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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7312/2018-29996 文号:株政办发〔2018〕6号 统一登记号:ZZCR—2018—01005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信息时效期:2023-04-12
签署日期: 登记日期:2018-04-12 所属机构:株洲市法制办
所属主题: 发文日期:2018-04-12 公开责任部门:株洲市法制办

ZZCR—2018—01005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株政办发〔2018〕6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一)降低准入门槛。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按“先照后证”的简化程序执行,从事养老服务的市场经营主体办理工商登记的,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老年人、残疾人养护服务”核定行业,由工商部门办理登记后,在辖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非本市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本市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各地不得以任何名目加以限制。

(二)放宽外资准入。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按照《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6年第3号),鼓励境外投资者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服务机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专业护理服务机构,研发、生产老年产品用品。鼓励境外投资者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其享有与境内投资者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同等的土地政策、税收优惠、财政支持等待遇。

(三)精简行政审批。养老机构审批涉及的有关部门,应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提高行政效率。

1.全面清理、取消申办养老机构的不合理前置审批事项,有关部门不得将彼此审批事项互为审批前置条件。对申请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整合审批流程。将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项目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4个阶段。发改部门负责牵头项目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阶段工作,国土部门负责牵头用地审批阶段工作,规划部门负责牵头规划审批阶段工作,住建部门负责牵头施工许可阶段工作。每个审批阶段由牵头部门统一受理申请材料、统一组织其他审批部门开展并联审批、督促协调审批进度、在流程限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并统一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审批结果。

3.无法提交消防审验合格意见或备案凭证的养老机构,可委托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并由公安消防部门进行确认。评估报告和公安消防部门的确认意见,可作为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消防审验合格凭证。

4.鼓励利用闲置厂房、学校、医院、政府办公用房、安全合法的民房改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部门只需出具无需重新规划意见,消防部门应该正常接件。凡1998年9月以前建设使用,且未发生改、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不需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

5.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含)以下的养老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6.申请人设立养老机构许可时,能够提供服务设施产权证明的,不再要求提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取消资金来源证明、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7.对养老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分类管理,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有关规定,对环境影响很小但又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养老机构实施备案管理。

8.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是辖区内新设立的养老机构行政许可部门。城区床位数10张以上(含10张)、49张以下的养老机构由各区民政部门办理许可;床位数50张以上(含50张)的养老机构由市民政部门办理许可。各县市的养老机构由所在县市民政部门办理许可,床位数低于10张的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和五保之家等养老服务设施不纳入许可范围,只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备案。

(四)优化市场环境。改进政府服务。举办养老机构审批过程中涉及的各有关部门,都要主动公开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加强对筹建养老机构的指导服务。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明确定价原则,加强收费公示,规范养老机构收费行为。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城乡养老服务组织等养老服务行业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行业信用体系。

(五)加快公办养老改革。加快推进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到2020年社会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护理型床位占全市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

二、大力提升居家和社区养老生活品质

(一)推进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设施全覆盖。加强城市新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对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的,必须按照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0.25平方米的标准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要求独立成栋,并将此标准列入规划审批流程。对老旧居住(小)区则根据统一布点规划,整合现有厂房、学校和社区闲置用房,按照不低于每百户20㎡的标准开辟养老服务设施用房。

(二)鼓励居家和社区养老机构发展。精心培育一批品牌化、规模化、连锁化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或组织,支持养老服务企业或机构通过兼并重组、连锁经营、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做大做强,每个县市区培养3-5个养老服务领军企业或社会组织,加快形成一批专业服务能力强、综合效益明显、可持续发展的国省知名品牌。积极引进2-3个国内外知名养老服务企业或机构落户株洲。

(三)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鼓励各地建设农村幸福院等自助式、互助式养老服务设施。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和改造,推动服务设施达标,满足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为农村低收入老年人和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便捷可及的养老服务。2020年,全市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含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大力推行“居家养老+老年协会”模式,多渠道筹措资金,改善基层老年协会活动设施和条件,村(社区)人口3000人以下的,按一年不少于3000元标准予以支持;3000人以上的,按一年不少于5000元标准予以支持。支持基层老年协会开辟公益性强、社会效应好的为老服务项目,突出帮助解决特困老人、空巢老人、失能老人实际困难。

(四)提高老年人生活便捷化水平。通过政府补贴、产业引导和业主众筹等方式,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和老年人家庭的无障碍改造,重点做好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公共出入口、走道、楼梯、电梯候梯厅及轿厢等设施和部位的无障碍改造,优先安排贫困、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家庭设施改造,组织开展多层老旧住宅电梯加装。在推进易地扶贫搬迁以及城镇棚户区、城乡危房改造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中,要统筹考虑适老化设施配套建设。

三、全力建设优质养老服务供给体系

(一)推进“互联网+”养老服务创新。到2020年,建立标准统一、互联互通、高效便捷的智能化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15680”养老服务热线和应急救援服务信息网络覆盖率达到100%,实现市县乡村四级互联互通。发展智慧养老服务新业态,开发和运用智能硬件,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与养老服务业结合,创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模式,重点推进老年人健康管理、紧急救援、精神慰藉、服务预约、物品代购等服务,开发更加多元、精准的私人订制服务。

(二)推动医养融合发展。建立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审批绿色通道,支持养老机构开办老年病院、康复院、医务室等医疗卫生机构,取消养老机构内设诊所的审批,实行备案制。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鼓励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社区老年照料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推进基层乡镇卫生院开展养老服务,推进养老机构、社区老年照料中心与厂矿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急救、转诊等合作机制,以合作形式为老年人提供便捷医疗服务。建立长期照护体系,探索护理保险制度,形成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推动解决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相关医疗护理问题。

(三)拓展适老金融保险服务。进一步规范并引导银行、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风险较低、回报较稳定的金融产品。鼓励金融机构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积极支持养老服务机构的信贷需求。推行意外伤害保险和机构责任保险补贴,为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老人、失独老人等“五类”人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提供资金支持,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政府兜底;鼓励其他老年人自行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同时,对城区内正式合法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推行责任保险补贴,省、市、区三级财政按5:3:2进行补贴。加快发展长期护理保险,侧重于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长期护理保障和经济补偿的制度安排。

(四)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产业。引导和支持本土养老机构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开展规模化、连锁化经营;鼓励中小企业广泛参与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推进企业管理模式、服务模式创新;依托株洲现有的服装、陶瓷、职业教育、体育健身、旅游观光等产业优势,建设一批功能突出、特色鲜明、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产业集聚区,推动我市老年生活照料、老年产品用品、老年健康服务、老年体育健身、老年文化娱乐、老年金融服务、老年旅游等七大产业发展。

四、切实增强政策保障能力

(一)发挥规划引领作用。贯彻落实《株洲市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2018-2020年)》,结合实际编制养老服务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老龄产业发展规划、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养老服务业设施布点规划和养老服务产业发展规划,注重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镇化规划、健康株洲规划等衔接配套,系统提升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完善土地支持政策。要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每年定量推出养老服务供地计划。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

(三)加大财政补贴力度。调整完善《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株政发〔2015〕4号)扶持措施第二条“完善公共财政支持政策”内容。

1.调整政府购买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对80岁以上空巢低收入老人、散居特困供养老人,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进行补贴。对60岁以上失能低收入老人、65岁以上半失能低收入老人,分别按每人每月400元、300元标准提供政府购买基本养老服务补贴。此补贴以服务形式提供,可以用于支付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老人入住养老机构的护理费用。城区政府购买基本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承担。

2.调整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对城区内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经市、区民政部门验收合格的,自建新增床位每张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补贴,租用(改、扩建)新增床位每张给予6000元的一次性补贴,建设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承担。补贴总额超过 300万元的,由市、区财政在三年内分批次给予拨付。

3.调整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对城区内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经市、区民政部门验收合格的,每接收一名户籍在本市的60周岁以上人员,按照自理、半自理、完全不能自理,市财政分别给予养老服务机构每月100元、200元、400元的运营补贴;区财政分别给予养老服务机构每月50元、100元、200元的运营补贴。每接收安置一名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按照全护理、半护理、自理,市财政分别给予养老服务机构每月800元、500元、200元补贴;区财政分别给予养老服务机构每月400元、250元、100元补贴。

4.建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补贴。每个城市社区由政府投入续建1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每个城区选定1-2家专业养老服务机构负责运营,为居家和社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膳食供应、家政服务、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精准化、个性化、专业化服务。对建筑面积达到200平方米以上,具备“五室一场”(医疗室、活动室、图书室、休息室、配餐室、室内或者室外健身场所等),且服务规范化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给予每个不高于10万元的建设补贴。上述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承担。

(四)提升养老服务人才素质。将养老护理员培训作为职业培训和促进就业的重要内容。将与养老护理相关的职业(工种)列入紧缺急需工种目录,纳入各级人社部门就业再就业培训体系。实施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补贴制度,对城区通过具有职业技能鉴定资格的部门认定,且取得市级以上养老护理资格初级、中级、高级、技师等级证书,并在城区养老机构从事养老护理岗位一年以上的从业人员,市财政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00元、200元、300元、400元的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区财政分别给予每人每月50元、100元、150元、200元的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完善职业技能等级与养老服务人员薪酬待遇挂钩机制,建立养老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奖惩机制,提升养老护理队伍职业道德素养。积极开发老年人力资源,为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提供养老服务培训,倡导“互助养老”模式。

五、加强监管和组织实施

(一)加强服务监管。建立健全民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养老机构运营和服务的监管。严禁以举办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房地产开发,严禁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严禁改变机构的养老服务性质。做好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信息监测和分析工作,做好政策宣传和风险提示工作。对养老服务中虐老欺老等行为,对养老机构在收取保证金、办理会员卡和发行金融产品等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加强养老设施和服务安全管理,建立定期检查机制,确保老年人人身安全。

(二)强化安全监管。

1.强化安全管理工作机制。深化落实养老机构负责人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属地的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民政、消防、食药监、卫计委等多部门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2.强化消防安全监管。依据民政部、公安部《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对养老机构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并建立台账,建立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定期通报养老机构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整改情况,对火灾隐患下达整改通知书,对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定期组织开展养老机构消防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安全工作现场会。

3.强化食品安全监管。依据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加强对养老机构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实施现场检查和食品抽样检验,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4.强化医疗护理安全监管。依据国家医疗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卫生计生部门规定,建立医疗护理安全管理制度,对涉及医疗护理的重点安全问题进行监管。

5.强化设施设备安全监管。参照行业标准《养老机构安全管理》(MZ/T 032-2012),定期检查养老机构电气、燃气、监控等设备使用安全。养老机构应指定机构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应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应继续使用。

(三)强化资金监管。

1.加强政府补贴资金使用监管。通过联网、公示、收入系统核对等方式,监督政府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对以瞒报、造假等方式骗取财政补贴的个人和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2.加强养老机构财务状况审计监管。审计部门要强化对政府投资举办或者接受政府补助的养老机构财务状况的审计监督,组织补助资金定期检查行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确保政府补贴资金用到实处。

3.加强医养结合机构医保资金监管。依法对纳入医保定点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保经费的使用进行监测和监管。

4.加强养老机构融资风险监管。通过限定会员制企业注册资金、限定年限、限定额度、交纳保障金、建立共管账户等方式,防范养老领域非法融资行为。

5.加强扶持政策促进保障监管。完善财政投入及社会资本投入的绩效评价,推动并指导养老机构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养老机构年度报告及综合评价制度,将监管评价结果和资金政策扶持有机结合。

(四)构建退出监管机制。

1.建立退出信息披露制度。养老机构退出时,应对其设施设备、人员情况、经营状况、服务水平等情况进行信息披露,确保行政部门的监管措施顺利开展,保障老年人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合法利益。

2.探索退出接管制度。养老机构因分立、合并、改建、扩建等原因暂停服务的,或者因解散等原因终止服务的,应当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民政部门依法审批并监督实施,确保妥善安置入住老年人,使养老机构土地资源、人力资源和建筑设施得到再利用。

3.推行失信“黑名单”制度。加强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推行建立养老服务行业失信“黑名单”制度。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对违法养老机构予以限制或禁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五)加强行业自律。民政、质监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标准体系,抓紧制定管理和服务标准。落实养老机构综合评估和报告制度,开展第三方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应与政府购买服务、发放建设运营补贴等挂钩。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要实行老年人入住评估制度,综合评估申请入住老年人的情况,优先保障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和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六)加强督促落实。各县市区要建立组织协调机制,及时制定实施方案,确保将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市直各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促进养老服务提质增效。对不落实养老服务政策,或者在养老机构运营和服务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市发改、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督促检查工作进度。

 

  

 

                        

 

(此件主动公开)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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