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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7312/2016-39838 文号:株政办发(2016)22号 统一登记号:ZZCR—2016—01020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信息时效期:2021-09-06
签署日期: 登记日期:2016-09-22 所属机构:株洲市法制办
所属主题: 发文日期:2016-09-22 公开责任部门:株洲市法制办

ZZCR—2016—01020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株政办发(2016)22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落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整顿治理和关闭退出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株洲市落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整顿治理和关闭退出工作总体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6日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整顿治理促进烟花爆竹产业安全发展的意见》(湘政办发〔2016〕16号)、《湖南省落后烟花爆竹企业退出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退出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湘烟花整〔2016〕1号)等文件精神,为推进我市烟花爆竹产业供给侧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切实做好全市落后烟花爆竹企业整顿退出工作,推动全市烟花爆竹产业安全健康发展,结合株洲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家安监总局“非主产区烟花爆竹企业逐步淘汰,有序退出”的总体规划,根据省委、省政府对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工作要求,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依法依规”的原则,采取严格标准、严格许可、逐步淘汰等措施,确保我市落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全面退出。

 二、工作目标

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引导全市落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全面退出,2016年、2017年分别退出70家和50家,有效防范和杜绝重特大事故。

三、退出对象

根据湘政办发〔2016〕16号文件要求,依法依规确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退出对象:

(一)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二)违反公安、安监、国土、林业、环保、工商、质监、税务和消防等国家法律法规,应依法予以关闭的;

(三)企业自愿申请退出烟花爆竹生产的。

2017年12月31日以后,符合烟花爆竹企业退出条件,又不主动申请退出的,将依法强制关闭且不享受退出相关奖励政策。

四、保留企业的必备条件

保留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达到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要求:

(一)符合当地烟花爆竹产业政策和布局规划;

(二)符合烟花爆竹法律法规和《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规定要求;

(三)真正实行“五个一”生产。即一家企业,一套许可证照、一套管理班子、一套管控制度、一个统一核算体系。

严禁转包分包和假整合。鼓励家庭管理式企业向现代股份制企业转变。

五、验收条件

拟退出企业应提交以下相关完整证明资料,方可办理退出验收:

 (一)签署自愿退出书面协议(经由人民政府关闭或安监部门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除外);

(二)企业清算报告及履行清偿义务证明;

(三)《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注销文件;

(四)原辅材料、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余废药物已销毁处理的有关资料(含图片);

(五)拆除相应厂房(生活用房、成品库、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1.3级工库房可以除外)、生产设备设施证明及复核资料;

(六)退出企业名单在市级以上主流媒体公示情况证明。

上述验收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查把关,按一企一档,由市、县分别保存,资料原件交县级以上档案馆室保存五年备查。

六、奖补范围

(一)纳入奖补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两证齐全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2. 在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自愿退出烟花爆竹生产,并拆除相关设备设施和工库房;

3. 注销烟花爆竹生产相关证照,并按规定程序验收合格。

(二)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生产企业不纳入省级奖补范围

1. 被兼并重组仍在生产烟花爆竹的;

2. 事故导致依法关闭的;

3. 被安监部门予以吊证处罚后依法关闭的;

4. 曾享受过项目迁建补偿(赔偿)的;

5. 吊(注)销证照后仍擅自组织生产的;

6. 国务院安委办部署全国烟花爆竹攻坚工作以前(2014年3月25日)安全生产许可证失效的。

七、奖补标准

(一)省级奖补按以下标准核定

1. 爆竹企业50万元/家,烟花企业(含黑火药、引火线,下同)100万元/家。

2. 对实现整体退出的县市区,额外奖补爆竹企业5万元/家,烟花企业10万元/家。

3. 对2016年底提前完成退出验收的,额外奖补爆竹企业2万元/家,烟花企业5万元/家。

(二)市级奖补按以下标准核定

1. 爆竹企业12.5万元/家,烟花企业(含黑火药、引火线,下同)25万元/家。

2. 对实现整体退出的县市区,额外奖补爆竹企业1.25万元/家,烟花企业2.5万元/家。

3. 对2016年底提前完成退出验收的,额外奖补爆竹企业0.5万元/家,烟花企业1.25万元/家。

八、工作步骤

(一)制定完善产业政策和实施方案(2016年6月-9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湘政办发〔2016〕16号文件和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或完善本地区烟花爆竹产业政策,制定退出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县市区奖补政策,并于9月30日前报市关闭退出办。拟整体退出的县市区还需上报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和零售)的布点方案。

(二)全面动员部署(2016年8月-9月)。召开全市烟花爆竹整顿治理和关闭退出工作动员会议,通过主流媒体宣贯省、市落后烟花爆竹退出工作政策和产业转型方向。各县市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当地实际,有针对性地组织宣传,确保辖区内所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掌握退出工作要求及相关政策。

(三)联合执法推动(2016年6月-9月)。结合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年”部署开展全市“烟花爆竹百日执法”行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安、安监、国土、林业、环保、工商、质监、税务和消防等部门制定详细执法方案,开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全覆盖专项执法行动。各县市区烟花爆竹整顿退出工作领导小组于6月20日将各县市区的执法行动方案报“市整顿治理办”,“市整顿治理办”将组织不定时抽查督导。

(四)引导企业自愿申报退出(2016年9月30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退出、保留企业的规定,组织全面摸底,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依法依规、有序平稳”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导企业自愿申报退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依程序拟定至2016年12月31日(完成退出目标的60%)和至2017年12月31日(完成退出目标的40%)前退出烟花爆竹生产的企业名单,上报市关闭退出办。

(五)组织实施退出(分别于2016年12月31日前和2017年10月31日前)。

1. 各县市区针对每家企业实际,制定更具体的“一企一策”退出或转产实施工作方案。

2. 对已签订自愿退出书面协议的,公示退出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3. 指导企业按照规定处置原辅材料、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余废药物。

4. 指导企业拆除相应厂房、生产设备设施。

5. 完成企业清算,申请注销相关证照。

6. 申请验收。

(六)组织验收审查,核定和兑现奖补(2016年7月-2017年12月)。按照“县实施、市验收、省抽查”的要求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市人民政府统一上报,省退出办按不低于10%的比例抽查。对市人民政府验收合格,且经省退出办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和抽查合格的,兑现奖补资金。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株洲市落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整顿治理和关闭退出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分管经信、公安工作的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协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经信委、市安监局、醴陵市政府、攸县政府、茶陵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各相关县市区分管负责人和市直部门相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关闭退出办)设在市安监局。办公室下设关闭退出和整顿治理两个小组,分别由市经信委和市安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

全市落后烟花爆竹整顿治理和关闭退出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落后烟花爆竹企业整顿治理和关闭退出工作领导小组安排部署,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整顿治理和关闭退出工作的领导,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整顿治理和关闭退出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政府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分管负责人负主要责任,必须具体抓。市关闭退出办负责综合协调,组织实施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整顿退出工作,确保退出任务按时完成。

(二)明确部门职责。

1. 安监部门要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环节安全监管,负责烟花爆竹退出过程中的综合协调、工作、企业安全监管。负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工作。

2. 财政部门会同经信、安监部门研究制定全市烟花爆竹退出奖补办法并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负责退出奖补资金的拨付和监督使用。

3. 发改部门负责制定退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转产扶持政策和措施。

4. 经信部门牵头制定退出烟花爆竹生产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政策措施,指导有条件的企业转产其他工业项目以及协助国土部门做好土地转为工业用地。

5. 公安部门要加强烟花爆竹运输、燃放和余废药物处置环节的安全监管,负责退出过程中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及烟花爆竹原材料、半成品的处置和废旧(弃)成品的销毁工作。

6. 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货运站(场)、运输港口烟花爆竹装运、临时存放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和船舶适装审核。

7.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安监部门全面清查处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发货、收货和场内搬运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8. 质监部门要督促企业全面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对监督抽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要严格依法处理。

9. 海关部门要加强出口烟花爆竹的通关查验。

10. 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出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检验、集装箱监装。

11. 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商标侵权、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负责退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的核销工作。

12. 税务部门负责核实退出企业产值和税收解缴情况及注销企业税务登记(企业关闭)或转产新办企业税务申报。

1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退出企业员工工资清偿、社会保险费办理。

14.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退出企业土地复耕工作。

15. 林业部门负责研究制定退出企业林地绿化扶持办法。

16. 环保部门负责退出企业的环境监督工作。

17. 信访、维稳部门负责涉及退出企业的来信来访以及相关政策咨询和群众工作。

18. 政府经济金融办负责处置退出过程中暴露出的乱集资和高息揽储等问题。

19. 政府法制部门负责退出政策的合法性审核。

20. 监察部门负责调查处理退出过程中有关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违纪行为,受理群众的控告、检举。

2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公安、安监、质监、工商、税务、交通等部门加大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烟花爆竹生产经营领域的非法违法行为,依法及时吊(注)销退出企业有关证照。

(三)严格监督检查。按照标准严格验收抽查工作,切实防范任何方式的骗取财政奖补资金行为。要畅通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在退出工作期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分片包干、专人盯守等方式,进一步强化经常性督查、巡查和执法,严防爆炸性药物丢失和安全生产事故。

(四)严格保障工作经费。为确保我市落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整顿治理和关闭退出工作顺利进行,各级政府要安排专项工作费予以保障。

(五)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整顿退出工作任务完成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建烟花爆竹专项稽查队伍,进一步强化“打非”工作由公安牵头,从公安、安监、交通、工商、质监等部门抽调专人负责、集中办公;县市区财政要安排专项工作经费给予保障,防止因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退出后非法生产行为抬头,对非法生产要冒头就打,确保关死关严;同时,各县市区要建立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举报奖励制度,设立奖励资金和公布举报电话,发动人民群众举报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确保非法生产能及时发现、及时打击取缔到位。

(六)严格考核奖惩。市人民政府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整顿退出工作纳入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年度考核,对工作不力、措施不落实,未能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取消公安、安监、国土、林业、环保、工商、质监、税务和消防等部门年度安全生产评优资格,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向市政府说明原因,分管领导予以诫勉谈话。对按时完成整顿退出任务的县市区及相关单位优先评优,给予奖励。

(七)切实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做好稳定风险评估,通过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及时化解矛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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