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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7312/2016-39879 文号:株政办发【2016】5号 统一登记号:ZZCR—2016—01003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信息时效期:2021-03-25
签署日期: 登记日期:2016-03-25 所属机构:株洲市人民政府
所属主题: 发文日期:2016-03-25 公开责任部门:株洲市人民政府

ZZCR—2016—01003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株政办发【2016】5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510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监管执法责任

(一)强化政府监管执法领导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全面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强对监管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严格执法,及时协调解决监管执法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农(林)场等要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违法行为报告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组织有权机构进行查处。

(二)落实部门监管执法直接责任。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株政办发〔201582号)要求,不断改进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责任制,建立并完善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健全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权力和责任清单,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许可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厘清安全监管执法职责边界,合理划分监管执法事权,通过依法委托和授权扩大下级机关安全监管执法权限,统筹做好本系统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市、县两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做好分级监管执法的衔接工作,全面正确履行法律授权、上级委托或下放的监管执法职责。

(三)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监督措施,督促企业积极开展隐患自查自改月报工作制度,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切实做到安全生产责任到位、投入到位、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和应急救援到位。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七项法定职责。

二、全面推行计划执法

(四)科学编制监管执法计划。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牵头组织编制年度监管执法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同时报同级安委办备查。监管执法计划要按照“分层级、分类别、全对接”的要求,明确各级监管机构的监管执法对象、时间、内容、方法、频次和措施,责任分解到岗到人。不同风险类型的企业实行差别化监管执法。

(五)严格执行监管执法计划。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严格按照年度计划开展监管执法,建立监管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全面推行痕迹化监管,做到监督执法有迹可寻、工作情况有据可查。年度监管执法计划落实情况,作为事前问责、事故追责的依据。

(六)建立“双随机”监管执法制度。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在全面推行计划监管执法的同时,建立对企业和下级部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方法开展执法检查,确保执法效果。

(七)开展集中执法行动。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在本监管系统内部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问题调集力量集中执法,攻坚克难,形成震慑。

三、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八)严格安全监管执法。严厉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始终保持严管重罚高压态势。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记录制度,坚决做到不执人情法,不办关系案。

(九)严格依法执行到位。执法检查必须依法下达文书,严格执行现场处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严禁以工作检查代替监管执法,以工作要求代替行政处罚。拒不接受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严格按照涉嫌安全生产刑事案件追诉标准,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案件移送制度,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

四、规范监管执法行为

(十一)规范执法主体。除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外,《安全生产法》执行主体应具备行政执法机关资格。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依法以本行政机关名义作出具体行政决定。被委托的行政机关应当以委托机关名义开展监管执法活动。执法人员应经考试合格取得执法资格,方可从事执法活动。

(十二)规范执法行为。建立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合法性审核制度和听证制度,确保案件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全面推行文明执法,规范执法程序、执法用语、执法着装、执法文书和自由裁量,做到公平、公正、文明、廉洁执法。从2016年起,实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网上公示。

五、加强监管执法监督

(十三)强化内部监督。加大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纳入对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依法行政考核范围,政府法制部门、上级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指导监督。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内设法制机构要对本机关内设执法机构及下级机关执法工作进行考核评议,考核评议结果作为评优评先的依据。

(十四)强化外部监督。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及时发布监管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协会和企业代表等,监督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推进“阳光执法”。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机制,发挥“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和网络平台作用,鼓励群众举报监督执法违法行为。建立健全新闻媒体监督机制,及时曝光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及监管执法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现象。

(十五)严格责任追究。按照“依法依规、权责一致、失职追责、尽职免责”的原则,将认真开展计划执法作为各级各部门尽职免责的重要依据。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既严格追究党政干部、监管执法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又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形成失职追责、尽职免责的正确导向。

六、增强监管执法合力

(十六)落实领导干部带队检查制度。按照《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的通知》(株办〔201430号)要求,突出对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履职情况的检查,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推动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实。

(十七)发挥规划引导作用。把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城乡发展规划相衔接。发改、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城市用地规划、土地使用权和矿产资源开采许可中,应依法严格审查周边安全距离,从源头上杜绝安全隐患。

(十八)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界定部门之间、部门层级之间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边界,防止互相推诿,消除监管盲区。同级部门之间、部门层级之间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增强执法合力。落实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网格化实名负责制度,建立政府组织领导、工商部门为主、许可审批部门协同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机制,形成“查无打非”合力。

(十九)加快执法信息化建设。加快建设市、县及同级部门之间互联互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动态监控、监管执法、应急救援系统,完善预警预测研判机制,实现安全监管信息化、智能化。对危害大、难以排查治理的电气安全隐患等,积极运用先进的电气安全动态监控等系统,实现人防向技防转变,变事后补救为事先预防。推广运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软件,归集各级各部门监管执法信息,实现执法信息共享。

(二十)建立诚信约束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将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实行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并向社会公示。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相关部门要加强联动,实现诚信信息共享交换,依法对失信企业进行惩戒约束。2016年底前建成全市企业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2018年前实现全国联网和公众查询。

七、加强监管执法保障

(二十一)优化执法环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重要性,强化监管执法意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加强安全生产。要推动制修订安全生产地方法规,加快制修订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全面清理废除与依法治安不相适应的政策规定。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无禁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以优化环境、招商引资、发展经济、园区管理等为由,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设置障碍。

(二十二)健全执法机构。县级人民政府要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并将其作为政府行政执法机构,理顺体制机制,落实监管责任。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明确监管执法人员。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农(林)场等要按规定确保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含依法授权的事业单位)、人员、经费、装备“四落实”。村(居)民委员会要设立安全生产协管员。各级人民政府要鼓励探索实行派驻执法、跨区域执法、委托执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和规范乡镇(街道)及各类产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

(二十三)强化经费保障。各级各部门要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加大安全生产投入。2016年底前,完成市、县、乡三级监管执法机构标准化建设目标,配备工作必须的办公设施、执法车辆、执法记录仪、移动执法终端、现场监督检测设备等执法装备。要严格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5号)有关规定,落实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监管执法人员岗位津贴。各级安监部门要争取和用好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快推进执法机构执法支撑能力建设。

(二十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优化队伍结构,3年内市、县安监机构专业监管执法人员应占在职人员的75%以上。新进人员实行“凡进必考、择优录取”,上岗前须接受不少于30天的岗前执法资格培训。在岗人员每年须接受不少于3天的专业培训,每3年须接受不少于10天的业务知识更新轮训。建立安全监管执法人员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加强思想作风和党风廉政建设,培养造就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忠诚履职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

八、落实目标考核机制

(二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是适应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措施和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具体方案和实施办法,细化实化监管措施,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监管责任,确保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各项任务严格落实到位。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二十六)强化目标考核。严格执行《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株办〔201314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季度考核办法的通知》(株政办函〔20138号)和《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株政办发〔201427号)等文件的规定,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履职情况作为各级各部门季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其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中占比不少于30分,将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经费、装备“四落实”纳入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内容。要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及时通报考核结果,严格兑现奖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部门和单位开展监管执法情况进行考核评议。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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