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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7312/2017-28327 文号:株政办发 〔2017〕 26号 统一登记号:ZZCR—2017—01025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信息时效期:2022-11-21
签署日期: 登记日期:2017-12-04 所属机构:株洲市法制办
所属主题: 发文日期:2017-12-04 公开责任部门:株洲市法制办

ZZCR—2017—01025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株政办发 〔2017〕 26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投资重点项目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株洲市投资重点项目库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株洲市投资重点项目库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前期项目的规范管理,建立项目开发储备和建设推进的良性循环机制,切实发挥好项目库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库,包括前期储备库(五年期)、计划滚动库(三年期)、建设实施库(年度重点项目计划)(以下简称“三类库”)。

第三条  前期储备库是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专项规划要求建立的储备项目库。计划滚动库是从前期储备库中筛选出来的,可以在近三年内推进建设的滚动项目库。建设实施库是从计划滚动库中筛选出来的,可以在年内启动建设的年度重点项目库。

 

第二章  建库主体

第四条  县市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市级投资公司、社会投资项目业主是“三类库”建设主体,负责项目提出及申请入库。市发改委是项目库管理的统筹协调部门,负责全市“三类库”的综合协调管理。

第五条  “三类库”项目按资金来源不同分类管理:

  (一)县市区政府投入的项目由县市区政府负责提出项目并组织研究论证,向市发改委申请纳入“三类库”管理。

  (二)市本级政府投资和争取上级财政性资金投入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并组织研究论证,向市发改委申请纳入“三类库”管理。

  (三)市级投资公司自主经营性项目由业主提出,由市国资委统一组织研究论证,向市发改委申请纳入“三类库”管理。

  (四)社会投资项目特别是招商引资项目由业主提出,自行组织研究论证,向市发改委申请纳入“三类库”管理。

 

第三章  入库标准

第六条  纳入前期储备库项目,要求符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具备开展前期研究的条件,建设目标初步明确,规划概念初步完成,达到项目建议书深度。

第七条  纳入计划滚动库项目,要求达到可行性研究深度,项目业主已经确定,项目建设要素(规划、用地、征拆、投资模式、投资规模、建设方式、建设时序)基本确定,初步达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市发改委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和专家评审后,报市投融资决策委员会研究,确定投资规模、投资模式、建设方式,并纳入三年滚动项目库。项目业主可以根据市投融资决策委员会批复开展项目前期勘探、设计、报批、报建等工作。

第八条  纳入建设实施库项目,要求已完成或启动立项审批、土地报批、土地征用等程序,项目实施要素(规划、用地、征拆、投资模式、投资规模、建设方式、建设时序)已报市投融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完善报批报建手续后即可开工(不含上年度结转的续建项目)。

第九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申报的本地区或本行业项目的总量要求是期限内投资需达到本地区或本行业固定资产投资的相应比例,即:

(一)申报纳入前期储备库项目,入库项目五年期内总投资不得低于期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预计)的70%

(二)申报纳入计划滚动库项目,入库项目三年期内总投资不得低于期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预计)的50%

(三)申报纳入建设实施库项目,入库项目年度总投资不得低于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预计)的50%

 

第四章  入库流程

第十条  市发改委每年初下达“三类库”建设(更新)任务给各县市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市国资委。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市国资委、社会投资项目业主每月25日前报送符合标准的项目申请入库。

第十二条  市发改委组织专家,每月对新申报入库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形成拟入库项目清单。

第十三条  市发改委每季度将拟入库项目清单上报市投融资决策委员会审定后纳入“三类库”管理。

 

第五章  跟踪管理

第十四条  市发改委负责对“三类库”进行动态管理、及时修正和调整。

(一)市发改委每月对项目库建设(更新)情况进行调度。包括各县市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市级投资公司年度入库任务完成情况,已入库项目进展情况。

(二)市发改委即时将条件成熟项目由前期储备库转至计划滚动库,再到建设实施库,形成滚动管理。

(三)市委市政府确定或通过招商引资引进需要当年开工建设的项目,由市发改委按上述原则即时补充纳入“三类库”管理。

(四)一年内无任何进展的“三类库”项目从相应的项目库调出。

(五)市发改委每季度对项目库整体情况、各县市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市级投资公司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并在主要媒体上公布;每年对各地区、各单位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市发改委负责建立、管理与维护项目评估论证专家库。所有项目入库评估论证专家从专家库中抽取。

第十六条  “谁申报、谁负责”原则,对入库项目实行前期工作推进:

(一)对于县市区政府投入项目,纳入计划滚动库的,由县市区负责明确业主,研究审定项目建设要素,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纳入建设实施库的,由县市区政府指定的项目业主负责办理立项审批、报批报建等相关手续。

(二)对于市本级政府投资和争取上级财政性资金投入项目,纳入计划滚动库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项目建设业主建议、审议项目建设要素,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纳入建设实施库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立项审批、报批报建等审批手续,其中纳入政府投资代建制管理的项目在纳入三年滚动项目库的同时,完成代建单位招投标工作,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立项、报批报建等审批手续办理。

(三)对于市级投资公司自主经营性项目,纳入计划滚动库的,由业主自主研究确定项目建设要素,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纳入建设实施库的,由业主自行办理项目立项、报批报建等审批手续。

(四)对于社会投资项目特别是招商引资项目,要求纳入计划滚动库的,由项目业主自主确定项目建设要素,报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发改委审查同意后纳入;已纳入建设实施库的项目,经业主申请,可由国土部门负责代办土地报批手续,市政务中心联合窗口负责代办项目核准、备案和报批报建手续。

第十七条  纳入下年度建设实施库的项目,按照分类管理原则,需完成项目立项审批、报批报建手续。当年12月底前,市发改委按程序对纳入建设实施库的项目组织审查,编制年度重点项目计划,并配套提出市本级政府投资计划、市本级土地报批计划、集体土地征拆计划、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市本级财政预算草案、市级政府投资公司投资和资金来源计划等七大类计划(草案),报市投融资决策委员会审定。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成立项目库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发改委主任任副组长。市直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各级各部门要落实责任,创新开展“三类库”建设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在全市重点项目管理平台基础上,完善项目库管理系统,实现项目申报、推进等工作信息化、智能化管理。

第二十条  将各县市区、各单位提出和储备入库项目的数量、质量、评审合格率、项目转化开工率、所产生经济和社会效益等,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各单位的“项目攻坚”考核范围。

第二十一条  每年对计划滚动库项目入库率较高的县市区和行业主管部门,以及三年期内从计划滚动库转化建设实施库并开工的项目,在重点项目前期经费申报过程中给予重点支持。

第二十二条  加大重点前期经费的投入力度,确保“三类库”的建设和综合管理。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投资重点项目库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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