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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7312/2016-39894 文号:株政办发【2015】92号 统一登记号:ZZCR—2015—01058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信息时效期:2021-01-29
签署日期: 登记日期:2016-01-06 所属机构:株洲市人民政府
所属主题: 发文日期:2016-01-06 公开责任部门:株洲市人民政府

ZZCR—2015—01058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株政办发【2015】92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株洲市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229

 


株洲市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环保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湘政发〔2015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环保工作坚持“一岗双责”制度,即本规定适用单位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既要履行职务对应的岗位业务工作职责,又要履行规定的环保工作职责。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环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保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保工作的负责人对环保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相关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保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相关工作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的环保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的环保工作和环境质量负全面责任,市环保部门和各县市区、云龙示范区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保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环保相关职责。

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指导思想,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决策、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责任体系及问责制度。

 

第二章  环保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市环保委员会职责

市环保委员会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环保工作;研究提出环保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措施;分析环保形势,研究解决环保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落实环保工作情况;分解下达年度环保目标考核指标,做好年度环保考核工作,向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第七条  市政府创建办职责

(一)负责拆除城区烟囱的组织、协调、检查、督促和考核工作。

(二)负责湘江保护与治理“一号重点工程”的组织、协调、检查、督促和考核工作。

第八条  市发改委职责

(一)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节约、环保的关系,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保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环境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纳入主体功能区划内容。

(二)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办理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三)负责指导、协调推广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

(四)负责制定城镇污水、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处理收费政策,贯彻落实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等有利于环保的价格政策等。

(五)负责向国家、省发改委申报环保专项资金、债券。

(六)负责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的对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

第九条  市教育局职责

(一)组织指导各类学校将环保知识纳入教学内容,积极开展环保科普教育和志愿服务活动,培育学生的生态文明理念和环保意识。

(二)在突发环境事件和空气重污染状态下,可能危及师生安全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急保护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第十条  市科技局职责

(一)加强环保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提高环保科学技术水平。

(二)加强环保专项科研经费管理,保障科研经费用于环保研究。

第十一条  市经信委职责

(一)负责工业企业淘汰浪费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工业企业循环经济发展的综合管理,落实国家循环经济政策,推动循环经济发展。

(三)负责组织、协调工业企业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具体负责清洁生产自愿性审核工作。

(四)依法监督管理移动通信基站、广播电视发射塔等无线电(站)设施,协助环保主管部门做好辐射污染防治工作;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办理无线电(站)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五)负责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的对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

第十二条  市公安局职责

(一)配合做好环境污染事件的维稳工作,依法查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

(二)负责处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政案件。

(三)负责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审批。

(四)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件应急工作。

(五)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危险化学品的运输通行证的核发,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监察局职责

(一)负责对下级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其他负有环保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环保工作中的执纪监督问责。

(二)参与和监督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负责环境问题行政责任的追究,对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民政局职责

(一)依法加强环保社会团体登记管理。

(二)依法参与涉及环境公害事件的社会救助工作。

(三)负责突发环境事件需要转移居民的临时安置及居民的临时生活救济工作。

第十五条  市司法局职责

(一)将环保法律法规纳入普法的重要内容,推进环保法律法规的全民教育。

(二)依法加强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公正机构及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服务者、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涉及环保的法律事务的规范管理。指导建立健全环保领域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加强对环保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开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规范管理和执业监督。加大因环境损害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的法律援助工作力度。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职责

(一)依照国家规定,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环保工作的实际需要,统筹做好环保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保障环境执法、环境监测和环保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经费支出,加大城乡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文明建设的财政投入。

(二)拟订和协调实施有利于环保的财税政策和经济政策,支持和推进环保产业、绿色采购和企业旨在改善环境的转产、搬迁、关闭措施。

(三)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生态补偿制度。

(四)依法加强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规范化管理,加强各部门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保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职责

(一)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办理建设项目用地的供地手续。

(二)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发放采矿许可证。

(三)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办理土地综合性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审查手续。

(四)依法查处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矿山开采企业。

(五)负责矿山开采企业地质环境治理监督管理。

(六)负责关闭矿山的生态恢复、矿井回填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环保局职责

(一)对本辖区环保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环保政策、法律、法规,起草市级环保规范性文件。

(三)组织编制市级环保规划、重点区域和流域污染防治方案、重点环保工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监督管理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污染物总量控制与减排、排污权交易等环保管理制度。

(五)负责环保行政执法。依法制定执法计划,开展执法检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对各类环保责任主体履行环保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六)负责环境监测管理工作。制定环境监测规划,规划建设环境监测网络,按照国家相关规范,统一规划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七)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件、纠纷和投诉,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八)指导、协调生态环保工作,负责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九)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环境监督管理。

(十)负责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十一)组织、指导环保宣传教育工作,依法公开环境信息,指导并监督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推动公众和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环保。

第十九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职责

(一)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核发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防范违法开工建设行为。

(二)负责城镇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与运营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监管落实城镇生活污染源减排目标和减排项目。

(四)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置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市区生活污水排污口的整治工作。

(六)负责本部门审批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七)负责推广节能、绿色建筑工作。

(八)负责自来水水厂的监督管理,保障出水水质安全。

(九)负责风景名胜区的环境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城管局职责

(一)负责城区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监督管理。

(二)负责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监督管理。

(三)负责取缔城乡结合部和湘江沿岸(包括堤内岸线)无序倾倒、堆存生活垃圾的行为。

(四)负责城市道路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五)负责工程施工单位按照城市管理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及时清运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建筑固体废物运输及处置场所扬尘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取缔随地焚烧垃圾的行为。

(八)负责处理城市露天烧烤食品污染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市规划局职责

(一)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核发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二)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办理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审查手续。

(三)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划,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二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局职责

(一)负责船舶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二)负责船舶残油、含油废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接收作业,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清洗作业,散装液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依法查处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行为。

(四)负责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危险货物污染环境。

(五)负责组织实施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交通运输能力应急保障措施。

(六)负责公交车辆、出租车辆清洁能源推广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农委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节能减排以及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的发展。

(二)负责耕地质量保护、监测和修复治理工作。

(三)负责农业生物种源、野生农业植物资源的保护工作,牵头管理外来物种工作。

(四)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指导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和农膜等生产资料,预防和减少农业生产资料形成的污染。

(五)指导和管理秸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推进农业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六)负责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监督管理,全面落实农村“四清三基二统一化”工作。

(七)组织实施农村沼气推广工作。

(八)参与农业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市水务局职责

(一)拟定本行政区域水资源保护规划,划定水功能区划,建立健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严格依法审批从水体取水和河湖排污的设置。

(二)组织开展地下水保护和水土流失的预防及治理。

(三)负责河道非法采砂、采金整治工作,规范采砂场管理。

(四)负责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水厂建设及农村饮用水水源安全;依法开展水功能区水质监测。

第二十五条  市林业局职责

(一)负责森林资源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利用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林业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的监督管理。

(三)组织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长江防护林、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工作。

(四)负责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商务和粮食局职责

(一)坚持“环保优先”的原则,招商项目准入评审中,实行环保部门一票否决权制度;推进流通领域和环节的资源节约和环保。

(二)负责报废汽车、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工作和机动车燃油供应管理,推动油品升级和油气回收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市文体广新局职责

(一)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二)配合环保部门加强文化娱乐场所的环境管理,防治噪声、振动污染。

(三)加强生态文明和环保的文学艺术宣传,提高公众环保意识。

第二十八条 市卫生计生委职责

(一)加强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对自来水厂出厂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

(二)指导和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及医疗废物处置机构加强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配合和支持环保主管部门查处医疗卫生机构环境违法行为。

(三)指导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辐射设施设备管理,做好放射源的放射性突发环境事件医疗卫生应急工作;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救治和相关疾病预防工作。

(四)根据国家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协助做好与环境污染有关疾病的预防和控制。

第二十九条  市审计局职责

(一)加强对环保治理专项资金审计监督,开展专项资金审计,促进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二)把环保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使用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第三十条 市工商局职责

(一)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理企业登记。

(二)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取缔污染环境、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按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要求,依法及时吊销已被政府取缔关闭的违法排污企业营业执照。

(四)负责依法查处销售不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五)督促企业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有关环境信息,充实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企业信息并依法进行监督。

(六)依法加强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及其加工产品监管,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一条  市质监局职责

(一)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在受理企业申请和审批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环保法规和要求,依法采集企业环境管理信息。

(二)负责环境监测设备、仪器、仪表等的计量检定工作和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三)负责监管机动车船燃油,其质量应达到国家有关环保各项技术要求。

(四)负责查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环保产品的生产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

第三十二条 市安监局职责

(一)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

第三十三条  市统计局职责

(一)将环保有关统计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发布。

(二)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保相关的经济社会发展数据统计,依法查处弄虚作假行为。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及时提供数据,支持有关部门开展环保绩效考核、减排统计核算、领导干部环保经济责任审计和环境问题(事件)问责调查。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法制办职责

(一)对有关部门报送政府审定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环保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加强对环保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依法办理涉及环保方面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三十五条  市国资委职责

(一)督促所监管企业强化环保责任,落实环保、污染治理的各项措施,将环保工作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严格奖惩。

(二)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自觉接受环境执法检查,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和整改,加强环境应急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两型办职责

(一)统筹、协调全市生态建设和环境治理以及生态绿心和湘江生态经济带的生态建设和环保工作。

(二)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并提出市域内资源补偿、生态补偿、污染补偿等方案。

第三十七条  市畜牧局职责

(一)负责渔业资源和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

(二)组织开展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监督落实畜禽养殖减排目标和减排项目。

(四)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核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

(五)参与渔业水域污染事件调查处理。

(六)负责依法查处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渔业船舶用燃油行为。 

第三十八条  市交通支队职责

(一)负责机动车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二)依法查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三)负责市区黄标车限行和黄标车、老旧车辆淘汰工作。

(四)负责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机动车限行工作。

第三十九条  株洲银监局职责

(一)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企业征信系统的环保信息,加强授信管理,依照法律法规严格管控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信贷。

(二)督促实施绿色信贷,支持企业污染治理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

第四十条 株洲海关职责

对入境固体废物、越境转移危险废物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市气象局职责

(一)与市环保局共同进行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会商,及时发布空气重污染气象预报信息。

(二)根据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具备条件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第四十二条  株洲市检验检疫局职责

(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进口固体废物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入境有害生物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职责

(一)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二)贯彻执行国家环保政策、法律、法规,研究制定环保重大政策及措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将环保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批准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环保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

(四)组织实施环保目标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将乡镇(办事处)和有环保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环保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纳入绩效考核内容。

(五)组织、督促、支持有环保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环保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严格执行重点污染物总量减排制度,制定并实施重点污染物总量减排方案,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的重点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

(七)关闭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逾期没有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污染企业,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实行限期治理。

(八)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挥和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九)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提高农村环保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十)加强环保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环保意识;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建立监督参与平台,引导公众参与环保。

(十一)建立财政环保投入机制,加大环保投入。

(十二)建立健全环保奖惩机制,对保护环境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对工作不力、造成环境损害和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严格行政问责。

(十三)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保目标完成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三章  监督考核

第四十四条 根据本规定,市人民政府每年对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下达年度环保目标管理任务,年末进行考核。

第四十五条 市环保委员会负责制定环保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市环保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担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管理指导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将环保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纳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依据考核结果进行激励和惩罚。未完成年度环保工作目标或发生环境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实行行政问责。环保目标责任考核不合格、被实行环保区域限批、被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为精神文明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当年不得评优评先。对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及相关负责人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表扬。

第四十七条 对有关单位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环保行政过错追究按《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参照本规定,制定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的环保职责规定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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