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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7312/2021-12488 文号:株政办发 〔2021〕 2号 统一登记号:ZZCR—2021—01002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信息时效期:2023-04-06
签署日期: 登记日期:2021-04-06 所属机构:
所属主题: 发文日期:2021-04-06 公开责任部门:

ZZCR—2021—01002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株政办发 〔2021〕 2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区黑臭水体治理长制久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株洲市城区黑臭水体治理长制久清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6日

 

 

 

株洲市城区黑臭水体治理长制久清管理

            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巩固和提升我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建立常态化长效管护机制,持续强化水环境保护责任体系,确保黑臭水体整治后不反弹,实现长制久清,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住建部《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等,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区已整治并初见成效的水体及配套设施、沿岸相关设施的管理(简称“水体”)。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三条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责权一致、齐抓共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河(湖)长制”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体系及问责制度,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黑臭水体在完成治理、消除黑臭、初见成效后应及时移交属地政府或其他特定管护单位进行日常维护管理。

(一)由市属国有企业和各区政府(管委会)建设的截污管道参照相关文件进行移交管理。

1、天元区、经开区范围内建设的截污管道移交天元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维护管理。

2、芦淞区、荷塘区、石峰区范围内在路幅20米以上的主次干道上建设的截污管道移交给市城管局市政维护中心维护管理;路幅20米以上的主次干道之外建设的截污管道移交给属地政府维护管理。

(二)由市属国有企业建设的水体治理项目(不含截污管道),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初见成效后由建设单位直接移交给属地人民政府维护管理。

(三)由各区政府(管委会)建设的水体治理项目(不含截污管道),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初见成效后按属地管辖原则由各区政府(管委会)自行管理。

(四)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的黑臭水体治理项目,在合同期内,由项目公司负责日常维护管理,项目合同终止即由项目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移交给属地政府维护管理。

(五)公园水体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初见成效后移交给原公园管护单位。

(六)水体治理建设项目除截污管道外实行整体移交,包括提升泵站、液压坝、污水处理一体化设施、渠道护坡、生态浮岛、渠道沿岸绿化、环卫等设施。

第五条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城区水体保护工作,提高全社会参与水体保护的积极性。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举报危害水体及配套设施、沿岸相关设施的行为,城市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公布举报方式,及时调查、处理危害水体的行为,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第六条  结合我市智慧城市建设,建立城区统一的监管系统,逐步完善水体管理的大数据平台,加强水环境动态监管,促进城区对水体保护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智能化。各类信息平台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建立多元化沟通机制,方便公众查阅,加强社会监督。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全市黑臭水体长制久清管理的统筹协调,负责相关信息收集、报送;负责水质监测与评价结果的公开;牵头对水体的整治效果进行持续综合评估,对评估结果进行通报;牵头对各水体长效管护机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建立问题负面清单;负责督促调度交办、督办问题的整改落实;负责督促污水处理厂、污水提升泵站正常稳定运行。

市河长办:负责将黑臭水体长制久清纳入河长制评价内容,充分发挥河长统筹、协调、调度与督促作用,加强统筹谋划,调度各方密切配合,确保水体整治成效稳定。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工业废水的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各主体责任单位工业废水达标排放至各水体;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督促各主体责任单位畜禽养殖污水达标排放;负责将黑臭水体长制久清纳入市环委会“污染防治攻坚战”评价内容;负责确定水体监测布点和频率。

市财政局:根据城区现行财政体制统筹安排水体管护资金,将管护费用纳入每年的政府财政预算。

市水利局:牵头对全市水资源进行统筹调度,做好全市河道生态基流保障工作;加强排渍泵站管理,保证各排渍泵站前池、消能池积水水体质量达标;配合市住建、生态环境局做好相关技术指导。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设定水体范围红线,对水体范围内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水体沿线影响水体渠道结构的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依法进行处理;负责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指导农药、化肥减量,农业废弃资源化利用,减少农业面源污染对水体的影响。

市城管局:负责指导、督促属地政府管理维护水体护岸绿化、环卫及灯饰等设施;负责指导、督促属地政府建立水体(不含湘江)及沿岸专项保洁管理制度。

第八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负责规划区域内水体周边居民生活环境、水体基础设施、点源和面源污染防控等基础性管理工作。

(二)承担第四条辖区范围内的水体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三)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水体管护细则,编制年度工作目标和计划,设立本区域内水体管护绩效评价体系。

(四)制定污废水直排口、畜禽养殖废水等重点污染源的管理细则,加强水体及沿岸重点污染源的控制管理。

(五)负责规划区域内水体日常监测职责,并以季报或年报形式报送本区水体监测数据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第九条  各管护单位应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负责建立水体常态化日常管护机制,制定管护方案,落实管护资金。

(二)负责做好泵站运行管理及截污管道维护管理,保证各泵站的正常运行及截污管道正常使用。

(三)负责做好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水体漂浮物、沿岸垃圾、污水直排等问题并及时处理,严控污染源头,保证水体达到长制久清标准。

(四)负责交办、督办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条  资金保障机制:水体管护经费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共同核定;水体管护单位为公园管理单位的,管护经费由市财政局列入公园管理维护费中;截污管道移交给市政维护中心维护管理的,管护经费由市财政局列入市政维护费中;水体管护单位为属地政府的,管护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市区财权体制共同承担;水体管护单位为项目公司的,管护经费由项目公司运维费支出。

第十一条  工作评价机制:黑臭水体长制久清年度工作任务以水质检测数据达标、综合评估水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建立负面清单扣分制,强化日常巡查巡视和问题整改,每年年初完成上年度的评价工作。评价结果将作为市环委会和市河长办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与年度市级补助资金及PPP运维付费挂钩。

第十二条  督查问责机制: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会同市政府督查室、市河长办、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开展专项或综合督查,全面掌握各完成整治初见成效后水体的日常管护工作开展情况,对问题整改不力,水体黑臭现象反弹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采取约谈等方式予以督办并全市通报批评,对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追究。

 

第五章    

第十三条  长制久清标准:水质严格按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环境保护厅转发住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的通知》(湘建城函〔2015〕249号)技术指标要求,感官上达到“不呈现令人不悦的颜色和不散发令人不适气味”,透明度、溶解氧、氧化还原电位和氨氮等四项评价指标低于《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技术指标要求。即透明度大于25cm,溶解氧大于2.0mg/L,氧化还原电位大于50mV,氨氮小于8.0mg/L。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及渌口区黑臭水体治理长制久清的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文件链接:(图解)《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区黑臭水体治理长制久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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