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2-27 10:47:57 【字体大小:大中小】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各用人单位:
根据《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关于印发〈稳企稳岗稳就业十条措施〉的通知》(湘人社规〔2020〕2号)、《关于株洲市2019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株人社发〔2019〕36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调整如下:
一、市本级及天元区、荷塘区、芦淞区、石峰区、云龙示范区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1445元/月调整为1530元/月,月标准提高85元。
二、渌口区、醴陵市、攸县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1309元/月调整为1386元/月,月标准提高77元;茶陵县、炎陵县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1173元/月调整为1242元/月,月标准提高69元。
三、其它失业保险待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及相关政策执行。
四、本次失业保险金的调整自2020年3月1日起执行。
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