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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7312/2016-39873 文号:株政办发【2016】7号 统一登记号:ZZCR—2016—01005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信息时效期:2019-04-21
签署日期: 登记日期:2016-04-26 所属机构:株洲市人民政府
所属主题: 发文日期:2016-04-26 公开责任部门:株洲市人民政府

ZZCR—2016—01005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株政办发【2016】7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清水塘老工业区企业关停搬迁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关于推进清水塘老工业区企业关停搬迁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421


关于推进清水塘老工业区企业关停搬迁工作若干政策措施

 

    根据《全国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规划(2013-2022年)》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20149号)及《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清水塘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株发〔201518)精神,为保护和改善湘江流域生态环境,推动清水塘老工业区核心区15.15平方公里内(东起石峰山西山边界线,西至规划的湘芸路,南起湘江,北至建设北路、清水路)的企业关停搬迁,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按照分级负责和分头土地收储政策,中央、省属大型企业,由省统一收储,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株洲市负责原厂区土地红线外主要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二)株洲市负责原厂区土地污染治理;

(三)支持中央、省属大型企业土地变性,企业原厂区土地开发建设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清水塘片区平均容积率。

二、污染严重或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主要许可证照不全的中央、省属以外的企业,必须在2016年底以前依法关闭。经企业申请,土地可由石峰区土地储备中心收储后,委托政府平台公司负责管理和污染治理。如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关停搬迁的,厂区污染土地治理费用由企业承担。

三、两年未纳税实际上已处于停产状态的企业,经企业申请,土地可由石峰区土地储备中心收储后,委托政府平台公司负责管理,厂区污染土地治理由政府平台公司负责。

四、占地50亩以上,能达到环保和安全生产要求,产品未列入国家产品淘汰目录,产品市场前景好、有竞争力、且正常生产的企业,在2017年底前完成关停、搬迁,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企业关停搬迁后,愿意自主开发原厂区土地的:市政府同意其按该片区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土地变性,企业依程序申请,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扣除政府相关提留后,土地收益全部返还企业。企业开发建设原址厂区内土地,应符合我市清水塘新城规划,如用地按新城规划全部或部分规划为公共绿地或其他公共事业用地的,按平均净用地率计算出可建设用地面积后,按规划由政府在企业土地附近或异地调整同等面积建设用地置换。

(二)企业关停搬迁后,不愿意自主开发原厂区土地的:

1. 搬迁至我市县市区园区的企业,迁入地政府按照土地迁出与迁入地面积1:1.2进行置换,原则上由迁入地政府负责企业新标准厂房建设。如企业自主建厂房的,由迁入地政府给予不少于50%的补贴,并负责厂区红线外主要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企业负责生产设备的搬迁、购置和安装。企业土地收储可采取两种方式:一是迁入地政府愿意处置企业土地的,企业的土地按照相关程序移交迁入地政府处置。二是迁入地政府不愿意处置企业土地的,迁入地政府可委托石峰区土地储备中心进行收储,再由政府平台公司根据土地收储协议的总价款扣除必要的有偿服务费用后,先期按照50%支付迁入地政府收储费用,待企业搬迁交地后,支付剩余50%收储费用。

2. 同时,也可由石峰区土地储备中心收储后,委托政府平台公司直接处置企业土地,并将收储费用直接支付给企业,先期按照30%支付企业收储费用,余下收储费用按企业搬迁进度支付。迁入地政府不进行土地置换,也不负责企业新标准厂房建设,只负责厂区红线外主要基础设施配套,并按照不低于工业基准地价提供土地。

(三)搬迁至我市县市区园区的企业,企业原厂区土地面积大于新建项目所需用地面积,多余部分按照土地收储政策给予企业收储费用补偿。企业在搬迁改造过程中需要更多土地,由企业和迁入地政府双方协商解决。

(四)搬迁市外的企业,石峰区土地储备中心对原企业土地进行收储后,委托政府平台公司进行管理。政府平台公司与企业签订关停退出及土地移交协议,平台公司先期按照30%支付收储费用,剩余收储费用根据企业搬迁进度支付。

(五)搬迁企业在市辖范围内新建的生产厂房以及园区承接清水塘搬迁改造企业新建标准厂房,按单层每平方米10元、多层每平方米20元给予建设补助。租赁市辖范围内园区标准厂房的企业,享受园区“146”工程补助资金标准。

五、占地面积50亩以下,能达到环保和安全生产要求,产品未列入国家产品淘汰目录,正常生产的企业,不允许企业进行原址土地开发。同时享受“支持企业搬迁优惠政策四”第(二)(三)(四)(五)项优惠政策。

六、没有土地的租赁企业,由于提前解除合同进行关停或搬迁的,给予以下优惠政策:一是企业在2017年底完成关停和2018年完成搬迁的,给予企业租赁地的土地使用者(土地实际用途须符合原批准的使用用途)适当补偿,再由土地使用者给予租赁企业适当补偿;二是企业在2017年底完成关停和2018年完成搬迁的,对搬迁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七、除中央、省属大型企业外,按照“谁收储谁治理”的原则,土地收储方按照重金属污染土壤修复规范和标准进行厂区环境污染治理,可优先申请国家、省级专项补助资金。

八、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力度,年度新增用地计划指标向市内承接地倾斜,优先保障清水塘搬迁企业重建用地。

九、企业市内异地新建厂房及配套设施,所涉及的行政性规费(政府性基金),参照《关于促进产业园区发展升级的若干意见》(株发〔20134号)文件执行。

十、搬迁至市外,总部留在株洲的企业,根据企业税收贡献率予以适当奖励。

十一、在2017年底前完成关停和2018年底前完成搬迁的企业,特别是搬迁至我市县市区相关园区的企业,按照规模以上企业、规模以下企业进行分档奖励,其中规模以上企业奖励标准为50万元-100万元,规模以下企业奖励标准为10万元-50万元。

十二、对积极主动承接清水塘老工业区企业,完成了市委、市政府招商任务,提供优质服务,帮助企业尽快开工建设的县市区政府给予200万元-500万元奖励。

十三、根据总体规划界定需保护的工业遗产,在土地收储过程中,可给予保留工业遗产方适当奖励。

十四、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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