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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27 10:47:57  【字体大小: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各用人单位:

根据《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关于印发稳企稳岗稳就业十条措施的通知》人社20202号)《关于株洲市2019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株人社发〔201936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调整如下:

一、市本级及天元区、荷塘区、芦淞区、石峰区云龙示范区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1445/月调整为1530/月,月标准提高85元。

二、渌口区、醴陵市、攸县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1309/月调整为1386/月,月标准提高77元;茶陵县、炎陵县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1173/月调整为1242/月,月标准提高69元。

三、其失业保险待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及相关政策执行。

四、本次失业保险的调整自202031日起执行。

                     

 

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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