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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7312/2016-39858 文号:株政办发【2016】12号 统一登记号:ZZCR—2016—01010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信息时效期:2021-05-20
签署日期: 登记日期:2016-06-24 所属机构:株洲市法制办
所属主题: 发文日期:2016-06-24 公开责任部门:株洲市法制办

ZZCR—2016—01010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株政办发【2016】12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出生缺陷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株洲市出生缺陷防治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520

 


株洲市出生缺陷防治实施方案

 

为了加强出生缺陷防治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出生缺陷防治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努力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人口素质,为构建和谐株洲、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建设“健康株洲”奠定基础。

二、工作目标

201611日起,在全市实施“新生儿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将新生儿出生缺陷防治专项资金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实行免费叶酸增补、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逐步开展免费产前筛查、免费新生儿疾病筛查(含听力筛查)。建立预防新生儿出生缺陷长效工作机制,整合现有资源,优化结构配置,切实降低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风险,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促进儿童健康事业科学、持续发展。

2020年,孕产妇出生缺陷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95%以上,婚前医学检查率达到90%以上,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率达到95%以上,产前筛查率达到80%以上,新生儿筛查率达到95%以上,筛查技术和服务质量明显提升,高风险孕产妇接受诊断干预率达90%以上,新生儿听力筛查率达95%以上。叶酸服用率达95%以上,服用依从率85%以上。

三、服务对象

(一)叶酸增补、婚前医学检查。准备领取结婚证的男女双方至少有一方具备株洲地区户籍。

(二)孕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夫妻双方至少有一方具备株洲地区户籍;夫妻双方非株洲地区户籍但均已办理株洲地区居住证;符合生育政策。

(三)新生儿疾病筛查。父母双方至少有一方具备株洲地区户籍;父母双方非株洲地区户籍但均已办理株洲地区居住证;符合生育政策。

四、工作内容

(一)加强出生缺陷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大力宣传出生缺陷防治的重要意义,普及出生缺陷防治知识,广泛宣传出生缺陷防治项目相关政策和提供出生缺陷防治服务的程序、方法等,将出生缺陷防治宣教工作与常规婚前、孕前、孕期、优生优育等保健宣教相结合,提高宣教工作效率和可及性,提升群众自觉接受出生缺陷防治服务的意识。

(二)加强出生缺陷防治服务体系建设

建立以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为主体,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以其他医疗机构为补充,多部门协作的出生缺陷防治服务体系。

1. 市级。依托市妇幼保健院和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加强能力建设,负责本市出生缺陷筛查和诊治工作,并对辖区承担婚检、孕前优生检测、叶酸增补、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新生儿遗传代谢病实验室检测、新生儿听力筛查等服务的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控制。

2. 县级。依托各县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立县级出生缺陷综合干预体系,加强能力建设,承担对辖区婚前、孕前医学检查和助产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骨干培训,对开展的出生缺陷初筛情况进行信息统计、报告和分析,并做好辖区出生缺陷筛查阳性孕妇和新生儿的转诊和随访工作。

3. 基层。基层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机构为本辖区育龄人员建立婚前、孕前保健档案,加强婚前卫生指导和孕前医疗保健服务;发现育龄人员有遗传病家族史,分娩过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儿,或者存在其他出生缺陷高风险的,主动提供咨询指导服务。为备孕、孕初妇女增补叶酸,并建立服务信息台账。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的人员应当及时了解本辖区育龄人员婚育情况,向基层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机构报送有关信息,协助其做好婚前卫生指导和孕前医疗保健服务工作。

4. 其他医疗机构。负责落实出生缺陷防治相关任务(具体由市卫生计生委另行规定)。

(三)加强出生缺陷防治服务措施落实

一级预防措施:按照婚前医学保健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技术规范,对计划怀孕的男女双方进行传染性疾病、感染性疾病、遗传性疾病检查和咨询,并给予婚育指导意见,重点做好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

二级预防措施:按照孕产期保健服务和产前筛查诊断技术规范,通过血清学、超声等技术手段对胎儿结构和发育异常进行产前筛查和诊断,对致命畸形以及染色体异常进行筛查,并对致畸危险因素和家族遗传病史进行调查,建立健康档案,提供优生咨询指导。对孕妇免费提供HIV、梅毒、乙肝免费筛查和预防母婴传播的综合干预服务。

三级预防措施:按照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为新生儿提供苯丙酮尿症、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G6PD)缺乏症、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CAH)等遗传代谢病和听力障碍的筛查,对筛查出的患儿及时给予诊治。

(四)加强出生缺陷防治专业队伍建设

1. 加强逐级培训。对出生缺陷防治知识、项目管理要求、业务技能等进行培训。重点面向各级助产服务机构的人员包括妇产科、儿科、产前诊断、检验科、超声科等专业卫生人员,在全市建立一支覆盖城乡的出生缺陷防治服务队伍,为群众提供规范、优质、及时有效的出生缺陷防治服务。

2. 加强出生缺陷防治科研工作。鼓励开展出生缺陷干预相关课题的科研,对我市高发出生缺陷的现状和防治技术进行深入研究,为全市出生缺陷防治策略、政策的制定提供及时、科学的依据;加强出生缺陷防治适宜技术的研发、转化和推广。

(五)加强出生缺陷防治服务信息管理

1. 建立全市互联共享的出生缺陷防治信息系统。基于省级“五网合一”信息系统的孕产期保健和出生人口健康档案数据库,整合全市孕产妇与出生人口的围产期保健服务信息。通过电子健康档案与区域信息平台相结合,实现筛查服务、随访管理、跨区协作、转诊会诊、经费管理、绩效评价等综合信息管理,采集和分析出生缺陷防治项目监测数据,对出生缺陷流行趋势,动态预测和预警提供信息支持。

2. 建立出生缺陷防治远程会诊与质量控制系统。通过信息化建设,实现超声影像远程会诊、疑难病例讨论、培训、新技术应用评价等功能,提高干预服务的同质化、均等化,提高服务水平。

五、部门职责

(一)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出生缺陷防治工作,将出生缺陷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防治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出生缺陷防治经费,加强对出生缺陷防治工作的监督和考核。制定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相应的责任和任务,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大对妇女和儿童健康事业的投入。将婚前医学检查、孕前医学检查、叶酸增补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实行免费服务,并向公众公布获取该服务的途径和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增加出生缺陷防治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种类。

(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完善出生缺陷防治技术服务体系,做到婚前医学检查、孕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出生缺陷儿救治相互衔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出生缺陷儿治疗和早期康复训练费用纳入新农合保险报销范围;完善辖区出生缺陷监测体系,制定监测工作方案,组织开展监测和专题调查,掌握和分析出生缺陷发生情况及趋势;并进行监督管理和质量监控;组织对从事出生缺陷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志愿者进行出生缺陷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

(三)宣传部门负责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加强出生缺陷防治宣传,免费刊播出生缺陷防治公益广告和宣传节目;组织开展出生缺陷防治宣传教育,普及出生缺陷预防科学知识,营造有利于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社会氛围,增强全民预防出生缺陷的意识;负责组织、指导各新闻媒体,针对新生儿出生缺陷干预的关键问题,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宣传、报道保障妇女儿童健康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妇幼卫生工作的成果、经验、重大活动的相关信息。

(四)教育部门指导和督促中等以上学校将出生缺陷防治知识纳入健康教育课程。

(五)民政部门负责协助卫生计生部门向婚姻登记人群发放有关婚检健康宣传、指导、优生优育宣传资料,在婚姻登记场所向公众免费提供由卫生计生部门印发的出生缺陷防治知识宣传教育资料;协助卫生计生部门进行宣传婚检引导工作,并依法将符合条件的出生缺陷儿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六)财政部门负责研究制定相关财政经费补助政策和资金管理办法,做好出生缺陷防治经费保障及监督管理工作。

(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出生缺陷儿治疗和早期康复训练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在生育保险办理场所等向公众免费提供出生缺陷防治知识宣传教育资料。

(八)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大气、土壤、水环境保护,开展与出生缺陷有关的环境质量监测和研究,加强环境污染治理。

(九)团委要在广大适龄青年中做好新生儿出生缺陷干预工作的宣传和倡导,提高广大适龄青年参与的积极性。

(十)妇女联合会要针对孕产妇做好出生缺陷知识培训工作;在育龄妇女中做好出生缺陷干预工作的宣传和倡导,深入宣传免费叶酸增补、产前筛查、新生儿筛查等工作,积极做好缺陷儿童家庭的救助、干预及康复工作。发挥妇儿工委办公室的协调作用,推动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十一)残疾人联合会要制定出缺陷儿童救助方案,积极做好缺陷儿童的救助、干预及康复工作;组织符合条件的出生缺陷儿到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早期康复训练或者适配辅助器具,帮助其恢复基本功能,减轻残疾程度。

(十二)红十字会要配合做好新生儿出生缺陷干预工作的宣传和倡导,参与相关妇女儿童健康教育活动。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组织机构。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卫生计生委主任为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妇联、团市委、市残联、市红十字会等部门(单位)主管领导为成员的出生缺陷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预防新生儿出生缺陷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和研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实施方案,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出生缺陷防治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切合本地实际的实施方案,并积极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形成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跨部门合作机制。

(二)完善经费保障。根据我市实际情况,逐步开展免费产前筛查、免费新生儿疾病筛查(含听力筛查),市、县两级所需出生缺陷干预宣传教育、督导检查、监测评估等工作经费分别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主要用于项目的实验室检测、标本采集和递送、追踪随访、信息管理、业务培训,考核督导及宣传倡导等工作。

(二)强化宣传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广泛开展新生儿出生缺陷干预的政策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营造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将新生儿出生缺陷干预工作与婚姻登记工作有机结合,推广卫生计生和民政部门“牵手服务工作模式”,加大对服务对象的宣传教育工作力度。

(三)定期通报评估。以各级人民政府为主导,建立月报告、定期通报和监测评估制度。将婚前医学检查率、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率、产前筛查率、新生儿疾病筛查率、叶酸服用率等指标纳入相关部门的重点工作内容,逐级落实责任,确保目标完成。加大对新生儿出生缺陷干预工作的督导检查和监测评估力度,定期通报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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