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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7312/2018-29972 文号:株政办发〔2018〕19号 统一登记号:ZZCR—2018—01018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信息时效期:2023-09-27
签署日期: 登记日期:2018-08-28 所属机构:株洲市法制办
所属主题: 发文日期:2018-08-28 公开责任部门:株洲市法制办

ZZCR—2018—01018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株政办发〔2018〕19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株洲市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

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株洲市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此件主动公开)              2018827

株洲市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1822号),平稳有序推进我市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降低环境安全风险,促进化工产业转型升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立足我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实际,最大程度降低化工行业安全环境风险,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分步分类、平稳有序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和转型升级,确保安全生产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2025年,城镇人口密集区现有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就地改造达标、搬迁进入规范化工园区或关闭退出,企业安全和环境风险大幅降低。其中,中小型企业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大型企业2018年底前全面启动搬迁改造,2020年底前完成;其它大型企业和特大型企业2020年底前全面启动搬迁改造,2025年底前完成。

三、重点任务

    (一)明确企业名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对辖区内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情况进一步摸底调查,分别提出就地改造、异地迁建、关闭退出的企业(以下统称搬迁改造企业)名单。其中,对安全和环境风险较低、经评估通过改造能达到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企业,可实施就地改造对安全和环境风险突出、经评估通过就地改造仍不能达到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企业,实施异地迁建对不愿异地迁建的企业,限期关闭退出。同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要对本区域内所有化工园区(含化工相对集中区)开展摸底调查,对各化工园区现状及发展前景逐一进行评估和论证,明确可以承接迁入企业的化工园区(简称承接园区)及承接产业类型,确保承接园区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市安监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负责,20184月底前完成)

    (二)制定工作方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要立足产业发展实际,在组织开展摸底评估的基础上,统筹制定各县市区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明确实施范围、工作目标、进度安排、组织方式、职责分工、资金筹措、承接园区、职工安置、保障措施等。方案要经科学周密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特别是要征求相关企业意见,方案实施前要向社会公示,并抄送市经信委、市安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负责,20186月底前完成)

    (三)组织搬迁改造。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要加强组织协调,优化土地、规划、环评、消防、水务、电力设施配套等环节的审批流程,为搬迁改造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加快搬迁改造项目审批进程。积极协助企业解决搬迁改造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最大限度降低搬迁改造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扎实推进本地各项搬迁改造任务按期全面完成。(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负责)

(四)强化安全生产和环保监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要督促企业依法开展搬迁改造项目安全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确保项目建成投产后满足安全和环保要求。对正在实施搬迁改造的企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企业搬迁改造期间不出现安全和环保问题。(市安监局、市环保局牵头,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促进转型升级。支持搬迁改造企业运用清洁生产、智能控制等新工艺、新技术改造提升石化化工产业,积极推进数字车间、智能工厂和智慧化工园区建设,淘汰落后产能和工艺,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负责)

    四、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税政策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国家、省有关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改造专项资金。市本级相关专项资金对符合政策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兼并重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企业按政府规划进行搬迁改造,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依法享受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优惠政策。(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项目确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根据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规模和时序,由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优先安排予以保障。同时要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标准,探索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和租赁制度。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后腾退的土地,可参照环保搬迁的支持举措,属划拨用地的,可以由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属工业用地的,可由地方人民政府收储或由企业依法报批改变用途后自主开发,符合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在搬迁改造工作中,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负责)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负总责,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协作,按照工作分工和完成时限要求,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搬迁改造工作按期完成。

(二)明确部门职责。市安监局、市经信委履行牵头责任,加强统筹协调。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能,对有关工作进行督促指导,支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

(三)加强督促检查。市经信委和市安监局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监督检查、跟踪分析和通报,确保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顺利完成。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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