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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食品药品安全十大典型案例新闻发布词

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 晏首先

来源:市食药监局  发布时间:2016-04-01 09:23:01  作者:李勇谕  【字体大小:

  各位媒体朋友、各位来宾:
  大家上午好!首先,我代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衷心感谢各位记者朋友们、媒体来参加新闻发布会,衷心感谢大家关注、重视、支持我们的食品药品监管工作。
  2015年,全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底线思维,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依法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重大案件,有效维护了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稳中向好的局面。去年全年,全市查办食品药品违法案件607起,涉案金额超3000万元,立案处罚金额583万元,涉刑案件17起,列入省局督办案件3起,列入省公安厅督办案件3起,刑事拘留52人,查处大案要案数量创历史之最。
  这次发布的10个典型案例,囊括了“四品一械”(即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各个方面,既包括6起涉刑大案要案,也包括一些数额不大却涉及百姓切身利益的案件;既包括了传统的线下违法案件,又包括利用互联网从事的线上违法案件;既包括了接受群众举报查获的案件,又包括我们主动出击侦破的一些案件,可以说这些案件都特点鲜明、具有典型代表性,而且今天发布的十大案件都通报了人名、企业名称和具体数额,真正做到了公开透明。下面,我就这10个典型案例情况向大家作个简要介绍。
  一、彭昌刚互联网销售假药案
  2015年4月份,群众向我局举报,称有人通过互联网销售假“伟哥”。我局联合公安机关对该窝点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获未标示中文的“伟哥”104瓶、卡宴(标为特效女用催情口服液)112盒,当场抓获当事人彭昌刚,其中,在“伟哥”中经检验查出含有非法添加的“西地那非”西药成分,依法定性为假药,经查,当事人利用互联网销售假药货值超百万元。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我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现已抓捕7名涉案当事人。目前,该案已由检察院提起公诉。
  二、潘落平销售假郎酒案
  2015年5月,群众向我局举报,称有人在我市销售假郎酒,我局联合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潘落平抓获。经检验鉴定,嫌疑人销售的“郎酒”系假冒郎酒,该酒的多项指标均不符合国家标准,涉案货值200余万元。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已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唐海凉、唐亮无证生产销售二次包装“槟榔”案
  2015年9月,根据群众提供的情况,我局对天元区新泰小区进行突击检查,发现唐海凉、唐亮父子无证生产加工销售二次包装“槟榔”的窝点,价值达4万多元。唐氏父子从2015年3月起,租用车库作为生产加工二次包装“槟榔”的场地,从事无证生产加工销售二次包装“槟榔”。本案涉案货值400余万元。当事人销售二次包装“槟榔”的金额巨大,违反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涉嫌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已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刘前进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腊制品案
  2015年12月,我局接群众举报在芦淞区曲尺乡栗塘大屋查处一处无证加工生产销售腊制品的窝点。现场发现不能提供采购票据和检验检疫证明的冷冻鲜肉制品2088公斤,货值2万多元。经检验,该窝点熏制的腊制品中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胭脂红,窝点负责人刘前进对非法添加事实供认不讳。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刘前进在熏制的腊肉中添加胭脂红的行为涉嫌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我局现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石峰区性保健成人用品店销售非法添加药物成分的性保健食品案
  2015年12月,我局开展性保健食品专项检查,对石峰区性保健成人用品店等18家性保健食品经营店销售的极品黑金刚(贵州六盘水市兴达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蚁粒神(西藏狂浪生物保健公司)等多个品种性保健食品进行抽检,经检验,发现抽检的性保健食品均含有非法添加药物成分“西地那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现已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荷塘区睿兴冷冻食品商行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案
  2015年10月,我局执法人员在食品安全检查中发现荷塘区睿兴冷冻食品商行经营销售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冷冻鸡肫没有中文标签。该商行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我局对其做出没收33袋无中文标签的食品,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株洲九龙泌尿专科医院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案
  2015年8月,我局在株洲九龙泌尿专科医院检查时发现该医院检验科存放的两种检测试剂盒(医疗器械)均没有产品注册证号信息。经查,株洲九龙泌尿专科医院使用的试剂盒属于没有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我局对该医院做出了没收没有注册证的试剂盒,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杨宗雄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案
  2015年3月,我局联合公安机关成功捣毁一处无证经营药品窝点,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杨宗雄,查扣现场扣押药品25000余盒。杨宗雄于2014年开始在株洲市晨光小区租用了两个车库存放药品,并冒用“湖南某医药有限公司”业务员的身份,在家自制电脑模板、自行打印“湖南某医药有限公司销售清单”,在未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自行采购的药品销售至市区各药店及省内外各药品经营单位,涉案货值400万元以上。
  我局于2015年6月将该案移送给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目前该案已经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九、石峰区秀客美容美发馆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案
  我局于2015年6月检查石峰区秀客美容美发馆时发现该美容美发馆销售的“菲份”牌系列化妆品组合套装涉嫌假冒。经我局核实,上述产品外包装所标示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合法持有者不是包装标识的企业,而是属于其他企业所有。石峰区秀客美容美发馆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管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局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其做出停产停业15天、没收违法所得7568元、罚款18920元的行政处罚。
  十、株洲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经营过期食品案
  2015年3月,有群众举报株洲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经营过期食品。我局对该超市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该超市经营的“国圣牌散装山椒味金针菇”已经超过保质期。华润万家超市经营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28条的规定,我局根据《食品安全法》第85条,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83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集中通报以上10个食品药品安全典型案例,目的是进一步警示全市广大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依规经营。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是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严重威胁,维护食品药品安全需要社会各界共同监督,欢迎市民通过“12331”投诉举报,对于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我们将一查到底,决不姑息。今后,我局还将定期通报食品药品安全典型案例。最后,再次感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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