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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7312/2020-11092 文号:株政办发〔2020〕17号 统一登记号:ZZCR—2020—01016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信息时效期:2025-10-22
签署日期: 登记日期:2020-10-22 所属机构:
所属主题: 发文日期:2020-10-22 公开责任部门:

ZZCR—2020—01016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株政办发〔2020〕17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株洲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株洲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湖南省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办法》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株洲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以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党政机关”)的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机关事务,是指保障机关正常运转的经费运行、资产管理、能源资源节约和后勤服务等各项事务。

第三条  全市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公务、集中统一、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市机关事务局是市本级机关事务的主管部门,管理市本级机关事务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对本级机关事务实行统一管理。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对本单位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在集中办公区办公的部门,办公用房、后勤服务等机关事务可以由本级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明确的有关部门集中管理。

第五条  市机关事务局负责拟订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指导全市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后勤服务保障等机关事务工作。

第六条  审计、纪检监察机关、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的行为。

第七条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公用房、公务用车、通用资产等)、公共机构能耗监控信息系统,提高服务、保障、管理水平。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机关正常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机关运行经费预算管理,不得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应当合理安排机关运行经费预算,规范支出行为。

第九条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和建设节约型机关的要求,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本级机关运行所需要的资产配置标准和服务标准。

机关运行资产配置标准主要包括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办公设施设备、办公家具等保障机关运行所需资产的数量、质量、技术参数等标准。机关运行服务标准主要包括公务接待、会议、差旅、培训及物业管理、食堂管理、后勤服务等保障机关运行所需服务的内容和标准。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资产配置标准和服务标准,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并按照总量控制、保障需求、节俭实用的原则,采取定员定额方式编制机关运行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预算后支出原则,执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党政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制定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国内差旅费以及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计划,明确支出事由、项目、内容、进度、金额等事项,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和维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公共机构节能、后勤服务等机关事务工作的,相关经费管理按照国家预算管理规定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运行所需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实行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投标,财政、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加强政府采购平台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引入退出机制,严禁垄断经营行为。

第十四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统计报告和绩效考评制度,对机关运行经费进行成本分析和绩效评价,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当建立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定期公布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机关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发改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根据资产配置标准和资产存量状况,编制本单位年度资产配置计划,提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进行必要性审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根据配置计划统筹提出各单位资产配置年度预算安排审查意见,作为财政部门批准部门预算的依据。各申报单位根据预算安排,按程序进行采购。

第十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机关资产采购、入库登记、保管清查、领用交回等日常使用管理工作,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资产处置管理制度。采取拍卖、公开招标、协议转让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处置机关资产,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有关规定,履行审批、评估手续,处置收益全额上缴国库。调剂使用或者处置机关资产的,应当及时调整资产账目。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编制机关资产年度报告和专项统计报告。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汇总编制本级机关资产统计报告,报告机关资产占有、使用、变动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或者修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根据功能分区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要求,统筹安排机关用地。

第二十二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对本级政府机关用地及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逐步推行本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的统一规划、统一建设。逐步将土地、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至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和管理规定,严格控制办公用房使用面积和建设装修标准。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调剂、使用监督、处置、维修等管理工作及建设的必要性审查,发改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核报、概算核定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经费预算安排。

第二十四条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对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面积进行核定。超过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因新建、调整和机构撤销腾退的办公用房,应当移交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用于统一调剂。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等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办公用房的,应当按程序经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党政机关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者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办公用房已出租、出借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的,应当到期收回或者恢复原使用功能。

第二十六条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等有关部门编制办公用房大中型维修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纳入计划的维修项目,列入财政预算和政府投资计划。办公用房的日常维护维修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二十七条  建立办公用房巡检考核制度,市机关事务局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定期对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情况以及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情况进行专项联合巡检,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问题。

办公用房专项巡检应当与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核以及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相结合,巡检考核结果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市机关事务局负责本级一般公务用车编制、配备、更新、处置等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公务用车日常管理,不得超标准、超编制配备、更新公务用车。

第三十条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务用车实行平台化、标识化、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务用车处置更新严格执行规定的标准和审批程序。

 

第四章  服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制度,确定后勤服务项目和标准,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后勤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党政机关应当规范后勤管理,不得超出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提供后勤服务。

第三十三条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为机关提供专业化服务。党政机关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根据后勤服务项目和标准,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社会服务机构承接后勤服务工作。

凡由单位集中管理的职工住宅小区,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供水、供电、供气和物业管理社会化改革,单位不再负担应由职工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三十四条  党政机关和公务接待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不得超范围接待、超标准开支。

第三十五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会议管理,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规模,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节约会议开支。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差旅管理规定,从严控制差旅人数和天数。应当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从严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数量、在国(境)外停留时间。

第五章  公共节能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管理制度,推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市机关事务局负责市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考核工作,负责推进、指导、监督和审计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和能源资源消费定额,实行目标管理考核。各公共机构应当加强节能管理和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并按规定定期进行能源审计。

第三十八条  建设和维修办公用房应当符合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并接受相关行业部门节能审查。

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门根据规定安排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经费和节能专项资金。

第四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开展垃圾分类工作,建立废旧物集中处理制度,对有关废旧物品进行集中回收处理,促进循环利用。

第四十一条  在全市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广泛开展节约型机关创建行动,完善制度体系、推行绿色办公、实行垃圾分类、开展节能宣传教育,降低机关运行成本。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事务工作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十三条  经费预算、资产配置、后勤服务等机关事务管理活动应当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和及时、高效,并通过政务内网定期公布有关信息,接受各部门查询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预算、超标准开支“三公”经费,或者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三公”支出的;

(二)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超标准配备办公设备、 办公用品、办公家具等实物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维修、租用、出租(借)、处置办公用房或者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

(四)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者超标准租用车辆,或者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豪华内饰,或者违规借用、占用下级单位、其他单位、个人车辆,或者接受企业事业单位、个人捐赠车辆的;

(五)超出规定的项目或者标准提供后勤服务的;

(六)安排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出国(境)考察或者培训的;

(七)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相关禁止性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机关事务管理人员在机关事务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受贿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四十六条  株洲市其他机关和单位的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政策解读:《关于株洲市机关事务管理实施办法》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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