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票之家

当前位置: 彩票之家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政府文件 > 市政府办文件

索引号:07312/2020-08040 文号:株政办发 〔2020〕 11号 统一登记号:ZZCR—2020—01011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信息时效期:2025-07-13
签署日期: 登记日期:2020-07-13 所属机构:
所属主题: 发文日期:2020-07-13 公开责任部门:

ZZCR—2020—01011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株政办发 〔2020〕 11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株洲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3日

             

 

株洲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置、分配、审批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范围

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包括上级补助和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包括专项转移支付,下同),不包括安排到市本级各部门预算单位的业务性专项。按资金性质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专项资金。按资金来源包括:上年结转、年初预算、上级补助、本级追加等。

二、市本级专项资金设置、调整和撤销

根据政策要求、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对部门承担或部门委托县市区承担的新增工作任务所需资金,通过现有存量专项资金解决。

因工作需要确需新设专项资金的,由相关部门提出立项依据、可行性论证报告,制定详细的实施规划,设定具体任务预期绩效目标,提出资金管理办法,经市财政局提出意见后(必要时可组织开展绩效评估),报市政府审定。

各部门代拟或起草规划、实施意见等规范性文件,未经财政部门同意,一般不得提出设立专项资金。

市政府原则上不直接受理申请资金事宜。市直相关部门或县市区向市政府报告的事项涉及新增支出的,原则上先批

转市财政局研究。拟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中涉及资金安排的,在部门与市财政局未达成一致意见前,原则上不安排上会。

专项资金设置年限不超过3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到期自行终止,工作需要延续的,由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市财政局进行整体绩效评价后报市政府审批。

对专项资金,要加强整合,实行时限管理、动态调整。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归并调整、暂停或撤销专项资金。

(一)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专项资金失去设立的意义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不存在的。

(二)专项资金的支出绩效经评价连续两年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的。

(三)使用方向和用途同一类的专项资金,有必要归并整合,统筹安排的。

(四)在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上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情节严重或者经整改无效的。

(五)其他需要调整、暂停或者撤销专项资金的情形。

三、分配原则

(一)统筹整合,保障重点。根据中央、省和本市重要政策、重点工程和重大规划,通过部门内整合和跨部门整合等方式,将资金性质和使用方向相同的上级补助专项资金和市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统筹使用,形成合力,努力将公共资源配置到最需要的领域和环节,避免各自为政、重复建设和 “碎片化”。

(二)科学决策,规范分配。所有专项资金须集体研究,“先定办法,后分资金”,实行一个专项资金对应一个管理办法,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和权限分配,逐步实行项目库管理,减少资金分配的随意性,提高科学性和公平性。专项资金要采用因素法或项目法的分配办法。对用于国家和省、市重大工程、跨地区跨流域的投资项目以及外部性强的重点项目,主要采取项目法分配。按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统筹用于全市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的比例不得低于75%;对具有地域管理信息优势的项目,由市直部门确定任务清单,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将项目审批权和资金确定权下放到县市区。

(三)公开透明,注重绩效。坚持“非涉密、全公开”、 “谁分配、谁公开,谁公开、谁解释”、“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除列入涉密信息目录清单的事项外,都应向社会进行公开。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对绩效好的专项资金原则上优先保障,对绩效一般的专项资金督促改进,对交叉重复、碎片化的专项资金予以调整,对低效无效专项资金一律削减或取消。

四、审批程序

(一)上级补助专项资金已直接分配到区或明确到具体项目的,由相关部门商市财政局按要求下达。

(二)上级补助和市本级专项资金,上级和市委、市政府已经明确规定了标准、比例和额度,仅需据实核算下达的,由相关部门商市财政局按规定分配下达。

(三)上级补助和市本级专项资金需进行二次分配的,市领导直管专项由分管市领导审批;其他专项由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分配使用方案商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签署意见后由主管部门按程序报批。其中:专项资金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含500万元),报分管市领导审批;专项资金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报分管市领导和市长审批。重大专项资金,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四)动用预备费和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在30万元以内的由常务副市长负责审批,超过30万元的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分线业务口单位提出经费追加申请,原则上在分管市领导专项资金未使用完之前,不动用预备费和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五)市直部门不得自行出具财政资金承诺函,重大事项要以市政府名义出具财政资金承诺函时,由市直部门提出申请,市财政局会签后,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

(六)年度预算执行中,市财政原则上不新设或追加专项资金,如有必须解决的事项,可由分管市领导召集相关部门研究,通过整合分管部门的现有专项资金解决,涉及其他部门的,应事先征求其他部门分管市领导的意见;需要跨部门整合专项资金或市财政追加安排的,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跨部门资金整合方案或追加支出建议,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定。

(七)上级补助和市本级专项资金在实际执行中,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变更项目、调整用途的,根据额度权限,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五、资金下达

(一)相关部门要提前研究、提前分配,上级和本级固定安排的专项资金在编制预算时,同步启动专项资金分配工作。对按因素法分配且金额相对固定的专项资金,上年提前下达的比例要达到90%;对按项目法管理的专项资金,在上年要启动项目申报、公开公示、投资评审、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前期工作,并尽量将能够完成分配工作的专项资金提前下达县市区和项目单位。上级和本级专项资金捆绑使用、统筹分配,或使用方向相同的,可以打捆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并采用同一项目库。

(二)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6月30日前正式下达,据实结算、以奖代补等特殊项目资金,最晚必须在9月30日前下达。其中:需要进行二次分配的,市直部门应在预算批复后2个月内提出分配使用方案;市财政局在收到市直部门分配使用方案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不需调整的,由市直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按审批程序报相关市领导审批;如果需要进行调整完善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与部门的沟通修改工作,修改完成后由市直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按审批程序报相关市领导审批,市财政局在收到市领导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下达资金。

(三)上级专项资金接到文件后一般应在30日内分配下达。需要进行二次分配的,市直部门应在接到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分配使用方案;市财政局在收到市直部门分配使用方案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不需调整的,由市直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按审批程序报相关市领导审批;如果需要进行调整完善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与部门的沟通修改工作,修改完成后由市直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按审批程序报相关市领导审批,市财政局在收到市领导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下达资金。

(四)每年10月,市财政对市本级专项资金下达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未如期下达完毕的专项资金收回调整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

(五)对经市政府批准归并调整、暂停或撤销的专项资金,项目停止实施或项目完工后仍有结余的,以及上级转移支付以外的专项资金年终结余一律收回,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

(六)专项资金的拨付应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六、公开要求

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公开的主体是市直主管部门,市财政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督促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公开工作。

财政专项资金公开的内容要全面详尽,贯穿专项资金分配管理的全过程,实行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全过程“五”公开。

(一)制度办法公开是指公开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绩效考核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根据形势发展需要,需要重新修订专项资金制度办法的,要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及时公开修订后的制度办法。

(二)申报流程公开是指公开每一年度财政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申报条件、申报时间、申报方法等要素,扩大专项资金政策的知晓面和影响力。

(三)评审结果公开是指项目评审完成并按程序报批后,评审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示,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四)分配结果公开是指公示期满、评审结果无异议后,或者社会公众意见得到妥善处理后,将最终确定的资金下达文件原文公开。

(五)绩效评价公开是指专项资金绩效目标随年初预算向社会公开,每年度专项资金的绩效考核结束后,将绩效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如需进行整改的专项,整改完成后要公开整改结果。

财政专项资金全过程“五”公开要采取多层次、多样式、多渠道的公开方式,做到广而告之。其中,面向社会申请、直接分配给企业和居民的专项资金,要在《株洲日报》、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门户网站上公开;其他专项资金的分配,要在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门户网站上公开。

市直部门要在门户网站显著位置开设专项资金全程公开专栏,有条件的部门还要探索在门户网站上建立专项资金申报管理平台,实现项目申报、资格审查、评审审核等管理内容的集中化、数字化处理。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应在发文后5个工作日内由发文部门向社会公开,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资金申报通知、评审结果应在发文后2个工作日内由发文部门向社会公开;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结果应在发文后5个工作日内由发文部门向社会公开。

七、管理权责

厘清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专项资金监管上的责任,按照“财政管资金总额、支出政策和绩效管理,部门管项目申报、资金分配和使用监管,资金跟着项目走,监督跟着资金使用走”的原则,确定相关部门管理权责:

(一)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总量控制、支出政策审核和预算绩效管理。负责拟定综合性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拟定绩效管理规章制度和相应的技术规范。负责组织、指导、督促预算部门做好绩效管理和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公开工作。每季度将专项资金分配情况分别向分管市领导、市长报备。

(二)主管部门负责商市财政局拟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部门绩效管理规章制度,制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组织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审批、验收等具体工作,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绩效管理和专项资金公开工作,对项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对资金的支出进度、使用绩效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主管部门应主动向分管市领导汇报专项资金分配情况。

(三)使用部门要按照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保证专款专用,除有明确规定外,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开支本部门工资福利支出、业务工作经费、单位运行维护等支出;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不得从专项资金中计提项目管理费。

八、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绩效管理,做好预算管理有关监督工作;要依法依规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审查监督,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要建立投资评审、绩效管理、政府采购和监督相配套的管理机制。专项资金使用中的违规违纪问题,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九、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政府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株洲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点击排行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