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7312/2016-39846
文号:株政办发【2016】20号
统一登记号:ZZCR—2016—01018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信息时效期:2021-08-01
签署日期:
登记日期:2016-08-22
所属机构:株洲市法制办
所属主题:
发文日期:2016-08-22
公开责任部门:株洲市法制办
株政办发【2016】20号
各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环保部《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环发〔2001〕3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划定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称禁燃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禁燃区范围覆盖石峰区、荷塘区和云龙示范区全部区域,以及白关镇、姚家坝乡、大京乡除外的芦淞区(其中白关镇服饰工业园为禁燃区),三门镇、群丰镇、雷打石镇除外的天元区。
二、禁止使用的高污染燃料种类
下列非车用的燃料或物质为禁止使用的高污染燃料: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油渣和煤焦油)、水煤浆、石油焦、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木、稻草、蔗渣等)。
(二)可排放硫含量大于0.30%的固硫蜂窝型煤;硫含量大于0.50%、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硫含量大于30mg/m3、灰份含量大于20mg/m3的人工煤气。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种类高污染燃料。
三、措施
(一)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二)禁燃区内现有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实行限期治理:禁燃区内工业企业、机关、学校、医院、宾馆、饮食服务业及城市居民使用20蒸吨/小时(含20蒸吨/小时)以下的锅炉(或相当于20蒸吨/小时耗煤的工业窑炉,下同)、茶炉、大小灶等,一律在2017年年底前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轻质柴油、电、醇基燃料等清洁能源;禁燃区内20蒸吨/小时以上锅炉、工业窑炉可暂时使用煤炭,但必须配套高效布袋除尘和脱硫脱硝设施。
(三)位于主城区外工业园区的企、事业单位,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经市政府批准可以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
1.新建锅炉大于20蒸吨/小时(14MW),其中单台容量大于10蒸吨/小时(7MW);原有燃煤锅炉大于20蒸吨/小时(14MW),其中单台容量大于10蒸吨/小时(7MW)。
2.使用专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并配套袋式除尘器,烟气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燃气锅炉排放限值。
(四)已改为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锅炉不得再改为生物质燃料锅炉。
(五)城市近郊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以外区域,鼓励使用清洁能源。
四、职责
市发改、经信、环保、城管、住建、规划、质监、安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禁燃区内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各区政府和云龙示范区管委会要按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五、附则
(一)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本通知所指的主城区是指快速环道内的城区范围。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