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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7312/2016-39848 文号:株政办发【2016】18号 统一登记号:ZZCR—2016—01016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信息时效期:2021-07-19
签署日期: 登记日期:2016-08-22 所属机构:株洲市法制办
所属主题: 发文日期:2016-08-22 公开责任部门:株洲市法制办

ZZCR—2016—01016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株政办发【2016】18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旅游业发展十条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关于促进旅游业发展的十条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9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推动我市旅游业迈上新台阶,支持鼓励旅游企业做大做强,加快培育我市旅游市场和释放旅游消费需求,夯实旅游业作为我市经济发展战略支撑基础,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加大政府主导力度,推进旅游业快速发展

1. 落实扶持旅游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扶持旅游业发展的文件精神,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落实扶持旅游业发展文件中涉及到的旅游基础设施、旅游用地保障、旅游公共服务及各类税费的优惠政策。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保留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保持适当的额度并逐年增长。

2. 进一步优化旅游业发展环境。各职能部门要加大对旅游业发展的指导和服务力度,积极为旅游业和旅游企业发展帮困解难,规范对旅游企业的检查,减少不必要的常规性检查;加强旅游市场监管,构建公平有序的旅游经营环境,为旅游业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3. 加大地接奖励力度。做大、做热旅游市场,鼓励旅行社从市(域)外招揽游客来株洲旅游,对于组团或招徕游客来株年度总人数达到3000人以上的,给予一定的奖励。一次性组织1000人以上的特色大型旅游活动,给予一定的奖励。

4. 加强旅游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大力推进旅游经营管理人才、旅游专业技术人才和旅游服务人才建设,建立综合性旅游人才库。将旅游从业人员技能培训纳入职业培训计划和就业发展规划,落实好相关扶持政策。制定人才奖励制度,建立健全与工作业绩紧密联系、鼓励人才创新创造的激励机制。积极组织优秀导游、经营管理能手和旅游服务标兵评选活动,对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级荣誉的导游、经营管理能手和旅游服务标兵,以及对全市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相应奖励。成立“株洲市旅游专家咨询团”,为政府实施旅游业发展战略提供决策参谋,为旅游业创意策划、经营管理提供咨询服务。

二、鼓励旅游企业做大做强做活,促进旅游业转型升级

5. 鼓励支持旅游企业实施品牌创建工程。对旅游饭店成功创建国家高星级饭店、旅游景区成功创建国家高等级质量景区、旅游度假区成功创建国家(省)级度假区、旅行社成功创建高星级旅行社等给予不同等次的奖励,其中对企业成功创建5A级旅游等级区和5星级(含5星)以上旅游饭店的,报市政府另议,给予奖励。

6. 加大旅游项目建设和引进的扶持力度。建设旅游产业园区、基地,旅游创意项目、优势项目、特色项目及对产业转型升级有拉动作用的项目及引进上述类项目,经申报评审后,采取项目补助、贷款贴息(费)等方式予以支持。

7. 支持旅游企业实施“旅游+互联网”行动计划。培育企业新竞争力,顺应“旅游+”的大趋势,大力推进旅游产业与关联产业的融合,支持旅游企业进行在线旅游等开发。建设智慧旅游一体化平台,深化移动互联网在株洲旅游公共服务、管理、营销等方面的应用,重点开发移动终端应用,推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不断完善产品预定、网上支付、信息查询、服务评价等功能,实现全过程、互动式的“旅游体验”,提升旅游企业配套服务效率和竞争能力。

8. 大力支持旅游新业态开发建设。充分挖掘我市旅游资源,积极培育我市旅游新业态发展,丰富旅游产品,支持鼓励旅游企业开展以旅游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导向的游轮、康体旅游、自驾车房车游、登山潜水、露营、研学游、低空游及文化体育旅游融合类体验项目等旅游新业态、旅游装备的开发建设,在政策、土地供给、财税金融上予以支持。

三、支持鼓励多元营销,提升株洲美誉度和影响力

9. 支持鼓励县(市)区政府、旅游企业借助媒体推广本地旅游形象。在省级以上平面或影视媒体(含省级)、全国性主流门户网站等新媒体成功推广本市旅游形象,成效显著的,且单次宣传投入资金达50万元以上的,经评定为最佳形象奖的,给予一定的补贴。

10. 支持鼓励县市区政府、旅游企业组织跨市(州)或跨省单独或联合客源目标地实施旅游营销宣传活动。活动成功举办使区域旅游品牌形象、知名度、美誉度明显提升,市场效应在活动之后取得显著成效的,且单次活动投入资金达50万元以上的,经评定为最佳活动奖的,给予一定的补贴。

本办法具体实施细则由市旅游外侨局、市财政局和相关责任单位另行制定,并由市旅游外侨局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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