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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7312/2019-18118 文号:株政办发〔2018〕27号 统一登记号:ZZCR—2018—01025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信息时效期:2024-01-05
签署日期: 登记日期:2019-01-05 所属机构:株洲市法制办
所属主题: 发文日期:2019-01-05 公开责任部门:株洲市法制办

ZZCR—2018—01025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株政办发〔2018〕27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株洲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9日

 

 

 

株洲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有关制度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82号)要求,为全面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2018年起,在全市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加强鉴定评估管理,完善资源保障及运行机制,深化实践探索,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2019年,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磋商、诉讼、修复、资金等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探索实践;到2020年,基本构建起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二、赔偿适用范围

本方案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1.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2.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及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3.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及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以外的其他地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直接导致区域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等级显著下降,或造成耕地、林地、湿地、饮用水水源地等功能明显退化的;

4.涉嫌环境资源类犯罪,造成严重生态环境损害的;

5.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二)以下情形不适用本方案:

1. 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

2.历史遗留且无责任主体的生态环境损害问题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纳入正常环境治理工作;

3.涉及驻株部队的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办理。

(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

控制、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或替代性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补偿;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方案编制、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后评估等合理费用;调查取证、鉴定、勘验、评估等必要费用;法律法规规定用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其他相关费用。同时积极开展环境健康损害赔偿探索性研究与实践。

三、重点改革内容

(一)确定赔偿义务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是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现行民事法律和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有相关免除或减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二)明确赔偿权利人。市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市政府指定市环保局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市城管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及各县市区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

市政府及其指定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的部门或机构(以下简称“赔偿工作部门”)有权提起诉讼。

建立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行为的监督机制,赔偿权利人及其赔偿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工作人员在赔偿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三)建立调查评估机制。研究制定株洲市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有关程序规定,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启动条件、实施方式等。

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坚持分级分类、属地管理。县市区、株洲经开区辖区内发生涉嫌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由县市区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或其职能部门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确定生态环境损害因果关系、损害程度,形成调查报告及鉴定评估结论。跨行政区域发生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确定生态环境损害因果关系、损害程度,形成调查报告及鉴定评估结论。发生较大及以上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由市政府或其指定职能部门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确定生态环境损害因果关系、损害程度,形成调查报告及鉴定评估结论。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要求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属地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和答复。

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能力建设,进一步培育形成具有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资质及能力的专业评估机构及队伍。

(四)建立赔偿磋商机制。制定《株洲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试行)》。鼓励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以磋商的方式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一般由赔偿工作部门代表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磋商,也可以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进行磋商。

经调查评估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赔偿的,由县市区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或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向市政府或其赔偿工作部门提出赔偿磋商请求,由赔偿工作部门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就损害事实和程度、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统筹考虑修复方案技术可行性、成本效益最优化、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况,达成赔偿协议。较大及以上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赔偿,应向市政府提出赔偿磋商请求。对经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市政府及其赔偿工作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赔偿义务人不同意进行磋商的,或磋商未能达成一致的,市政府及其赔偿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权部门应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五)建立健全赔偿诉讼规则。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要依托现有资源,积极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或在现有审判业务庭基础上增挂“环境资源审判庭”牌子,依法负责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案件。市中级人民法院要积极稳妥地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执行案件,做好诉讼指导。深入研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赔偿诉讼相关问题,探索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审理、执行工作需要的配套规则。

市检察院要依法支持、督促赔偿权利人主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深化生态环境公益调查、检察提前介入制度,督促赔偿义务人积极达成赔偿或修复协议。积极支持赔偿诉讼,并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市检察院及各基层检察机关要积极开展涉嫌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六)建立赔偿资金管理制度。制定《株洲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科学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收缴、使用及管理机制,扩大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严格资金使用程序和绩效考核,保障损害赔偿工作有效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达成协议后缴纳的赔偿金、通过诉讼或公益诉讼判决后缴纳的赔偿金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项收缴使用情况要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七)加强生态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的执行和监督。制定《株洲市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经磋商或诉讼确定为赔偿义务人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赔偿义务人无能力开展修复工作的,可以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修复资金由赔偿义务人向委托的社会第三方机构支付。市政府及其赔偿工作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磋商或诉讼后的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

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或委托修复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内其他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承担。

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其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由地方财政部门列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项资金管理,专款专用。

县市区政府和株洲经开区管委会应动态更新需要修复的生态环境损害场地库,并根据相关规定和磋商或判决要求,组织开展替代修复。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工作协调。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工作,市环保局作为市政府指定的赔偿工作部门,具体负责环境染污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赔偿工作部门要明确内设机构、人员专门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加强实践探索,完善相关制度。

市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并指导本系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业务工作。政府机构改革完成前,各有关部门按照现有的职能落实相关工作;机构改革完成后,各项职责由职能调整后的部门或机构无缝承接;职能不明确的,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协调。

(二)做好经费保障,开展科学研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保障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技术标准研究、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效果后评估等。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家库,发挥鉴定评估和修复专家队伍作用。市发改、科技、国土、环保、林业、农业、水务、住建、卫生等有关部门在安排发展、科技、生态修复、卫生健康等相关项目时,对赔偿工作优先考虑,予以倾斜。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提升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生态修复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宣传引导,鼓励公众参与。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和新媒体等载体,加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关法规制度的宣传力度。不断创新公众参与方式,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参加生态环境修复或赔偿磋商工作。依法公开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赔偿、诉讼裁判文书、生态环境修复效果报告等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

五、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为保障改革工作顺利推进,在市级制度未制定实施前,现执行国家、省已制定实施的制度及办法。

    

附件:1.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职责分工表

      2.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责任分工表

附件1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职责分工表

 

序号

责任部门

工作职责

市级资源环境

相关部门

负责跨区域所列生态环境损害类型案件的调查评估、损害修复,指导属地政府开展所列生态环境损害类型案件的调查评估、损害修复。

1

市国土资源局

造成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及地质遗迹类自然保护区污染及生态破坏的。

2

市环保局

1)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2)涉嫌环境污染罪,导致环境污染、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的。

3

市城管局

造成城市园林、绿地、风景名胜区污染及生态环境破坏的。

4

市水务局

1)非法占用水域空间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

2)造成水土流失的;

5

市农委

造成农用地、草原、农业野生植物污染及生态环境破坏的。

6

市林业局

1)造成林地、林木等森林资源污染及生态破坏的;

2)造成湿地资源污染及生态破坏的;

3)造成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森林、湿地、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污染及生态环境破坏的。

市财政局

负责资金监督管理,制定资金管理办法。

市司法局

推进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资质单位培育。

市卫生计生委

开展环境健康损害赔偿探索性研究与实践。

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指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的司法确认,做好赔偿诉讼审理,制定相关制度。

市检察院

支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起诉,开展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起诉、司法修复,制定相关制度。

市级其他部门

按各自职责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

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损害事件调查、评估;对需要赔偿的提出赔偿请求;生态环境损害修复。

附件2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责任分工表

 

序号

工作任务

完成时间

牵头单位

参与部门

1

出台株洲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201812

市政府办、

市环保局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政府法制办、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管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科技局

2

制定《株洲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试行)》

20196

市环保局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政府法制办、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管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审计局

3

制定《株洲市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程序规定(试行)》

20196

市环保局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政府法制办、市国土资源局、市城管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

4

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机制、审判机构;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机制

201910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

市政府法制办、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管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

5

制定《株洲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201910

市财政局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政府法制办、市司法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管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审计局

6

制定《株洲市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201910

市环保局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政府法制办、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管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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