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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7312/2015-19652 文号:株政发【2015】10号 统一登记号:ZZCR—2015—00009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信息时效期:2020-06-18
签署日期: 登记日期:2015-06-18 所属机构:株洲市政府
所属主题: 发文日期:2015-06-18 公开责任部门:株洲市政府

ZZCR—2015—00009

株洲市人民政府文件

株政发【2015】10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 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株洲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5日

 


株洲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行为,利用社会化专业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政府转变职能,提高政府投资质量和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依法通过招标或指定方式,选择社会化专业管理单位(即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代理业主单位行使项目建设管理职责,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并承担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和施工安全等责任,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业主单位的项目建设管理制度。

第三条 政府性投资为主,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及以上或项目工程费用1000万元及以上的下列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代建制:

(一)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等建设项目;

(二)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政法建设项目。

上述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或项目工程费用1000万元以下,业主单位没有建设管理能力的,也要实行代建制。

第四条 代建项目纳入代建项目库和年度计划管理。发展改革部门应建立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库,并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编制代建项目年度计划。必须实行代建制而不实行的,相关部门不得批准项目建设,不予办理建设管理和资金支付等相关手续。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自行组织建设的,业主单位应提出书面报告并说明理由,经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发展改革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政府性投资资金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资金)等的投资资金;

(二)非税收入中用于项目建设的资金;

(三)政府信用担保和需要财政性资金归还的债务性建设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六条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财政、住建和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的有关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各级监察机关负责对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中履职主体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建立发展改革、财政、住建、审计等部门联动机制,协调代建制管理。

第七条 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单位在项目申报时应书面提出代建申请,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明确实行代建制。业主单位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批复后,招标委托代建单位;代建单位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开始至竣工验收,对项目进行代建管理。

第八条 代建单位应当是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工程咨询甲级、工程设计甲级、工程监理甲级、施工总承包一级、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中的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经省发展改革部门登记备案,进入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化专业单位。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承担项目代建业务:

(一)依法被责令停业的;

(二)近三年内承接的项目中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且负有主要责任的;

(三)近三年内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等行为的。

第十条 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代建组织机构,配备符合要求的专业管理人员,制定切实可行的代建工作计划、措施;

(二)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报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各类设计;

(三)依法组织开展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含政府采购)招标和委托,负责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并将招投标情况、签订的合同报发展改革、财政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四)办理规划、用地、施工、节能环保、消防、人防、园林、市政等有关报批手续,协助开展征地拆迁等工作;

(五)协助业主单位按项目进度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并按季度向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业主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

(六)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以及代建合同约定,负责工程实施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并办理验收备案;

(七) 组织编制工程竣工结算,协助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财政和审计部门审批,并将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向业主单位办理实体移交手续;

(八)整理汇编移交项目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业主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报批;

(二)参与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各类设计编报;

(三)负责项目资金、征地拆迁等建设条件的落实,协助办理规划、用地、施工、节能环保、消防、人防、园林、市政等有关报批手续;

(四)监督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含政府采购)的招标工作;

(五)会同代建单位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及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并向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申请基建资金;

(六)按照相关财务管理规定,负责代建项目的单独建账和核算;

(七)监督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参与工程验收;

(八)组织接收并管理已验收合格的项目实体。协助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编制竣工财务决算,会同代建单位共同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发展改革部门采取下列方式,对代建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一)制定代建单位招标文件标准文本,审查代建单位招标文件并备案;制定代建合同格式文本,审查代建单位和业主单位签订的代建合同并备案;

(二)协助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实行代建单位登记备案制度,组织业务培训,监管执业行为,实行信用评价和动态管理;

(三)协助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建立株洲市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库,规范代建项目管理;

(四)按照审批权限,对代建项目实行分级管理;

(五)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参与初步设计评审;

(六)指导监督招标选择代建单位,参与监督项目后续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七)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监管代建单位和业主单位的履约行为,受理代建违规举报,制止或者纠正有关违规、违约行为,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行政主管和监督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的选择,在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监管下,一般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也可以由政府指定政府设立的平台公司代建。对于政府直接投资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对于政府举债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可依照相关程序指定平台公司或政府设立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为代建单位,并核发代建通知。

代建单位招标文件发出前,应当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备案,发展改革部门对取得中标通知书的代建单位核发代建通知。业主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签订书面代建合同,不得再行增加或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约定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实质性内容的其他条款或协议。代建合同应当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备案。代建合同生效前,代建单位应当向业主单位提供所中标代建服务费10%-30%的银行或融资性担保机构履约保函。代建单位不得转让代建业务。

代建双方为平等关系,各自严格按照合同行使权力、履行义务,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积极支持、依法监管,确保代建合同有效履行。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规模组织限额设计,报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并按照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控制投资,确保投资不超过初步设计概算。通过指定方式确定为代建单位的平台公司,超过概算部分的投资由平台公司自行解决,财政不予负担。

因未按要求实行限额设计造成概算超过估算10%,或在初步设计评审中发现重大设计缺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变更工程设计或者调整项目概算的,代建单位应与业主单位、监理单位会商一致后,由业主单位和代建单位共同向发展改革部门书面报告,经核实出具书面意见后,按照原工程设计和项目投资的审批程序报批:

(一)不可抗力的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社会事件;

(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省、市重大政策、规范、标准调整;

(三)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或者项目周边建设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重大技术方案调整。

未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调整或管理失职造成项目工期延长、投资超概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由代建单位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代建单位作为招标人,依法和我市相关规定对所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含政府采购)组织限额公开招标并签订合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代建单位及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所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

第十六条 代建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代建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结算经代建单位和业主单位共同签章认可后,按照有关规定由业主单位组织初审或者报送财政部门初审后,报送审计部门终审。待审计部门对项目进行竣工结算审计后,方可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七条 自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代建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向业主单位办理实体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 代建项目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代建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和项目进展情况提出支付申请,经业主单位核实后报送财政部门按照有关程序办理支付。

代建单位、业主单位应当相互监督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申请费用支付应当经双方授权的人员签字盖章,否则,财政部门不予办理支付。但必须按照合同确定的金额预留25%以上的资金,待审计部门终审后方可支付余款。

第十九条 代建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的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协助业主单位对代建项目单独建账、核算,完整反映费用开支和物资购置情况。

第二十条 代建服务取费依据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并按如下规定确定。

代建服务取费基数按代建范围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投资估算招标,以最终批复的项目投资概算为准,取费基数应当包括建设工程费用、设备购置安装费用、建设工程其他费用及基本预备费等。代建服务费用按照最终确定的取费基数、取费标准和中标确定的优惠率计算,由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核定。代建服务费用在项目估算和概算总投资中单独列示。

代建服务费用的支付,由代建单位提出申请,经业主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核实后,报送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直接支付。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项目概算中不得再列建设单位管理费。业主单位为直接推进项目建设、协调项目实施所产生的少量费用,经代建单位核实,发展改革、财政和审计部门审核后,可计入建设成本,但不得超过项目概算的0.3%,项目总投资也不得因此突破经批准的项目概算。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竣工财务结算审核批准后,因代建单位通过加强管理,实现结算投资比代建合同约定投资有结余的,经财政部门核实,按照不超过节余资金20%的比例对代建单位实行奖励,具体比例由合同约定。奖励由代建单位提出申请,属国家和地方预算内基建资金安排的项目,经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支付;属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支付。奖励开支计入项目建设成本。与代建单位无关的投资节约不在上述奖励之列。

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三年内不得参与代建活动,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致使投资超概和工期延长的;

(二)因组织管理不力致使工程发生较大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与业主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与代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承担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的;

(五)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业主单位利益的;

(六)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

(七)组织或参与围标、串标,转借资质或转让代建业务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业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发展改革部门核实,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住建部门暂停项目建设执行,财政部门暂停资金支付,监察部门实行行政监察、通报问责,对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项目建设必须实行代建制而未实行代建制的;

(二)强行要求改变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致使代建合同无法按时签订的;

(三)违法干涉代建单位后续工程招投标活动的;

(四)干涉代建单位正常管理,严重影响项目实施的;

(五)与项目代建单位或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设备材料供应商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对必须实行代建制的项目未予批复实行代建制的;

(二)对必须实行代建制而未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仍予办理相关建设手续或资金支付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五)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第二十五条 其他项目实行代建制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株洲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株政发〔2011〕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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