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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1-28 10:07:35  【字体大小: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在株企业,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力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我市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不得随意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对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它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在职工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它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妥善处理延长假期的相关问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2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当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相关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劳动报酬。

对因疫情不能及时复工的职工,可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三、依法保障职工劳动报酬权益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它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

根据《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81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时间在一个月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月,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标准支付停工津贴。

四、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疫情防控关键时期,企业可以采取调整开工时间、避免人员密集生产活动等措施,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有效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扩散和蔓延。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五、加强劳动关系维权

引导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通过电话调解、在线视频调解等非接触沟通方式,异地化解纠纷,减少当事人往返和聚集次数。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无法到仲裁机构参加庭审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延期开庭审理。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六、做好服务指导和监测处置工作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加大劳动关系风险预测预警力度,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要结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加强对用工密集、人员流动性大的企业的用工监测,重点摸排本地区企业受影响情况和企业应对措施,摸排本地区确诊劳动者、疑似被隔离观察劳动者人数,在治疗、隔离期间需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数额,以及因劳动者无法及时返回复工,企业人手不足延长工作时间产生的加班工资等情况。要制定应急方案,有效防范和处置突发情况。

 

株洲市本级处理劳动关系有关问题咨询电话: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咨询电话: 28681559

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电话:28681610

劳动关系政策咨询电话:28681525

 

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128           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01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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