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票之家

当前位置: 彩票之家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政府文件 > 市政府文件

索引号:07312/2017-28346 文号:株政发(2017)14号 统一登记号:ZZCR—2017—00012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信息时效期:2022-09-15
签署日期: 登记日期:2017-11-09 所属机构:株洲市法制办
所属主题: 发文日期:2017-11-09 公开责任部门:株洲市法制办

ZZCR—2017—00012

株洲市人民政府文件

株政发(2017)14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行政许可,强化防雷安全监管等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7〕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建设工程防雷许可

    (一)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

    (二)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的具体范围为:公路工程、水运工程、铁路工程、民航工程、航天与航空工程、水利工程、火电工程、水电工程、输变电工程和配网工程、核工业工程、通信工程等。

    (三)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二、规范防雷单位资质管理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防雷的设计、施工,可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降低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准入门槛,全面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允许企事业单位申请防雷检测资质,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合法参与防雷技术服务,促进防雷减灾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三)规范防雷检测行为,从事防雷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从事电力、通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具有审批权限的气象主管部门和电力或通信主管部门共同颁发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防雷专业技术人员应通过省气象学会定期实施的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能力评价。

    (四)气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防雷装置检测活动进行监管检查,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及时将相关检测信息录入防雷检测信息采集系统。

    (五)气象、住房城乡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务、电力、核电、通信等部门要建立防雷装置检测机制,确保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规定的使用要求。

    三、建立健全防雷安全责任体系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法履行防雷监管职责,建立健全防雷安全责任体系,强化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解决防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县市区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二)各县市区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建设工程防雷监管职责,强化沟通协调和相互配合,加强防雷安全事中事后监管。

    (三)建设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及业主等单位是防雷工程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要遵守国家相关防雷安全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健全防雷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防雷设施建设和管理。各相关单位要建立健全防雷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和设施的运行管护,确保防雷装置与设施的完善和安全运行。

    四、强化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相关工作

    (一)各县市气象部门要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要推进防雷减灾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雷电观测网,加强雷电监测;要建立集约规范的雷电预报预警业务体系,提高雷电预报预警的精细化水平;要加强雷电监测技术、雷电致灾机理、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护技术研究,提升防雷减灾的科技支撑能力;要发展防雷减灾专业专项服务,提高防雷减灾服务的针对性和专业化水平;要根据本地雷电监测历史资料,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要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加强农村地区雷电灾害预防、预测、信息传播等基础设施建设,采取综合措施,做好农村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要做好雷电灾害防御的科普宣传工作。

    雷电灾害发生后,受灾单位应当迅速实施应急预案,并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气象、安监和相关监管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接获雷灾事故报告后,气象部门应当会同安监和相关监管部门及时组织开展雷灾调查,形成调查鉴定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工作。

    (二)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防雷工程设计图纸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要求,并由合法审查机构严格按照防雷工程相关标准规范进行审查。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按相关规定要求进行,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备案,不得投入使用。大型公用建设工程、重点工程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危爆、易燃易爆物品的建设项目,以及需要进行防雷安全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等安全技术论证。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和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由审批部门通过竞争方式委托有关机构开展。

    (三)对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业主单位应依法依规接受定期检测。一般场所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气象部门应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加强对防雷装置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治理工作,对存在防雷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业主单位进行整改。

    (四)各县市气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尽快完成相关交接工作。在交接之前已完成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许可、尚未竣工验收的,由气象部门会同住建部门共同负责其竣工验收许可。各相关单位要尽快完成各自专业建设工程防雷许可优化整合工作,并制订相应专业监管实施细则。

    五、保障措施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工作机制,建立防雷减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成员单位和联系人,协同推进各部门优化防雷许可,落实防雷减灾管理和服务职能,研究解决防雷减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与防雷减灾事权相配套的公共财政保障体制机制,将防雷减灾监管及技术支撑运行维持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应按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执行,其委托费用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修订进程,及时修订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时调整公布部门权责清单,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防雷安全事前指导、事中事后监管地方标准,制定防雷市场监管、防雷技术规范、防雷服务质量评价等地方标准。

(三)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将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气象、住房城乡建设及相关部门要本着“预防为主、监管结合”的原则,担负起监管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为保障防雷安全尽心尽责。

 

 

株洲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5日

点击排行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