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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7312/2016-39880 文号:株政办发【2016】3号 统一登记号:ZZCR—2016—01002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信息时效期:2021-03-03
签署日期: 登记日期:2016-03-03 所属机构:株洲市人民政府
所属主题: 发文日期:2016-03-03 公开责任部门:株洲市人民政府

ZZCR—2016—01002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株政办发【2016】3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株洲市粮食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33


株洲市粮食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3. 预警监测

3.1 市场监测

3.2 应急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4.2 应急响应程序

4.3 II级(县市区级)应急响应

4.4 I级(市级)应急响应

4.5 应急终止

5. 善后工作

5.1 评估和改进

5.2 应急经费和清算

5.3 善后处置

5.4 应急能力恢复

6. 应急保障

6.1 粮食储备

6.2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6.3 粮食主渠道保障

6.4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6.5 通信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培训和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

7.3 监督检查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市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保障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湖南省粮食应急预案》和《株洲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储藏、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对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粮食事权各负其责。

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认识,加强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3)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作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粮食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应急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株洲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简称“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商务粮食局局长、市发改委分管副主任任副指挥长,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统计局、市政府新闻办、农发行市分行、中储粮株洲直属库、市湘江集团负责人为成员。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商务粮食局,由市商务粮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粮食的副局长任副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市粮食应急指挥部

掌握粮食市场形势,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实施应急措施的建议,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督查和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单位)粮食应急工作;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单位)报告(通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并根据需要向军队和武警部队通报有关情况;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2.2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根据应急状态下全市粮食市场动态,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根据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指示,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市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工作;综合有关情况,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完成市粮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发改委  会同市商务粮食局负责粮食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工作;会同市商务粮食局、市农委、市统计局、市质监局等部门负责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建立粮食供需抽查制度,发布粮食生产、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负责监控市场粮食价格,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牵头制定粮食销售最高限价或采取其他价格干预措施,开展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市商务粮食局  负责市场粮情监测;会同市财政局完善市储备粮的管理和动用机制,及时提出动用市储备粮和提出动用中央、省储备粮的申请;负责应急粮源的组织、加工、调运和供应。负责实施最高最低库存量管理;负责完善应急商品投放网络建设,组织协调应急粮食的进出口。

市公安局  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确保道路交通运输秩序,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市财政局  负责落实、审核实施粮食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市农委  负责掌握粮食生产及市场供求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粮食产量,促进产需的基本平衡,防止粮食生产大起大落。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食安委办公室)  负责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和协调,全面治理整顿粮食质量安全。

市工商局  负责规范粮食市场主体合法经营行为,依法打击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市质监局  负责对粮食加工环节进行监管,依法查处加工环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市统计局  负责统计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

市政府新闻办  会同市商务粮食局制订市粮食应急新闻发布预案,负责组织发布相关新闻,加强舆情研判和互联网管理监督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农发行株洲市分行  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中储粮株洲直属库  负责中央储备粮动用计划的执行。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及时安排应急粮食的运输。

市湘江集团和其他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在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3. 预警监测

3.1 市场监测

市发改委及市商务粮食局建立全市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市内外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及时报告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为制定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市场监测应充分利用各部门所属信息中心等单位现有的信息资源,加强信息整合,实现信息共享。

县市区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辖区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施监测分析,并按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状态时随时报告。

3.2 应急报告

市发改委、市商务粮食局建立市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在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形或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形及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下,县市区发改、商务粮食部门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市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地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按照在省、市人民政府宏观调控下,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粮食生产和流通全面负责的原则,本预案规定的粮食应急状态分为II级(县市区级)和I级(市级)。

4.1.1 II级(县市区级):在一个县(市、区)较大范围内或县(市、区)所在地城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县市区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4.1.2 I级(市级):两个以上县(市、区)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超过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4.2 应急响应程序

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有关县市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应立即进行研究分析,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确认出现II级(县市区级)粮食应急状态时,要按照县市区粮食应急预案规定,立即作出应急反应,对应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报告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接到县市区粮食应急指挥部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掌握分析有关情况,并做出评估和判断,确认出现I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时,要按照本预案规定,迅速作出应急响应。

4.3 II级(县市区级)响应

4.3.1 出现II级(县市区级)应急状态时,由县市区粮食应急指挥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县市区粮食应急预案,并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4.3.2 县市区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县市区粮食应急指挥部要根据粮食市场出现的应急状态,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必要时及时动用地方储备粮。如动用地方储备粮仍不能满足应急供应,确需动用市储备粮的,由县市区向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市商务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4.4 I级(市级)响应

4.4.1 出现I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市粮食应急指挥部要按照本预案规定,在接到有关信息报告后,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最迟不超过4个小时),请示启动本预案,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应急工作做出安排部署。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必须24小时值班,及时记录并反映有关情况。向市人民政府请示启动本预案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动用市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销售价格。

2)动用市储备粮的资金安排、补贴来源。

3)动用市储备粮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如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价销售、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

4)申请动用中央、省储备粮的建议。

5)其他配套措施。

4.4.2 市人民政府批准启动本预案后,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本单位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1)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应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并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做好应急行动部署。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及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情况。必要时报经市政府新闻办同意,可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统一发布相关新闻,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缓解社会紧张心理。

2)根据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的安排,市商务粮食局负责市储备粮动用计划的执行,具体落实粮食出库地点,及时拟定上报重点运输计划,商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合理安排运输,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将粮食调拨到位,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分别报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市储备粮实行送货制或取货制,调运费用由调入方负担。

3)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当市内出现粮食供不应求时,可由市人民政府或市发改委、市商务粮食局联合报请省发改委和省粮食局,经请示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动用省储备粮。

4)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粮食应急指挥部依法统一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依法给予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必要时在重点地区(如市区及县城)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4.4.3 县市区粮食应急指挥部接到市粮食应急指挥部通知后,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1)进入市级应急状态后,24小时监测本地区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要在第一时间上报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县市区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粮食调配、加工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3)迅速执行市粮食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4.5 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市、县市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应向省、市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实施I级(市级)、II级(县市区级)粮食应急预案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5. 善后工作

5.1 评估和改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对应急处理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5.2 应急经费和清算

5.2.1 市财政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对启动预案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

5.2.2 对应急动用的市储备粮占用的贷款,由农发行株洲市分行会同市商务粮食局及时清算、收回贷款。

5.3 善后处置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应给予适当补助,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费用和劳务依法给予补偿。

5.4 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收购或适当进口等措施,补充市、县市区粮食储备及商业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6. 应急保障

6.1 粮食储备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的要求,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和企业周转库存,增强对粮食市场的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6.1.1 为应对粮食应急状态,要进一步优化市储备粮的布局和品种结构,加强市储备粮的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按照“产区保持三个月销量,销区保持六个月销量”的要求,建立和充实地方粮食储备,要根据市场需求情况以及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需要,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确保县市区人民政府掌握必要的应急调控物资。

6.1.2 为增强应对市场波动的能力,根据国家要求,市本级要按照10天以上市场供应量的要求建立成品粮油储备。

6.1.3 所有粮食经营企业都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义务。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的监督检查。

6.2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进入I级(市级)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在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主要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通过地方粮食应急网络组织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保障系统,确保粮食应急工作需要。

6.2.1 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保障网络。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粮食应急加工的需要,由县市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掌握、联系,并扶持一些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的大中型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加工任务。

6.2.2 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根据城镇居民、当地驻军和城乡救济的需要,按照国家“每10万人口至少设立1个应急供应点”的要求,完善粮食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络。县市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选择认定一些信誉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零售网点和军供网点以及连锁超市、商场和其他粮食零售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并实行挂牌管理。

6.2.3 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做好应急粮食的调运准备。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由粮食、交通、铁路等部门选择一些经营信誉好、运力调度能力强的运输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运输任务;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粮食运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6.2.4 县市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与应急指定加工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动态。应急加工与供应指定企业名单,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加工的重点加工和供应。

6.3 粮食主渠道保障

在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形成统一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的同时,充分发挥国有(含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在粮食应急调控中的主渠道作用。以县市区为单位,要保留1-2家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通过改革体制,创新机制,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加强和改善基础设施和技术力量,使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成为粮食应急调控的主体。

6.4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增加投入,加强市区、县城及其他重点地区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需要。

6.5 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市及县市区有关部门(单位),要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及时更新,确保通信畅通。在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处置期间,各级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坚持24小时值班,移动通信、值班电话、传真电话要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7. 监督管理

7.1 培训和演练

市及县市区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粮食应急预案的学习和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建设一支熟悉业务、具有实战能力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7.2 奖励与责任

对在粮食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扬。对在粮食应急处置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力,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依规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3 监督检查

市商务粮食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商务粮食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评审和更新。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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