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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7312/2016-39850 文号:株政办发【2016】16号 统一登记号:ZZCR—2016—01015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信息时效期:2021-07-07
签署日期: 登记日期:2016-08-17 所属机构:株洲市法制办
所属主题: 发文日期:2016-08-17 公开责任部门:株洲市法制办

ZZCR—2016—01015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株政办发【2016】16号

株洲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株洲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株洲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印发株洲市民间投融资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清理整治方案的通知》(株处非〔20163号)一并贯彻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77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鼓励和保护真正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净化互联网金融业态,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有效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38号)和人民银行等10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互联网金融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清理整治,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规范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和非法集资案件高发频发势头。通过总结专项整治工作经验,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金融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的积极作用。

(二)工作原则

打击非法,保护合法。明确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住法律和风险底线。对合法合规行为予以保护支持,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积极稳妥,有序化解。坚持稳扎稳打,讲究方法步骤,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明确重点问题,分类施策。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做好风险评估,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同时坚持公平公正开展整治,不搞例外。

明确分工,强化协作。按照部门职责和本方案要求,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明确责任分工。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当前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领域开展整治,有效整治各类违法违规活动。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活动特点,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作,共同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

远近结合,边整边改。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着眼长远,以此次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经验,形成制度规则,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和民间融资监管长效机制。

二、整治重点

(一)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

1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和变相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担,不得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资金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2.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集资,平台上的融资者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股票,不得虚假陈述和误导宣传。

3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股票承销、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以及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4.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二)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1. 互联网企业未取得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金融业务。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

2. 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3. 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

4.同一机构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机构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三)第三方支付业务

1.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支付服务为宗旨。

2.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3.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四)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需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

三、工作措施和手段

(一)严格准入管理。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经相关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非金融机构和不得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工商部门应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和工商部门应予以持续关注,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风险,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处置。

(二)强化资金监测。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在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

(三)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举报制度,市政府经济金融办和县市区金融办分别设立举报平台,推行“重奖重罚”制度,按违法违规经营数额依法处罚,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提供法律保护并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由各级财政安排,强化正面激励。

(四)加大整治不正当竞争工作力度。高风险高收益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明确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不得以显性或隐性方式,通过自有资金补偿、交叉补偿或使用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高度关注互联网金融产品承诺或实际收益水平显著高于项目回报率或行业水平相关情况。  

(五)加强内控管理。金融管理部门和各级政府金融办要对机构自身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业务情况进行清理排查,严格内控管理,不得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合作,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跨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

(六)用好技术手段。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系统,通过网上巡查、网站对接、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摸底互联网金融服务总体情况,采集和报送相关舆情信息,及时向相关单位预警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及时发现互联网金融异常事件和可疑网站,提供互联网金融平台安全防护服务。

四、工作机制和分工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株洲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政府经济金融办一名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制定及组织协调实施,负责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调度、督查督办、综合反馈、信息收集等工作。市政府经济金融办、人民银行株洲市中心支行、株洲银监分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各抽调一名工作人员参与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专项整治工作期间的联络工作。

(二)明确县市区政府(含云龙示范区)职责。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职责,成立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定期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告重大风险隐患,完成市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各县市区政府应充分发挥资源统筹调动、靠近基层一线优势,做好本地区摸底排查工作,按照注册地对从业机构进行归口管理,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机构,区分情节轻重分类施策、分类处置,切实承担起专项整治工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全面落实源头维稳措施,积极预防、全力化解、妥善处置金融领域不稳定的问题,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三)明确相关部门职责

市政府经济金融办:负责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并负责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排查整治;牵头开展股权众筹平台清理整治工作,联合开展防范非法证券期货宣传教育工作,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涉嫌非法证券期货经营行为,请求省证监局对其进行性质认定。

人民银行株洲市中心支行:牵头开展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排查专项整治工作,负责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的甄别;指导并归总市内银行业机构做好互联网金融资金流动监测预警、风险排查工作,提供资金流动信息;组织指导辖区内金融机构配合做好协查风险企业账户资金等信息;做好金融稳定协调与金融信息沟通共享等工作。

株洲银监分局:牵头对全市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互联网开展银行理财、信托理财、消费金融、金融租赁以及其他基于借贷关系的金融活动进行整治工作。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工作,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排查整治;协助其他部门指导协调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核实和查无实质经营项目等企业的大额资金流转情况,企业资金归集个人账户情况;协助公检法机关做好涉及企业银行账户的查询工作;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资金管控工作。

市保险业协会:牵头开展互联网保险高现金价值业务、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跨界开展业务、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等行为的集中整治工作。

市工商局:牵头组织指导工商系统对互联网金融、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的监测与监管,打击违法非法互联网金融广告行为;整治期间暂停重点风险领域的企业登记注册,为专项整治工作提供企业注册等信息资料;建立黑名单制度,根据监管部门提供的信息,在全国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平台上,公示违法违规从事金融业务的企业名单。

市公安局:对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等犯罪活动依法查处,强化防逃、控赃、追赃、挽损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严厉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

市委宣传部(含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网信办):牵头负责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对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广告排查清理;指导各成员单位开展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网信办负责建立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信息监测系统,对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相关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全天候监测,加强分析研判,及时通报苗头性、敏感性信息和涉嫌非法集资的线索。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对涉及其监管职责领域的非法互联网金融风险排查处置、信息收集和报送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房产局:与金融管理部门共同做好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或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市商务粮食局:牵头对各类商品现货交易场所、典当行等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的排查整治工作。

市文体广新局:牵头对文化艺术品交易场所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的排查整治工作。

市教育局:加强对大中专院校创新创业项目涉及互联网金融经营风险防范的指导,着力提高大中专学生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市维稳办、市信访局:在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期间,负责做好全市信访维稳的指导协调工作;负责信访人员相关信访诉求事项的接待受理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在风险排查、督查督办、整改处置各阶段加强对市直相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法律指导。

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导、协调基层人民法院做好重点案件审判工作;为全面落实“统一资产处置”原则,协调基层人民法院根据领导小组的安排部署,对涉案资产进行处置;做好典型案列分析及规律性研究工作,提供法律支持。

市人民检察院: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快速处置机制;指导协调辖区内做好重点案件的立案侦查、引导取证、审查逮捕、起诉等工作;协调并做好跨区域案件的指定管辖工作;参与做好典型案件分析及规律性研究工作,提供法律支持。

其他成员单位及各行业主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分工,做好本行业互联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并及时将情况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步骤与期限

(一)工作部署。各县市区和成员单位结合我市民间投融资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整治工作要求,专题研究部署,参照本方案要求,修订完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人民银行株洲市中心支行、株洲银监分局、株洲保险业协会、市商务粮食局、市工商局分别牵头制定分领域整治工作方案。于2016715日前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二)摸底排查。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根据整治内容,开展调查工作。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依法进行的检查和调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相关部门可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采取记录、复制、录音等手段取得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对于涉及资金量大、人数众多的大型互联网金融平台或短时间内发展迅速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企业,一经发现涉嫌重大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各县市区、市直各相关单位将摸底排查情况汇总,于2016730日前与民间投融资机构清理排查情况一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处非办)。

(三)清理整顿。市直各相关单位、各县市区对所辖区域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业务活动开展集中整治工作。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机构或企业,各行政部门要依法依规采取责令整改、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方式进行综合整治,涉嫌犯罪的,将相关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对情节严重、给投资人带来巨大损失、扰乱金融秩序、社会影响恶劣的非法集资行为进行重点打击。清理整顿情况原则上于20161015日前与民间投融资机构清理整治情况一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处非办),个别问题较多的县市区或相关单位,经请示报告同意后可推后半个月报。

(四)督查评估。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县市区领导小组分别组织自查。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对重点领域和重点地区督查和评估,对于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推广,对于整治工作落实不力,整治一批、又出一批的,应查找问题及原因、及时纠偏,并建立问责机制。此项工作于201611月中旬前完成。

(五)验收总结。市领导小组组织对各领域、各县市区清理整顿情况进行验收。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市区形成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整治总结报告,于20161230日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处非办)。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抓紧行动。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形势的严峻性和整治的重要性,增强做好整治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省市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把专项整治作为当前和今后的重要任务,积极行动起来,采取果断措施,切实加强互联网金融规范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打击非法犯罪,有效防范风险。

(二)落实责任,形成合力。各相关单位、各县市区要加快制定本行业本地区清理整治工作方案,明确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要落实职责分工,明确工作目标、重点和进度;要按照部门统筹、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的原则,做好组织领导、推进协调配合、落实督促指导;要实行穿透管理,形成领导有力、职责明确、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积极稳妥,讲究方法。各县市区政府、各相关单位要按照“内紧外松”要求,坚持分类施策、分类处置、稳扎稳打、有序可控原则,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在清理整治中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以点带面,以P2P、众筹、第三方支付、投资理财、融资中介、资产管理、商品交易等为重点,以跨界从事金融服务、虚构项目、自融自担、设立资金池、虚假广告营销行为等为清理整治关键,对风险突出领域和企业机构,采取有效遏制、定点清除的方法,积极稳妥地予以打击和处置。

(四)加强指导,督促落实。建立督导巡查机制,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督导检查。市领导小组将组织督导组适时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层层压实责任务求整治工作实效。

(五)加强沟通,信息共享。建立和完善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加强信息互通与共享。各县市区和市直各成员单位要认真研究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市领导小组将对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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