是确保安全设置户外广告,确保我市广告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对此,《管理办法》在安全管理方面进行了明确规范。要求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天气环境突变时,还应当及时采取加固等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自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之日起每两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检测,并自检测机构出具安全检测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城市管理部门提交检测报告。对有安全隐患或者检测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拆除,未及时维修或者拆除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
  四、现在我市在进行户外广告集中整治,不少建筑立面清爽了许多,但仍然存在违法违规户外广告“拆反复、反复拆”的现象,《管理办法》出台后,城管部门将如何加强户外广告监管呢?
  针对监管难的现象,《管理办法》规定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管理信息系统,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监督管理以及行政处罚等信息录入管理系统,并在相关网站进行公布。同时,将户外广告设置人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纳入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城市管理部门将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智能监控,不断提高监管效率;坚持严格执法,严管重罚;强化社会信用管理,推动建立对失信责任主体的联合惩戒机制,通过系列措施进行严格管控,确保常态长效。
  五、对于各类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此次有在《管理办法》中进行限定吗?
  这位记者问的也是各广告企业比较关心的一个问题,《管理办法》针对不同类型的大型户外广告,根据其特点,明确了不同的设置许可最长期限:电子显示屏六年,高立柱广告五年,三面翻广告三年,单面喷绘广告二年,围档(墙面)广告一年,其他临时性户外广告六十日。对于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届满且未延续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自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恢复原状,而对于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拆除而拒不拆除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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