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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绿心地区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株洲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03-25 17:33:03  作者:市法制办  【字体大小:

 

ZZCR-2016-09004

 

 

株洲市财政局文件

 

 

发〔20168

 

 


 

株洲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株洲市绿心地区生态保护补偿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株洲市绿心地区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株洲市财政局

2016323

 

株洲市绿心地区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绿心保护,提升绿心地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水平,加快推进我市两型社会建设步伐,根据《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保护条例》和《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生态绿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株政办法〔201518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态补偿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上级转移支付两型专项资金等。

第三条  生态补偿资金补偿范围为《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20102030年)》确定的位于本市范围内生态绿心区域。包括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控制建设区,总面积82.36平方公里。

第四条  生态补偿资金补助的项目分为生态基础补偿和绿心地区重点项目补偿。

1.根据绿心地区生态基础评估结果,给予生态基础补偿。

2.绿心地区重点项目补助

1)生态绿心保护标识设置和日常维护。

2)森林生态、生态农业、生态村镇、生态廊道和旅游休闲产业建设。

3)生活污水管网系统、农村社区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4)养殖业结构进行控制性调整。

5)工业产业退出,含采矿企业退出。

6)林业、水利、矿产资源的保护。

7)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补偿事项。

第五条  生态基础评估由市两型办牵头,会同财政、环保、国土、水务、农业、林业等相关部门制定《绿心地区生态基础评估考核办法》,依据《绿心保护条例》对补偿区域基础生态环境进行全面评估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六条  对考核结果评为优秀的,按照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控制开发区面积分别给予每平方公里4万元、3万元、2万元补助,在重点项目资金安排上优先支持;考核结果评为良好的,分别给予每平方公里3万元、2万元、1万元补助,在重点项目资金安排上重点考虑;考核结果评为合格的,分别给予每平方公里2万元、1万元、0.5万元补助;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不予补助。

第七条  生态补偿资金的拨付:根据考核结果及补助标准,生态基础补偿资金由市财政局下达到各区财政局。   

第八条  绿心地区重点项目资金的申报:每年6月,由市两型办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申报单位应报送下述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

2.项目的总投资和筹集渠道。

3.项目的投资进度和实施、保护效果。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生态补偿资金的审核和拨付:生态补偿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两型办审核,报政府分管领导批示,经审批同意的项目,由市财政局按规定的程序拨付。

第十条  区级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生态补偿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及时足额将补偿资金拨付到位。定期对资金的到位、使用情况进行追踪、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每年底向市财政局、市两型办报送生态补偿资金使用落实情况和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的绩效报告。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市两型办会同市直业务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区生态补偿资金使用落实和生态环境保护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或骗取生态补偿资金,违者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株洲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6323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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