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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7312/2018-29974 文号:株政办发 〔2018〕17号 统一登记号:ZZCR—2018—01016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信息时效期:2023-08-20
签署日期: 登记日期:2018-08-20 所属机构:株洲市法制办
所属主题: 发文日期:2018-08-20 公开责任部门:株洲市法制办

ZZCR—2018—01016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株政办发 〔2018〕17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领域相关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切实防治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突出问题,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领域相关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7〕66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领域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程序

(一)择优选定招标代理机构。

为确保我市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水平,杜绝招标代理行业专业不专、鱼目混珠等情况发生,把好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代理关,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公管办”)牵头组织建立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数据库”,出台相应的管理细则,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库内招标代理机构实行动态考评和市场清退机制。

政府投资项目需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由招标人通过招标方式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数据库”内择优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应依法公正履行招标代理工作职责,存在严重失职或者组织、帮助投标人进行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活动情形的,纳入公共资源交易黑名单,限制在我市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二)统一发布招标投标信息。招标文件、交易过程信息和违法违规信息等招标投标相关信息应当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指定的媒体及时同步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应当完整、一致。政府投资项目的中标结果应当包括中标候选人、中标金额(含暂估价、暂列金额)、中标候选人主要业绩、关键岗位人员和评标加分依据等信息。签订合同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将合同的当事人、成交金额、工程量清单等主要内容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进行公示。

(三)统一投标保证金管理。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其投标人提交保证金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收代管,并对保证金缴纳情况严格保密。

(四)严格规范投标人资格审查工作。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原则上不得实行资格预审;不得人为限制进入评审阶段的投标人数量;禁止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五)政府采购项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六)严格规范委派业主评委的审查流程。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采取网上发售招标文件,不委派业主评委。确有需要,项目业主所派业主评委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评审专家的要求,并按照《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和《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填报《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特殊事项审查意见表》,履行审查手续。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确需委派业主评委的审查流程为:业主申请(加盖公章、主要负责人签字)—行政监督部门审核(加盖公章、主要负责人签字)—市公管办审查(加盖公章、主要负责人签字)。特别重大项目报请公管委主任审定。

各县市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查流程为:业主申请(加盖公章、主要负责人签字)—行政监督部门审核(加盖公章、主要负责人签字)—县市区主要负责人审定意见(加盖公章)。

(七)规范概算预算管理。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要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把关,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概算及预算;如有超出概算及预算招标的,必须依法履行概算、预算调整手续后,才能实施招标。加强合同履约的监督检查,防止随意变更设计和调整概算,避免低价中标高价结算。中标后确需变更设计和调整概算的,应依法履行相关程序。为保障电子评标的顺利进行,审查部门需按最新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要求审查建设工程招标清单,清单要素必须齐全。

(八)规范建设工程及政府采购项目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100万以上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采用PPP模式进行的政府采购项目均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未达到法定及以上限额标准的项目,由业主自行选择方式办理。未达到法定及以上限额标准的县市区政府投资项目,由各县市区依法选择方式办理。

(九)业主单位必须将招标投标资料纳入工程档案长期保存,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资料也必须保存到竣工决算完成后,以便相关监督部门随时监督审查。

(十)实施评委独立评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加快电子行政监管室建设,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现场行政监督改为电子行政监督,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原则上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二、严格规范行政监督部门监管行为

(一)实行“管办分离”。市公管办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指导协调和对交易平台的监督考评。各行政监督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管理,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设置前置性备案条件,不得直接或变相组织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各行业监督和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项目进场交易的监督管理,纳入省、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必须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二)统一招标投标规则。各行政监督部门应逐步统一招标投标规则。按照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招标文件范本,健全招标投标工作体系并及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实行全过程电子化交易。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协调推进本系统项目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发的全程电子化平台上交易,禁止交易环节人为操作。凡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交易的招标人、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应按照电子化招投标的要求完成基本信息库的注册登记、办理数字认证CA证书等,并逐步推进招标投标过程中档案归档的电子化。实现省市平台互联互通和交易数据实时上传共享。

(四)构建多层次的监督体系。充分发挥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构、招标人和社会监委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监督见证作用,强化立体监管,形成“行业+监察+业主+社会+审计监督”的监管体系。加快推进电子化招标投标系统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平台、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平台全面对接,构建“标前+标中+标后”的全程监管体系,实现从前期审批到后期监管的全流程电子化。政法机关要加大对围标串标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涉嫌犯罪的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尽快制定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细则,对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行为进行考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对招标代理机构场内行为进行考评。考评情况及时报送市公管办。对招标代理机构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并计入公共资源交易不良行为信用记录在相关网站予以公布;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设置、评标办法的采用等行为。对采用常规通用技术标准的政府投资工程,试行最低投标价法,项目业主应当同时要求承包企业以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保函的形式,提供履约担保。防止恶意低价中标,确保工程投资不超预算。

(七)国有企业使用自有资金依法实行招标方式发包的与工程建设无关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必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由市发改委对其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八)严格督查,强化落实。

全市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要进一步严格制度,规范招标投标程序和行为,严格按照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意见》相关规定做好招标投标监管工作。全市各级行业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湖南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开展招标文件备案工作,进一步规范受理环节和缩短办理时限,不得对备案变相进行行政审批。各行政监督部门对贯彻落实《意见》负总责,市公管办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督查工作。

(九)政府投资工程的项目业主在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前应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并将初步设计文件报相关部门审查,取得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对小型、简单建设项目,项目业主在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前可编制方案设计文件,报相关部门核准。初步设计文件(或方案设计文件)内容,应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政府投资项目,应根据初步设计文件(或方案设计文件)编制工程概算,报发改、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

三、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和交易当事人行为

(一)严格约束领导干部行为。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严禁违规插手干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九不准”规定》(湘纪发〔2016〕6号),监察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将遵守“九不准”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巡察、审计内容,对于违反“九不准”规定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领导干部干预招投标或者打招呼要求资质挂靠的,招标人和被要求提供资质挂靠的单位应如实登记并报告纪检监察机关。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全程纪实制度,招标人应全程记录工程建设项目的决策和实施过程,要对招标投标环节是否按规定执行、是否有领导干部插手干预等内容进行详细记载,随时备查。

(二)严格规范招标人行为。招标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方式组织招标工作,严禁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假借PPP项目、保密项目、抢险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严禁擅自将公开招标改为邀请招标。严禁招标人量身定做招标文件,严禁招标人自行或者授意招标代理机构操控招标项目。违背上述规定的,要对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进行严肃处理,属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将依法对项目业主单位法定代表人进行责任追究。

(三)严格规范投标人行为。投标人必须依法依规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如存在提供资质挂靠和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各行政监管部门应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记录不良行为并列入公共资源交易黑名单。投标人属于国有企业的,将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责任追究。纳入公共资源交易黑名单的企业,依法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进入全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市内企业还将取消其在税收、贷款等方面的优惠待遇,让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四)严格规范评标专家行为。加强对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落实对评标专家的一项目一考评制度。发现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将专家清退或纳入黑名单。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通报领导干部违规插手招标投标活动的处理决定和招标单位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情况,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同级行政监督部门负责通报交易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情况,处理结果纳入联合惩戒体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招标投标整治工作,切实加强领导,不断完善政策,及时协调处理好招投标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努力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和经济发展环境。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请遵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文件与本意见相冲突的,以本意见为准。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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