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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7312/2018-29981 文号:株政办发〔2018〕13号 统一登记号:ZZCR—2018—01012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信息时效期:2023-07-06
签署日期: 登记日期:2018-07-06 所属机构:株洲市法制办
所属主题: 发文日期:2018-07-06 公开责任部门:株洲市法制办

ZZCR—2018—01012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株政办发〔2018〕13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株洲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株洲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本办法所指事故为生产经营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6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单位、中央和省在株单位、乡镇(街道)、市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企事业单位(简称“各责任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由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市安委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对乡镇、街道的考核委托县市区组织,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抽查复核),采取季度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健全责任体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明确和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属地管理,严格工作考核,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

(二)推进依法治理。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标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依法依规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三)完善体制机制。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强化基层监管执法力量,落实监管执法经费、装备,创新监管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系。

(四)加强安全预防。建立和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深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积极实施安全保障能力提升工程。

(五)强化基础建设。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安全科技和信息化水平,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筑牢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基础。

(六)防范遏制事故。加强重点行业领域事故防控,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较大及以上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七)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委会安排部署的其他安全生产重点工作。

第六条 市安委办每年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依据本办法和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报市安委会审定后实施。

第七条 各责任单位要向市人民政府递交安全生产责任状(乡镇、街道向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递交)并严格兑现承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八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逐项扣分,单项分值扣完为止。事故考核时段为上年12月1日至当年11月30日(当年12月发生的重大及以上事故和影响恶劣的较大事故纳入当年考核);当年查实的前三年内发生的较大及以上瞒报事故,纳入当年考核。

第九条 在健全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创新安全生产工作、组织事故抢险救援、完成重点工作任务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经市安委办认定,给予适当加分。

第十条 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级(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优秀得分必须90分以上;

良好得分必须80分以上;

合格得分必须60分以上;

得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

有行政处罚权的单位,行政处罚金额为零的,取消评优资格。

第十一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强化较大及以上事故防控情况考核。

(一)对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安全生产工作“黄牌警告”,并予以通报批评:

1.县市区发生2起及以上较大事故(经调查认定,县市区对事故发生不负有属地管理责任或源头管理责任的除外,下同);

2.中央、省在株和市直有关单位所监管行业领域发生2起及以上较大事故的(事故涉及多个监管部门的,按照部门安全监管职责确定;经调查认定, 中央、省在株和市直有关单位对事故发生不负有监管责任或不存在监管过失的除外,下同);

3.乡镇(街道)发生1起性质恶劣的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4.生产经营单位(含中央、省在株企业)发生1起性质恶劣的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二)对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

1.县市区发生1起重大及以上事故或3起及以上较大事故,或瞒报、谎报较大及以上事故的(经调查认定,瞒报、谎报事故的责任属于政府有关部门,下同) ;

2.中央、省在株和市直有关单位所监管行业领域发生1起及以上重大事故的;

3.乡镇(街道)发生1起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或其他性质特别恶劣一般事故的;

4.生产经营单位(含中央、省在株企业)发生1起较大事故或2起及以上性质恶劣的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以及1起及以上瞒报、谎报事故的或其他性质特别恶劣一般事故的。

5.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

第十二条 在年度考核之前,对发生了较大及以上事故、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中“黄牌警告”、“一票否决”规定情形的,由市安委会予以“黄牌警告”预警告或者“一票否决”预否决,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并予以通报,责令其在通报后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向市安委会书面报告。被“一票否决”预否决的,由市安委办将预否决结果报送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在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对“一票否决”单位和相关人员作出的相应限制性惩处措施的期限自预否决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省要求建立信息化考评系统,逐步实现动态报送、审查考核任务完成情况。各责任单位每年11月15日前报送当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自评报告。市安委办组织现场核查抽查。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由市安委会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审定后通报,严格兑现奖惩,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以及其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评先评优工作内容。

第十六条 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当年不得评先评优,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自预否决之日起一年之内不得提拔重用,取消当年绩效奖金。被“黄牌警告”的单位,当年不得参加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评先评优,年度考核不得评为良好及以上等次。

第十七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次等惩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株政办发〔2014〕27号)同时废止。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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