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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7312/2019-18119 文号:株政办发〔2018〕26号 统一登记号:ZZCR—2018—01024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信息时效期:2024-01-04
签署日期: 登记日期:2019-01-04 所属机构:株洲市法制办
所属主题: 发文日期:2019-01-04 公开责任部门:株洲市法制办

ZZCR—2018—01024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株政办发〔2018〕26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预结算管理的通知

 

 

 

  

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预结算管理,根据《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由市财政局负责评审,作为确定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未经市财政局审定,项目不得进入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程序。

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结算管理。由市管国有企业和投资公司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结算由市审计局直接审计,不再送市财政局评审;由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含所属企事业单位)负责的政府投资项目结算由市财政局负责评审,不再送市审计局审计,但其中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审计局直接审计。

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工程总承包(EPC)项目,预算由市财政局牵头联合市审计局进行评审,结算由市审计局牵头联合市财政局进行审计。

四、投资公司及市管国有企业经营性投资项目,由市审计局审计,一般经营性项目不做预算评审。

五、项目业主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按上述分工,分别明确和约定以财政部门的评审结果或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的依据。

六、本通知下发之前市财政局已评审完毕及正在评审的项目,不再送市审计局审计。

七、严格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支付。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在市财政局评审结果或市审计局审计结论出来之前,项目业主单位最多只能支付合同金额加批准变更金额之和的75%。

八、其余事项仍按《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九、市财政和审计局可以根据《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十、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施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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