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票之家

当前位置: 彩票之家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政府文件 > 市政府办文件

索引号:07312/2018-29977 文号:株政办发〔2018〕15号 统一登记号:ZZCR—2018—01014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信息时效期:2023-07-31
签署日期: 登记日期:2018-07-31 所属机构:株洲市法制办
所属主题: 发文日期:2018-07-31 公开责任部门:株洲市法制办

ZZCR—2018—01014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株政办发〔2018〕15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株洲市中心支行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切实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纳入监管账户,市房产局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可按建设进度进行拨付,但必须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

商品房预售资金包括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定(订)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各种购房款。

市房产局授权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简称“市开发办”)具体负责预售资金监管的日常工作,对预售资金存放、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完成房屋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为止。

二、市开发办应当选择株洲市行政区域内具备保证资金监管安全、规范运行所需的金融管理业务能力及网络技术条件的商业银行,与其签订《株洲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简称《合作协议》),共同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选择与市开发办签订了《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为监管银行(简称“监管银行”),设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各商业银行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要求和约定义务办理预售资金缴存、兑付业务。

三、新建商品房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与该项目监管银行、市开发办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与责任,具体内容应包括预售资金监管的内容、范围、期限、解控及兑付约定。

四、各商业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主动配合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处理好预售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五、预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预售资金的存入、支出情况及资金使用、管理有关工作。

六、在预售资金监管过程中,商业银行若有弄虚作假、违规操作、拒不接受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监督检查的,依据约定和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未按规定使用预售资金、未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逃避资金监管的情形,相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暂停预售、网签和商品房合同备案,直至吊销预售许可证。

八、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九、由市房产局制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办法(细则)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施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株洲市中心支行

                                   2018年7月26日

点击排行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