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7312/2016-39853
文号:株政办发【2016】14号
统一登记号:ZZCR—2016—01013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信息时效期:2018-12-31
签署日期:
登记日期:2016-07-12
所属机构:株洲市法制办
所属主题:
发文日期:2016-07-12
公开责任部门:株洲市法制办
株政办发【2016】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众创空间建设,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生态环境,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众创空间建设,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文化创意园、大学生创业见习基地、新型研发机构以及其他为创业者提供创新创业服务的机构,积极开展众创空间建设。对认定为全市示范众创空间,市财政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场地装修及设施设备购置费用补贴。
第二条 支持众创空间减免租金为创客提供创新创业场所,按照众创空间实际租用场地面积,市财政以10~15元/平米/月标准给予运营机构房租、水电、网络等运营补贴,每个众创空间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年。
第三条 启动实施创新券试点。优先支持入驻众创空间的创客向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研究开发、技术转移、知识产权、检测检验、科技咨询等各类创新创业服务。
第四条 启动实施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试点。市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专项资金,鼓励全市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的科研平台和基地内科研仪器设施对外开放共享,对示范众创空间入驻的创客提供优惠服务。
第五条 组建市级创新创业导师团。市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导师团为全市众创空间提供公共创新创业指导服务。优先支持优秀创新创业导师申报市领军人才计划。
第六条 积极支持众创空间孵化的科技成果或产品的推广运用。优秀的创客项目,可依托众创空间优先申报各级科技计划。优秀的创客产品,优先纳入政府采购目录。
第七条 鼓励众创空间以设立种子基金或与其他投资机构紧密合作方式,为入驻创客或项目提供股权投资服务,按照实际股权投资额度,市财政给予投资机构20%的奖励,单个投资项目的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八条 鼓励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国内外创客组织等为创客开展创新创业交流及培训活动,对组织开展的区域性、全国性和国际性的创新大赛、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公益性活动,按实际发生合理费用给予事后补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