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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食品药品安全十大典型案例新闻发布词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 李余粮

发布时间:2017-08-25 17:42:45  作者:李勇谕  【字体大小:

  各位媒体朋友、各位来宾:
  大家上午好!首先,我代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衷心感谢各位记者朋友们、媒体来参加新闻发布会,衷心感谢大家关注、重视、支持我们的食品药品监管工作。
  2016年以来,全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真践行“四个最严”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坚持重典治乱,始终保持严惩重处的高压态势,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有效保障了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去年以来,全市查办食品药品违法案件1413件,涉案金额3000余万元,立案查处罚没金额988万元,涉刑案件75起,列入省局督办案件9起,列入省公安厅督办案件4起,列入公安部督办案件1起,刑事拘留98人,查处大案要案数量又创历史新高。
  这次发布的10个典型案例,涉及食品方面6个、药品方面3个、化妆品方面1个,既包括5起涉刑大案要案,也包括一些数额不大却涉及百姓切身利益的案件;既包括接受群众举报查获的案件,又包括我们主动巡查、监督抽检发现的一些案件,可以说这些案件特点鲜明、具有代表性。下面,我就这10个典型案例情况向大家作个简要介绍。
  一、株洲市彭金山等销售假酒案
  2016年3月,群众向我局举报,称其在彭金山经营的石峰区喜洋洋烟酒店购买的17件“湘窖”酒(6瓶/件)疑似假酒。执法人员初步核查,认为举报者所购产品确实存疑, 经邀请“湘窖”厂家工作人员现场检测鉴定为伪劣产品。同时,我局在调查中发现,此案牵涉面广,且涉嫌犯罪。为此,我局依法及时将此案移送株洲市公安局侦办。2016年8月,市公安局在十余个省市同时收网,抓获犯罪嫌疑人20余名,打掉犯罪团伙2个,摧毁生产、销售窝点5个,现场查获伪劣“贵州茅台”等名酒100余件以及产品包装、酒瓶、工具数万计,涉案金额1000多万元。目前此案已列入公安部、省公安厅和省食药监局挂牌督办案件。
  二、芦淞区华夏国医堂文化园店无证经营药品、销售假药案
  2016年7月,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检查发现,芦淞区华夏国医堂文化园店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经营药品和销售未经批准生产的“固本丸”9个制剂品种,累计违法经营药品货值60万元(已销售17万元),假药涉案货值4万元。该案已依法及时移送市公安局。目前,市公安局已对涉案人员谭某某等8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上网追逃2人,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三、芦淞区贺桂兰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根据湖南经视台记者举报,我局执法人员对芦淞区纺织路桂桂米粉店进行突击检查,在店内及一楼仓库内发现79箱桶装“统一”方便面和16袋汉堡面包全部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当场予以扣押,并查封该店。鉴于该米粉店的行为属于主观违法,社会影响恶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4条的规定,我局对该店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该店涉案所有超过保质期食品及违法经营所得1288元;2、罚款人民币10万元;3、吊销许可证,禁止当事人贺桂兰5年内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且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
  四、株洲县妇幼保健院从无药品批发资格企业购进药品案
  2016年3月,株洲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县妇幼保健院进行检查,发现该院涉嫌从不具备药品批发资格的湖南双鹰生物药品有限公司购进5批“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共100支,已经使用79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34条的规定。株洲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9条的规定,对该县妇幼保健院作出没收未使用的21支“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炎陵县谢满财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5年10月,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株洲市天元区某商行销售的“男天生力酒”(生产企业:炎陵沔渡下关国人健酒厂)进行抽样检验,检出西地那非和枸橼酸西地那非成分。炎陵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送至炎陵县公安局。经炎陵县公安局调查认定,该厂责任人谢满财将西地那非和枸橼酸西地那非添加到“男天生力酒”中并进行销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4条的规定,涉嫌犯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16年6月,炎陵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炎陵县沔渡下关国人健酒厂经营者谢满财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六、醴陵市金辉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案
  2016年1月,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检查发现,金辉准备销售的30件“侬一点”现磨核桃蛋白饮料标注的生产日期涉嫌虚假,执法人员依法及时对涉案物品进行扣押。金辉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4条的规定,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对金辉作出没收其经营的30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并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七、株洲市润华商业有限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案
  2016年1月,我局荷塘分局执法人员对株洲市润华商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公司熟食柜上发现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成的炸鸡腿7个、烤鸡腿6个;在其卖场冷冻仓库内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六和牌冻鸡”鸡全腿11件。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过期食品原料“六和牌冻鸡”鸡全腿11件,没收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加工的炸鸡腿7个、烤鸡腿6个,并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7万元。
  八、石峰区发之根生发乌发馆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案
  2016年10月,我局石峰分局执法人员对石峰区发之根生发乌发馆进行检查,发现该馆销售的“生发根?头疗包”涉嫌假冒。经我局核实,上述产品并非外包装标示的生产企业所生产,且经营者不能提供该化妆品的真实生产企业和相关《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等资料。执法人员当即扣押未销售完的产品30盒,货值1277元。石峰区发之根生发乌发馆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13条的规定,我局依法对其做出停止经营化妆品15天,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30盒,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863元,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人民币5726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8589元。
  九、攸县尹建英等生产、销售假药案
  根据群众举报,攸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攸县联星街道永佳社区尹建英卫生室进行检查,发现尹建英卫生室销售的“筋骨康复胶囊”无标签,且无法提供采购票据。经调查和检验,“筋骨康复胶囊”含有大量毒性中药饮片马钱子成分,属未经批准生产的药品,依法定性为假药。攸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攸县公安局。经调查核实,上述假药案件涉及面广,案情重大,犯罪团伙生产、销售“筋骨康复胶囊”假药共计300余万元,非法获利180余万元。2016年10月,攸县公安局集中收网,抓获犯罪嫌疑人尹建英等6人。目前,此案已列入省食药监局和省公安厅挂牌督办案件。
  十、攸县文慧武无证生产销售腊肉制品案
  2016年4月,攸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文慧武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开设腊制品加工厂并从事腊制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涉嫌违法销售收入580434元。执法人员现场依法扣押正在熏制的腊猪肉446.8公斤、腊猪脚121.4公斤、冷冻牛肉19.9公斤,并封存了当事人的小型冷库及其存放的冷冻肉类产品。该案已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集中通报以上10个食品药品安全典型案例,目的是警示全市广大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依规经营。2017年,我们将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形成震慑,让败德违法者受到惩治、付出代价。同时,欢迎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监督,通过“12331”热线投诉举报违法违规行为,我们将一查到底,决不姑息。今后,我局还将定期通报食品药品安全典型案例。最后,再次感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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