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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7312/2016-39846 文号:株政办发【2016】20号 统一登记号:ZZCR—2016—01018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信息时效期:2021-08-01
签署日期: 登记日期:2016-08-22 所属机构:株洲市法制办
所属主题: 发文日期:2016-08-22 公开责任部门:株洲市法制办

ZZCR—2016—01018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株政办发【2016】20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市区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范围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环保部《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环发〔20013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划定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称禁燃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禁燃区范围覆盖石峰区、荷塘区和云龙示范区全部区域,以及白关镇、姚家坝乡、大京乡除外的芦淞区(其中白关镇服饰工业园为禁燃区),三门镇、群丰镇、雷打石镇除外的天元区。

二、禁止使用的高污染燃料种类

下列非车用的燃料或物质为禁止使用的高污染燃料: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油渣和煤焦油)、水煤浆、石油焦、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木、稻草、蔗渣等)。

(二)可排放硫含量大于0.30%的固硫蜂窝型煤;硫含量大于0.50%、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硫含量大于30mg/m3、灰份含量大于20mg/m3的人工煤气。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种类高污染燃料。

三、措施

(一)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二)禁燃区内现有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实行限期治理:禁燃区内工业企业、机关、学校、医院、宾馆、饮食服务业及城市居民使用20蒸吨/小时(含20蒸吨/小时)以下的锅炉(或相当于20蒸吨/小时耗煤的工业窑炉,下同)、茶炉、大小灶等,一律在2017年年底前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轻质柴油、电、醇基燃料等清洁能源;禁燃区内20蒸吨/小时以上锅炉、工业窑炉可暂时使用煤炭,但必须配套高效布袋除尘和脱硫脱硝设施。

(三)位于主城区外工业园区的企、事业单位,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经市政府批准可以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

1.新建锅炉大于20蒸吨/小时(14MW),其中单台容量大于10蒸吨/小时(7MW);原有燃煤锅炉大于20蒸吨/小时(14MW),其中单台容量大于10蒸吨/小时(7MW)。

2.使用专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并配套袋式除尘器,烟气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燃气锅炉排放限值。

(四)已改为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锅炉不得再改为生物质燃料锅炉。

(五)城市近郊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以外区域,鼓励使用清洁能源。

四、职责

市发改、经信、环保、城管、住建、规划、质监、安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禁燃区内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各区政府和云龙示范区管委会要按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五、附则

(一)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本通知所指的主城区是指快速环道内的城区范围。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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