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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7312/2020-08025 文号:株政办发 〔2020〕 8号 统一登记号:ZZCR—2020—01008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信息时效期:2025-06-29
签署日期: 登记日期:2020-06-29 所属机构:
所属主题: 发文日期:2020-06-29 公开责任部门:

ZZCR—2020—01008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株政办发 〔2020〕 8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株洲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株洲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株洲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株洲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重大行政决策暂行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决策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第三条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执行、监督等,适用本规定。

市政府工作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执行、监督等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突发事件应对、立法、外事、政府人事任免、政府内部事务管理措施以及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行政决策程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第六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

第七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第八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法定程序,确保决策科学合法、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十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依法决策相关制度,重大行政决策情况纳入年度相关绩效考核和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范围。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

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条例。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报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十二条  政府主要负责人代表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

政府其他分管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行使决策权。

政府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全面依法治市(县、区)办公室做好协助、配合工作。

政府研究机构应当为重大行政决策提供政策、专业咨询等相关服务。

司法行政、风险评估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业务指导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政府其他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政府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一)政府主要负责人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二)政府分管负责人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政府主要负责人同意后进入决策程序;

(三)政府工作部门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核报政府主要负责人同意后进入决策程序;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政府有关部门研究论证认为需要决策的,经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核报政府主要负责人确定;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某些重大事项需要政府决策的,可以向市政府提出决策建议。政府办公室在审查后将合理的建议转政府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有关部门研究论证后认为确有必要决策的,经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核后报政府主要负责人确定。

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应当提交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理由、法律和政策依据,解决问题的方案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依照法定职权确定或者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指定负责承办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的单位为决策承办部门。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部门。

决策承办部门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调查研究的内容应当包括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合法合规性、利弊分析等。调查研究工作完成后,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拟订决策方案草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决策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

第十五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部门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第十六条  对需要公众参与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七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听证会:

(一)对辖区内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

(二)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重大切身利益或者存在重大分歧的;

(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五)决策部门或者决策承办部门认为应当听证的。

第十八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

(一)决策承办部门介绍决策草案、依据和有关情况;

(二)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部门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三)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

法律、法规如对听证会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九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对公众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将公众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合理的意见应当予以采纳,未采纳的应作出说明,完善决策方案草案。

第二十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承办部门应当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论证。

选择专家、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不同意见的专家、第三方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第三方专业机构。在决策论证和评估过程中,专家、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当保持独立见解,对出具意见的公正性、专业性、科学性负责,对知悉的涉密信息依法保守秘密。

第二十一条  决策承办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参加专家论证会的专家要提交书面意见,陈述主要观点及理由,对论证意见负责。专家论证后,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形成论证报告。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论证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出具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规范专家库运行管理制度,健全专家诚信考核和退出机制。专家库人选应包括行业专家及法律专家。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可以指定决策承办部门或者委托其他机构对涉及社会稳定、环境生态、公共财政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开展风险评估;对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无风险、有较小风险、有较大风险、有重大风险)并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社会风险评估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不稳定因素和指标予以评估,判定风险等级,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环境风险评估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财政风险评估应当对财政资金的投入额度、承受能力、成本效益等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经评估认为重大行政事项存在的风险可控,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制定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和化解处置预案。经评估认为重大行政事项存在的风险不可控,决策承办部门应当采取调整决策方案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否则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第二十四条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提交会议讨论前,应当由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政府审议。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决策方案草案及相关资料,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和履行决策程序的说明等。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应当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并据此对决策方案作相应修改。

第二十五条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方案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决策方案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提交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社会公众等各方面提出的主要意见、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结论、合法性审查意见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决策方案明确表态。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末位发表意见,在其他会议组成人员表态前,不发表倾向性意见。与会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应采取音像或文字如实记录。

重大行政决策在集体审议的基础上由政府主要负责人作出决定。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会议讨论情况,作出通过、不通过、修改、暂缓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

作出通过决定的,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授权的政府分管负责人签发;作出不通过决定的,决策方案不得实施;作出修改决定的,属重大原则或者实质内容修改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作出暂缓决定后超过1年未再次提请审议的,审议方案自动终止;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

第二十七条  与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有关保密规定,对会议未定和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泄露。

第二十八条  政府办公室应当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形成重大事项决策会议纪要。应当记录决策讨论情况和决定,对不同意见以及异议持有人应特别载明,记录入卷。

第二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委请示报告。重大行政决策需报省政府批准的,按有关程序办理。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依法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决策结果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政务新媒体以及全市范围内发行、播报的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政府办公室应当及时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明确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并明确决策执行单位和工作要求。

第三十二条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根据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要求,制定决策执行方案,明确主管领导责任、具体承办机构和责任人,全面、及时、准确地贯彻执行决策,确保决策执行的质量和进度,不得拒绝、推诿、拖延执行。

第三十三条  政府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  政府办公室对决策事项执行不力、偏离决策目标和内容等行为,依法依纪移送有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决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第三十六条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向政府报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政府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三)政府认为有必要。

开展决策后评估,依照本规定的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相关规定进行,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

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执行中出现本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情况紧急的,政府主要负责人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三十九条  政府办公室应当建立重大事项决策档案,内容包括提请审议的决策方案草案和说明等有关材料、会议纪要或会议专项记录以及决策执行情况、执行过程中监督和反馈修正等有关材料。重大事项决策档案要永久保存。

第四十条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违反本规则,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决策执行单位拒绝、推诿、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导致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严肃问责,构成违法违纪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二条  参与重大事项决策会议审议的人员,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会议未定和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十三条  承担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违反职业道德和本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评估资格、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根据《株洲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凡是纳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按照《株洲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三条  市政府编制、调整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以下简称决策目录)和年度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以下简称听证目录),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相关工作部门应当按照《株洲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决策事项范围和第十七条规定的听证事项范围,于每年1月31日前提出拟纳入决策目录和听证目录的议题事项,报送市司法局审核,市司法局在审核过程中可征求有关部门对议题事项的意见。

第五条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议题事项,由市司法局汇总编制年度决策目录和听证目录草案;报送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将决策目录和听证目录草案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决策目录应当明确决策事项名称、决策承办部门、时间、工作计划等内容。对于需要听证的事项,应当同步纳入听证目录。

第六条  经审定的市政府决策目录和听证目录,除依法不得公开的议题事项外,由市政府办公室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决策目录和听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市政府年度工作任务的增加、变更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第八条  因工作需要,新增或调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决策承办部门送市司法局审核后,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同时提请调整相应决策目录或听证目录。

第九条  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履行审核职责,对应当纳入目录管理的决策事项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的,不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决策目录和听证目录事项向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及时处理有关意见和建议,并可在梳理相关意见和建议后集中反馈处理情况。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及时制订相关工作实施方案,强化实施监管。

第十二条  将本办法执行情况纳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

第十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对纳入目录决策事项执行情况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建立本级、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听证事项目录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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