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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7312/2021-16893 文号:株政办发 〔2021〕 8号 统一登记号:ZZCR—2021—01006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信息时效期:2026-08-24
签署日期: 登记日期:2021-08-24 所属机构:
所属主题: 发文日期:2021-08-24 公开责任部门:

ZZCR—2021—01006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株政办发 〔2021〕 8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乡镇(街道)行政执法目录清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乡镇(街道)职责权限实施方案﹥等五个方案的通知》(湘办〔2019〕85号)要求,参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5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株洲市乡镇(街道)行政执法目录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株洲市乡镇(街道)行政执法目录清单》涵盖各类行政执法事项共计97项,其中依申请类事项(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调解)45项,依职权类事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用、行政奖励、行政征收)52项。各乡镇(街道)要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做好行政执法事项的承接工作,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赋权、委托执法事项,提供相应业务培训、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积极研究制定与乡镇(街道)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编制并实施《株洲市乡镇(街道)行政执法目录清单》是进一步推进县乡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明晰县乡职责、促进乡镇依法履职、为基层减负和增权赋能的重要要求。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严格按照省、市党委和人民政府部署要求,强化责任,创新举措,全力抓好任务落实,推动改革落地见效。

   三、《株洲市乡镇(街道)行政执法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简政放权、职能职责调整等情况进行及时调整,并由各乡镇(街道)提出具体调整意见,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后逐层上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向社会公布实施。

 

附件:株洲市乡镇(街道)行政执法目录清单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4日

附件

株洲市乡镇(街道)行政执法目录清单(97项)

 

说明:1、法律法规授权执法事项,系乡镇(街道)法定职责。2、省政府赋权和委托下放执法事项,乡镇(街道)可根据实际情况承接

一、行政许可类(12项)

序号

执法类型

执法名称

执法依据

执法权来源

事项类型

法律法规授权

省政府赋权

委托

下放

1

行政许可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许可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第三十二条: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依申请事项

2

行政许可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使用原有耕地、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建设住宅审批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序号

执法类型

执法名称

执法依据

执法权来源

事项类型

法律法规授权

省政府赋权

委托

下放

3

行政许可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1229日修正)第五十二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依申请事项

4

行政许可

村庄集体土地上进行经营性生产建设、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生产生活附属设施建设、临时建设的审批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5124日修订)第三十条:在村庄集体土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等材料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乡人民政府提出审查意见,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株洲市农村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在村庄集体土地上进行经营性生产建设、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生产生活附属设施建设、临时建设的,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办理。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职权范围内的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审批事务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实施。



序号

执法类型

执法名称

执法依据

执法权来源

事项类型

法律法规授权

省政府赋权

委托

下放

5

行政许可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826日修正)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依申请事项

6

行政许可

农村承包地调整方案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1229日修正)第二十八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7

行政许可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826日修正)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序号

执法类型

执法名称

执法依据

执法权来源

事项类型

法律法规授权

省政府赋权

委托

下放

8

行政许可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颁发初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登记体系后,按照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依申请事项

9

行政许可

农村设置公益性墓地初审

《殡葬管理条例》(2012119日修订)第八条: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10

行政许可

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建设规划许可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5)



11

行政许可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5)



12

行政许可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株洲市农村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在村庄集体土地上进行住宅建设的,经村民委员会出具书面意见,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联合踏勘、选址、审核,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发个人建房用地批准书,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农用地转用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行政处罚类(23项)

序号

执法类型

执法名称

执法依据

执法权来源

事项类型

法律法规授权

省政府赋权

委托

下放

1

行政处罚

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株洲市农村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一)损坏村庄的房屋、公共设施;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其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一)违反第一、二项规定,拒不改正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株洲市农村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二)乱堆、乱倒粪便、垃圾、柴草、杂物,擅自砍伐或者毁坏树木花草,破坏村容村貌和环境卫生;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其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一)违反第一、二项规定,拒不改正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依职权事项

2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序号

执法类型

执法名称

执法依据

执法权来源

事项类型

法律法规授权

省政府赋权

委托

下放

3

行政处罚

受委托开展适用简易程序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41126日修正)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监察员,按照本条例规定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三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将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委托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将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



依职权事项

4

行政处罚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序号

执法类型

执法名称

执法依据

执法权来源

事项类型

法律法规授权

省政府赋权

委托

下放

5

行政处罚

对食品摊贩违法行为的处罚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6122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经营规范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食品摊贩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食品摊贩未按照要求保存进货票据或者相关凭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摊贩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依职权事项

6

行政处罚

违法占用、破坏耕地的处罚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5



7

行政处罚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5



序号

执法类型

执法名称

执法依据

执法权来源

事项类型

法律法规授权

省政府赋权

委托

下放

8

行政处罚

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5



依职权事项

9

行政处罚

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住宅的处罚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5



10

行政处罚

拒不交还土地或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5



11

行政处罚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5



12

行政处罚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处罚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5



13

行政处罚

临时占用耕地期满1年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5



序号

执法类型

执法名称

执法依据

执法权来源

事项类型

法律法规授权

省政府赋权

委托

下放

14

行政处罚

在临时使用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5



依职权事项

15

行政处罚

重建、扩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5



16

行政处罚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5



17

行政处罚

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5



18

行政处罚

对无证开采、越界开采及采取破坏性方法开采等违法采矿行为的处罚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5



19

行政处罚

临时建设违法的处罚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5



序号

执法类型

执法名称

执法依据

执法权来源

事项类型

法律法规授权

省政府赋权

委托

下放

20

行政处罚

绿化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5



依职权事项

21

行政处罚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违法行为的处罚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5



22

行政处罚

市政管理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5



23

行政处罚

损坏文物古迹、古树名木;
破坏、损毁、侵占山体、水域;破坏、污染饮用水源,污染水环境和大气环境;恢复和建造宗族墓地,建造永固性墓穴、活人墓的处罚

《株洲市农村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四、五、六项:(三)损坏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四)破坏、损毁、侵占山体、水域;(五)破坏、污染饮用水源,污染水环境和大气环境;(六)恢复和建造宗族墓地,建造永固性墓穴、活人墓;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其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二)违反第三、四、五、六项规定,拒不改正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乡、镇人民政府执法能力与执法事项专业要求相适应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处罚;报经省人民政府决定综合执法的乡、镇,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罚。



三、行政给付类(21项)

序号

执法类型

执法名称

执法依据

执法权来源

事项类型

法律法规授权

省政府赋权

委托

下放

1

行政给付

受委托发放种苗造林补助费

《退耕还林条例》(201626日修订)第四十二条: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种苗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



依职权事项

2

行政给付

基本养老服务补贴的审核、管理和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1229日修正)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3

行政给付

高龄补贴的审核、管理和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1229日修正)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序号

执法类型

执法名称

执法依据

执法权来源

事项类型

法律法规授权

省政府赋权

委托

下放

4

行政给付

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初审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第二十条: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按照下列程序审核: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自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2个工作日内,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分别报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



依职权事项

5

行政给付

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6

行政给付

除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外的医疗救助对象初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序号

执法类型

执法名称

执法依据

执法权来源

事项类型

法律法规授权

省政府赋权

委托

下放

7

行政给付

自然灾害受灾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初审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二十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等部门审批。



依职权事项

8

行政给付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和救助金额审核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9

行政给付

对生活确有困难残疾人的救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1026日修正)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类社会救助。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10

行政给付

符合条件的抚恤优待对象的优待办理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729日修订)第三十三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类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第四十条: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序号

执法类型

执法名称

执法依据

执法权来源

事项类型

法律法规授权

省政府赋权

委托

下放

11

行政给付

本乡镇(街道)户籍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及安置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第十八条:受助人员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乡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类监护人,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安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六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依职权事项

12

行政给付

特困人员认定和救助供养待遇初审及监督管理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六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八条 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序号

执法类型

执法名称

执法依据

执法权来源

事项类型

法律法规授权

省政府赋权

委托

下放

13

行政给付

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第七条: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依职权事项

14

行政给付

退役士兵安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第三条: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15

行政给付

临时救助待遇核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5



序号

执法类型

执法名称

执法依据

执法权来源

事项类型

法律法规授权

省政府赋权

委托

下放

16

行政给付

城乡特困供养待遇核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5



依职权事项

17

行政给付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5



18

行政给付

办理特困供养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5



19

行政给付

优抚对象临时补助给付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5



20

行政给付

城乡医疗救助待遇核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5



21

行政给付

保障住房补贴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5



四、行政强制类(6项)

序号

执法类型

执法名称

执法依据

执法权来源

事项类型

法律法规授权

省政府赋权

委托

下放

1

行政强制

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逾期不改正的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423日修正)第六十五条:在乡、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依职权事项

2

行政强制

采取分洪、滞洪非常紧急措施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18日修订)第三十三条: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3

行政强制

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序号

执法类型

执法名称

执法依据

执法权来源

事项类型

法律法规授权

省政府赋权

委托

下放

4

行政强制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处置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主席令第七十九号)第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依职权事项

5

行政强制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组织防治和净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424日修正)第三十四条: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6

行政强制

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理

《株洲市农村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五、行政确认类(5项)

序号

执法类型

执法名称

执法依据

执法权来源

事项类型

法律法规授权

省政府赋权

委托

下放

1

行政确认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湖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3)第十条: 流动人口育龄人员离开户籍所在地,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持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和经村()民委员会或者单位签署意见的申请表,到当地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婚育证明。发证机关接到育龄人员的有关材料后,应当在当日发给婚育证明。



依申请事项

2

行政确认

村(居)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

《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第十四条:公民向户籍所在地或者长期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就业情况等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出具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出具证明,并说明理由。



3

行政确认

病残儿医学核实调查审核转报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第十三条: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庭关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序号

执法类型

执法名称

执法依据

执法权来源

事项类型

法律法规授权

省政府赋权

委托

下放

4

行政确认

伤残抚恤人员残疾等级评定初审、转报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375日修订)第六条: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依申请事项

5

行政确认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5424日修正)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六、行政裁决类(2项)

序号

执法类型

执法名称

执法依据

执法权来源

事项类型

法律法规授权

省政府赋权

委托

下放

1

行政裁决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827日修改)第十七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826日修正)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依申请事项

2

行政裁决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权属争议裁决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20101130日修正)第九条: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第三十三条: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七、行政调解类(5项)

序号

执法类型

执法名称

执法依据

执法权来源

事项类型

法律法规授权

省政府赋权

委托

下放

1

行政调解

对可能影响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六十九号)第二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依申请事项

2

行政调解

企业劳动争议的调解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第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向调解委员会或者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等其他类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

行政调解

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服务、协助调解纠纷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生产经营提供服务,依法调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中的矛盾和纠纷。



4

行政调解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主席令第十四号)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5

行政调解

对移民安置区的移民生产生活协助及矛盾纠纷调解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3127日修订) 第五十三条:移民安置区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帮助移民适应当地的生产、生活,及时调处矛盾纠纷。



八、行政检查类(19项)

序号

执法类型

执法名称

执法依据

执法权来源

事项类型

法律法规授权

省政府赋权

委托

下放

1

行政检查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0号)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保障、考评机制,每年对农村消防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第十九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防火期间、传统节日期间,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依职权事项

2

行政检查

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十三号)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3

行政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隐患排查治理、非法生产经营查处和事故处置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第三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公共设施组织事故隐患排查,落实整治措施;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本辖区内的非法生产经营情况、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受其委托查处本辖区内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处置发生在本辖区内的生产安全事故。



序号

执法类型

执法名称

执法依据

执法权来源

事项类型

法律法规授权

省政府赋权

委托

下放

4

行政检查

乡镇财政资金预算管理

《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预算,其收入和支出纳入预算。乡镇预算收入和支出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确定。第三十六条:乡镇财政机构负责监督乡镇各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和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的执行,并向乡镇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其执行情况。



依职权事项

5

行政检查

乡镇财政资金监督管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预〔201033号)规定:1.明确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目标:将所有财政资金纳入监管范围,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2.强化对补助性资金的监管。3.严格项目资金监管。4.规范乡镇本级、村级资金和财务的监管。



6

行政检查

渡口渡船签单发航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

《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条例》(20171130日通过)第三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定期对渡口渡船签单发航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落实水上交通安全隐患的防范和整改措施。



7

行政检查

对妨害村(居)民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破坏村(居)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的检查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1229日修正)第十七条: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序号

执法类型

执法名称

执法依据

执法权来源

事项类型

法律法规授权

省政府赋权

委托

下放

8

行政检查

换届后村(居)民委员会工作移交的检查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1229日修正)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依职权事项

9

行政检查

村(居)民自治章程、村(居)规民约的审核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1229日修正)第二十七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有关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10

行政检查

村(居)务公开的组织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1229日修正)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11

行政检查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1225日修订)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序号

执法类型

执法名称

执法依据

执法权来源

事项类型

法律法规授权

省政府赋权

委托

下放

12

行政检查

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826日修正)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729日修订)第二十六条: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依职权事项

13

行政检查

安全监督和特大事故防范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地区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14

行政检查

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监督检查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履行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职责。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有关部门、乡镇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渡口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安全隐患或者限期整改。



序号

执法类型

执法名称

执法依据

执法权来源

事项类型

法律法规授权

省政府赋权

委托

下放

15

行政检查

临时宗教活动地点监管、大型宗教活动监管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第三十五条: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意见后,可以为其指定临时活动地点。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管。第四十二条: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和指导。



依职权事项

16

行政检查

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和村民建房的施工与安全生产、工匠的监督与管理

《株洲市农村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项: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明确机构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三)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和村民建房的施工与安全生产、工匠的监督与管理;
《株洲市农村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农村住宅建设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应当组织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专业技术人员,对农村住宅建设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屋面等重要部位实行全程监督检查,巡查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形成检查记录。



17

行政检查

辖区内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和耕地保护的监管和执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5



18

行政检查

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的监管执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5



19

行政检查

对辖区内秸秆、垃圾等生物质焚烧的监管执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5



九、行政征用类(1项)

序号

执法类型

执法名称

执法依据

执法权来源

事项类型

法律法规授权

省政府赋权

委托

下放

1


为应对突发事件向单位、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六十九号)第五十二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类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依职权事项

十、行政奖励类(1项)

序号

执法类型

执法名称

执法依据

执法权来源

事项类型

法律法规授权

省政府赋权

委托

下放

1

行政奖励

奖励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依职权事项

十一、行政征收类(2项)

序号

执法类型

执法名称

执法依据

执法权来源

事项类型

法律法规授权

省政府赋权

委托

下放

1

行政征收

社会保险费征收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5



依职权事项

2

行政征收

违法生育子女的行政征收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5



 

@font-face {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font-face {   font-family: "宋体"; }@font-face {   font-family: "Calibri"; }@font-face {   font-family: "新宋体"; }@font-face {   font-family: "方正黑体_GBK"; }@font-face {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face {   font-family: "方正小标宋简体"; }@font-face {   font-family: "黑体"; }p.MsoNormal { margin: 0pt 0pt 0.0001pt; text-align: justify; font-family: Calibri; font-size: 10.5pt; }p.MsoFooter { margin: 0pt 0pt 0.0001pt; text-align: left; font-family: Calibri; font-size: 9pt; }p.MsoHeader { margin: 0pt 0pt 0.0001pt; border-bottom: 1pt solid windowtext; padding: 0pt 0pt 1pt; text-align: center; font-family: Calibri; font-size: 9pt; }span.msoIns {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color: blue; }span.msoDel { text-decoration: line-through; color: red; }table.MsoNormalTable {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font-size: 10pt; }div.Section0 {  }

ZZCR—2021—01006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株洲市乡镇(街道)行政执法目录清单》的通知

株政办发 〔2021〕 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乡镇(街道)职责权限实施方案﹥等五个方案的通知》(湘办〔2019〕85号)要求,参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5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株洲市乡镇(街道)行政执法目录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株洲市乡镇(街道)行政执法目录清单》涵盖各类行政执法事项共计97项,其中依申请类事项(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调解)45项,依职权类事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用、行政奖励、行政征收)52项。各乡镇(街道)要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做好行政执法事项的承接工作,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赋权、委托执法事项,提供相应业务培训、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积极研究制定与乡镇(街道)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编制并实施《株洲市乡镇(街道)行政执法目录清单》是进一步推进县乡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明晰县乡职责、促进乡镇依法履职、为基层减负和增权赋能的重要要求。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严格按照省、市党委和人民政府部署要求,强化责任,创新举措,全力抓好任务落实,推动改革落地见效。

   三、《株洲市乡镇(街道)行政执法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简政放权、职能职责调整等情况进行及时调整,并由各乡镇(街道)提出具体调整意见,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后逐层上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向社会公布实施。

 

附件:株洲市乡镇(街道)行政执法目录清单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4日

附件

株洲市乡镇(街道)行政执法目录清单(97项)

 

说明:1、法律法规授权执法事项,系乡镇(街道)法定职责。2、省政府赋权和委托下放执法事项,乡镇(街道)可根据实际情况承接

一、行政许可类(12项)

序号

执法类型

执法名称

执法依据

执法权来源

事项类型

法律法规授权

省政府赋权

委托

下放

1

行政许可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许可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第三十二条: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依申请事项

2

行政许可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使用原有耕地、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建设住宅审批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序号

执法类型

执法名称

执法依据

执法权来源

事项类型

法律法规授权

省政府赋权

委托

下放

3

行政许可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1229日修正)第五十二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依申请事项

4

行政许可

村庄集体土地上进行经营性生产建设、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生产生活附属设施建设、临时建设的审批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5124日修订)第三十条:在村庄集体土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等材料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乡人民政府提出审查意见,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株洲市农村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在村庄集体土地上进行经营性生产建设、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生产生活附属设施建设、临时建设的,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办理。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职权范围内的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审批事务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实施。



序号

执法类型

执法名称

执法依据

执法权来源

事项类型

法律法规授权

省政府赋权

委托

下放

5

行政许可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826日修正)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依申请事项

6

行政许可

农村承包地调整方案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1229日修正)第二十八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7

行政许可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826日修正)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序号

执法类型

执法名称

执法依据

执法权来源

事项类型

法律法规授权

省政府赋权

委托

下放

8

行政许可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颁发初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登记体系后,按照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依申请事项

9

行政许可

农村设置公益性墓地初审

《殡葬管理条例》(2012119日修订)第八条: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10

行政许可

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建设规划许可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5)



11

行政许可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5)



12

行政许可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株洲市农村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在村庄集体土地上进行住宅建设的,经村民委员会出具书面意见,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联合踏勘、选址、审核,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发个人建房用地批准书,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农用地转用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行政处罚类(23项)

序号

执法类型

执法名称

执法依据

执法权来源

事项类型

法律法规授权

省政府赋权

委托

下放

1

行政处罚

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株洲市农村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一)损坏村庄的房屋、公共设施;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其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一)违反第一、二项规定,拒不改正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株洲市农村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二)乱堆、乱倒粪便、垃圾、柴草、杂物,擅自砍伐或者毁坏树木花草,破坏村容村貌和环境卫生;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其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一)违反第一、二项规定,拒不改正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依职权事项

2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序号

执法类型

执法名称

执法依据

执法权来源

事项类型

法律法规授权

省政府赋权

委托

下放

3

行政处罚

受委托开展适用简易程序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41126日修正)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监察员,按照本条例规定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三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将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委托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将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



依职权事项

4

行政处罚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序号

执法类型

执法名称

执法依据

执法权来源

事项类型

法律法规授权

省政府赋权

委托

下放

5

行政处罚

对食品摊贩违法行为的处罚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6122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经营规范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食品摊贩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食品摊贩未按照要求保存进货票据或者相关凭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摊贩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依职权事项

6

行政处罚

违法占用、破坏耕地的处罚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5



7

行政处罚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5



序号

执法类型

执法名称

执法依据

执法权来源

事项类型

法律法规授权

省政府赋权

委托

下放

8

行政处罚

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5



依职权事项

9

行政处罚

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住宅的处罚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5



10

行政处罚

拒不交还土地或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5



11

行政处罚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5



12

行政处罚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处罚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5



13

行政处罚

临时占用耕地期满1年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5



序号

执法类型

执法名称

执法依据

执法权来源

事项类型

法律法规授权

省政府赋权

委托

下放

14

行政处罚

在临时使用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5



依职权事项

15

行政处罚

重建、扩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5



16

行政处罚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5



17

行政处罚

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5



18

行政处罚

对无证开采、越界开采及采取破坏性方法开采等违法采矿行为的处罚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5



19

行政处罚

临时建设违法的处罚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5



序号

执法类型

执法名称

执法依据

执法权来源

事项类型

法律法规授权

省政府赋权

委托

下放

20

行政处罚

绿化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5



依职权事项

21

行政处罚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违法行为的处罚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5



22

行政处罚

市政管理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5



23

行政处罚

损坏文物古迹、古树名木;
破坏、损毁、侵占山体、水域;破坏、污染饮用水源,污染水环境和大气环境;恢复和建造宗族墓地,建造永固性墓穴、活人墓的处罚

《株洲市农村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四、五、六项:(三)损坏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四)破坏、损毁、侵占山体、水域;(五)破坏、污染饮用水源,污染水环境和大气环境;(六)恢复和建造宗族墓地,建造永固性墓穴、活人墓;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其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二)违反第三、四、五、六项规定,拒不改正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乡、镇人民政府执法能力与执法事项专业要求相适应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处罚;报经省人民政府决定综合执法的乡、镇,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罚。



三、行政给付类(21项)

序号

执法类型

执法名称

执法依据

执法权来源

事项类型

法律法规授权

省政府赋权

委托

下放

1

行政给付

受委托发放种苗造林补助费

《退耕还林条例》(201626日修订)第四十二条: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种苗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



依职权事项

2

行政给付

基本养老服务补贴的审核、管理和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1229日修正)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3

行政给付

高龄补贴的审核、管理和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1229日修正)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序号

执法类型

执法名称

执法依据

执法权来源

事项类型

法律法规授权

省政府赋权

委托

下放

4

行政给付

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初审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第二十条: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按照下列程序审核: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自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2个工作日内,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分别报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



依职权事项

5

行政给付

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6

行政给付

除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外的医疗救助对象初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序号

执法类型

执法名称

执法依据

执法权来源

事项类型

法律法规授权

省政府赋权

委托

下放

7

行政给付

自然灾害受灾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初审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二十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等部门审批。



依职权事项

8

行政给付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和救助金额审核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9

行政给付

对生活确有困难残疾人的救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1026日修正)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类社会救助。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10

行政给付

符合条件的抚恤优待对象的优待办理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729日修订)第三十三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类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第四十条: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序号

执法类型

执法名称

执法依据

执法权来源

事项类型

法律法规授权

省政府赋权

委托

下放

11

行政给付

本乡镇(街道)户籍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及安置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第十八条:受助人员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乡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类监护人,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安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六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依职权事项

12

行政给付

特困人员认定和救助供养待遇初审及监督管理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六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八条 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序号

执法类型

执法名称

执法依据

执法权来源

事项类型

法律法规授权

省政府赋权

委托

下放

13

行政给付

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第七条: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依职权事项

14

行政给付

退役士兵安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第三条: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15

行政给付

临时救助待遇核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5



序号

执法类型

执法名称

执法依据

执法权来源

事项类型

法律法规授权

省政府赋权

委托

下放

16

行政给付

城乡特困供养待遇核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5



依职权事项

17

行政给付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5



18

行政给付

办理特困供养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5



19

行政给付

优抚对象临时补助给付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5



20

行政给付

城乡医疗救助待遇核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5



21

行政给付

保障住房补贴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5



四、行政强制类(6项)

序号

执法类型

执法名称

执法依据

执法权来源

事项类型

法律法规授权

省政府赋权

委托

下放

1

行政强制

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逾期不改正的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423日修正)第六十五条:在乡、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依职权事项

2

行政强制

采取分洪、滞洪非常紧急措施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18日修订)第三十三条: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3

行政强制

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序号

执法类型

执法名称

执法依据

执法权来源

事项类型

法律法规授权

省政府赋权

委托

下放

4

行政强制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处置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主席令第七十九号)第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依职权事项

5

行政强制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组织防治和净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424日修正)第三十四条: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6

行政强制

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理

《株洲市农村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五、行政确认类(5项)

序号

执法类型

执法名称

执法依据

执法权来源

事项类型

法律法规授权

省政府赋权

委托

下放

1

行政确认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湖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3)第十条: 流动人口育龄人员离开户籍所在地,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持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和经村()民委员会或者单位签署意见的申请表,到当地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婚育证明。发证机关接到育龄人员的有关材料后,应当在当日发给婚育证明。



依申请事项

2

行政确认

村(居)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

《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第十四条:公民向户籍所在地或者长期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就业情况等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出具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出具证明,并说明理由。



3

行政确认

病残儿医学核实调查审核转报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第十三条: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庭关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序号

执法类型

执法名称

执法依据

执法权来源

事项类型

法律法规授权

省政府赋权

委托

下放

4

行政确认

伤残抚恤人员残疾等级评定初审、转报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375日修订)第六条: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依申请事项

5

行政确认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5424日修正)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六、行政裁决类(2项)

序号

执法类型

执法名称

执法依据

执法权来源

事项类型

法律法规授权

省政府赋权

委托

下放

1

行政裁决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827日修改)第十七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826日修正)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依申请事项

2

行政裁决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权属争议裁决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20101130日修正)第九条: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第三十三条: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七、行政调解类(5项)

序号

执法类型

执法名称

执法依据

执法权来源

事项类型

法律法规授权

省政府赋权

委托

下放

1

行政调解

对可能影响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六十九号)第二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依申请事项

2

行政调解

企业劳动争议的调解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第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向调解委员会或者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等其他类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

行政调解

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服务、协助调解纠纷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生产经营提供服务,依法调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中的矛盾和纠纷。



4

行政调解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主席令第十四号)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5

行政调解

对移民安置区的移民生产生活协助及矛盾纠纷调解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3127日修订) 第五十三条:移民安置区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帮助移民适应当地的生产、生活,及时调处矛盾纠纷。



八、行政检查类(19项)

序号

执法类型

执法名称

执法依据

执法权来源

事项类型

法律法规授权

省政府赋权

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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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检查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0号)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保障、考评机制,每年对农村消防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第十九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防火期间、传统节日期间,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依职权事项

2

行政检查

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十三号)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3

行政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隐患排查治理、非法生产经营查处和事故处置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第三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公共设施组织事故隐患排查,落实整治措施;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本辖区内的非法生产经营情况、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受其委托查处本辖区内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处置发生在本辖区内的生产安全事故。



序号

执法类型

执法名称

执法依据

执法权来源

事项类型

法律法规授权

省政府赋权

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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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行政检查

乡镇财政资金预算管理

《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预算,其收入和支出纳入预算。乡镇预算收入和支出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确定。第三十六条:乡镇财政机构负责监督乡镇各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和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的执行,并向乡镇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其执行情况。



依职权事项

5

行政检查

乡镇财政资金监督管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预〔201033号)规定:1.明确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目标:将所有财政资金纳入监管范围,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2.强化对补助性资金的监管。3.严格项目资金监管。4.规范乡镇本级、村级资金和财务的监管。



6

行政检查

渡口渡船签单发航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

《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条例》(20171130日通过)第三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定期对渡口渡船签单发航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落实水上交通安全隐患的防范和整改措施。



7

行政检查

对妨害村(居)民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破坏村(居)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的检查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1229日修正)第十七条: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序号

执法类型

执法名称

执法依据

执法权来源

事项类型

法律法规授权

省政府赋权

委托

下放

8

行政检查

换届后村(居)民委员会工作移交的检查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1229日修正)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依职权事项

9

行政检查

村(居)民自治章程、村(居)规民约的审核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1229日修正)第二十七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有关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10

行政检查

村(居)务公开的组织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1229日修正)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11

行政检查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1225日修订)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序号

执法类型

执法名称

执法依据

执法权来源

事项类型

法律法规授权

省政府赋权

委托

下放

12

行政检查

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826日修正)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729日修订)第二十六条: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依职权事项

13

行政检查

安全监督和特大事故防范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地区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14

行政检查

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监督检查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履行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职责。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有关部门、乡镇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渡口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安全隐患或者限期整改。



序号

执法类型

执法名称

执法依据

执法权来源

事项类型

法律法规授权

省政府赋权

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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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行政检查

临时宗教活动地点监管、大型宗教活动监管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第三十五条: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意见后,可以为其指定临时活动地点。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管。第四十二条: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和指导。



依职权事项

16

行政检查

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和村民建房的施工与安全生产、工匠的监督与管理

《株洲市农村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项: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明确机构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三)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和村民建房的施工与安全生产、工匠的监督与管理;
《株洲市农村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农村住宅建设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应当组织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专业技术人员,对农村住宅建设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屋面等重要部位实行全程监督检查,巡查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形成检查记录。



17

行政检查

辖区内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和耕地保护的监管和执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5



18

行政检查

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的监管执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5



19

行政检查

对辖区内秸秆、垃圾等生物质焚烧的监管执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5



九、行政征用类(1项)

序号

执法类型

执法名称

执法依据

执法权来源

事项类型

法律法规授权

省政府赋权

委托

下放

1


为应对突发事件向单位、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六十九号)第五十二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类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依职权事项

十、行政奖励类(1项)

序号

执法类型

执法名称

执法依据

执法权来源

事项类型

法律法规授权

省政府赋权

委托

下放

1

行政奖励

奖励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依职权事项

十一、行政征收类(2项)

序号

执法类型

执法名称

执法依据

执法权来源

事项类型

法律法规授权

省政府赋权

委托

下放

1

行政征收

社会保险费征收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5



依职权事项

2

行政征收

违法生育子女的行政征收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5



 

文件链接:(图解)《关于印发《株洲市乡镇(街道)行政执法目录清单》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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