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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14 09:40:38  【字体大小:


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各县市区住建局,各房地产从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75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株政发 20166精神,结合我市已经开展了7年的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工作实践,现重新修定《株洲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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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514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0514日印发


株洲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和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提高房地产企业及从业人员诚信水平,促进房地产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75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株政发 20166)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物业服务、中介(含评估、经纪)等经营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其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披露和评价结果使用以及开展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县市区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作为全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的组织实施机构,具体负责全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的制度建设、信用信息征集、信用等级评价、接受咨询和投诉,建设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信息发布平台等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内容、认定及征集

第五条 信用信息由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础信息由企业注册登记情况、资质等级情况、主要从业人员的职称、学历、社保、个人履历等信息构成。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企业的经营实力、业绩和管理能力、产品质量信息,以及因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受到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的奖励、表彰和对社会贡献等形成的信用信息。同一事项以获得的最高奖励标准计分一次。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企业在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如下信息: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质量安全管理规定,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因群体性信访事件造成重大负面影响,不遵守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和要求,拒绝或妨碍行政监督管理等形成的信用信息。

第六条 信用信息以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作出的决定文书、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整改通知书、通报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和其他经查证属实的信息材料,以及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认可的房地产行业协会的评定为依据。

第七条 信用信息实行多渠道征集方式,确保企业信用评价的全面、客观、真实。信用信息主要采集渠道包括:

(一)省市和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对房地产企业做出的表彰决定、行政处罚、整改、通报等信息;

(二)纪检监察、人民银行、公积金、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管理、税务、公安、统计、城管、生态环境、人社等相关管理部门对房地产企业做出的表彰决定、行政处罚、整改、通报以及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等信息;

(三)房地产行业协会提供的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

(四)公众投诉举报以及媒体披露并经核实的信息;

(五)企业自行申报的信用信息。

第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和其他市级有关管理部门建立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采集协作机制,定期向市纪委、法院、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公积金、人民银行、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税务、统计、调查队等部门征集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录入信用系统并进行信用加分或扣分。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报送本辖区内房地产企业的信用信息。

 

第三章 信用等级、记分、发布及日常信用信息的发布

第九条 房地产行业信用实行分值评估和等级评价制度。每年年初进行上一年度信用等级评价,信用评价按照《株洲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评分标准》(见附件)规定执行。房地产企业的信用基本分均为100分。房地产企业申请信用加分的,应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经审核确认后按照加分标准予以信用加分。

年度评价等级是指根据年度信用评估值评定当年信用等级。年度评价等级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条 房地产行业信用等级分为ABCD级。

A级:信用评定分值120()以上的,为优秀信用。

B级:信用评定分值为100分(含)至120分之间的,为良好信用。

C级:信用评定分值80()100分之间的,为一般信用。

D级:信用评定分值80分以下的,为较差信用。

第十一条 房地产企业对已经生效的信用信息记录或信用记分有异议的,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书面复核,享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救济权利

第十二条 市住房城建设局于每年4月向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生态环境、公积金、统计、税务、市场监管、公安、人社、人民银行和银监等管理部门通报房地产企业上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各部门对房地产企业日常监管以及社会企业征信机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服务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记入企业信用档案,长期有效。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公示期1年。企业的不良信用信息公示期届满的,予以取消公示,但企业信用分数和信用等级不因解除公布而变化。

第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将企业上年度信用评估初值和评价等级告知当事人。在告知期限届满且无争议的前提下,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官方网站“信用株洲”网站和当地公众媒体发布房地产企业信用年度评价等级信息,发布之日起七日内无异议,年度评价等级生效。房地产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房地产企业日常的信用信息动态均由市住城乡建设局在官方网站发布。

 

第四章 信用信息使用

第十五条 本着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依据企业信用状况对房地产企业实施差异化管理。

第十六条 信用评价等级结果的使用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

1A级企业:在资质升级中免除实地检查;预售资金监控可按相关规定适当降低监控资金标准;建设项目总投资达到25%以上,施工进度达到正负零,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B级企业:资质年度核查和预售资金监管按有关规定执行。

3C级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须到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提出限期整改方案(整改期原则不超过三个月);在整改期间不得承接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

4D级企业:严格监控预售资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到企业实地检查,限期整改(整改期原则不超过六个月);在整改期间不得承接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向相关单位通报情况,进行风险提示。

5. 新成立未取得信用评价结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没有不良信息记录的前提下,按照B级信用等级办理业务。累计投资达到5亿元以上的,按照A级信用等级办理业务。

(二)物业服务企业

1A级企业: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参加国家、省、市各类评优评先活动;优先推荐享受各类优惠政策;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中建议业主单位适当加分;鼓励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予以优先考虑;在政府网站及相关平台公开推介。

2B级企业:可以推荐参加国家、省、市各类评优评先活动;可以推荐享受各类优惠政策;可以参加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

3C级企业:不受理参加国家、省、市各类评优评先活动;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须到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提出限期整改方案(整改期原则不超过三个月);整改期间企业不得参与涉及公共利益的物业管理项目竞标。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向业主单位、社区居委会及其他有关单位通报情况,进行风险提示。

4D级企业:不受理参加国家、省、市各类评优评先活动;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到企业实地检查,限期整改(整改期原则不超过六个月);整改期间不得参与涉及公共利益的物业管理项目竞标。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向业主单位、社区居委会及其他有关单位通报情况,进行风险提示。

5. 新成立未取得信用评价结果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没有不良信息记录的前提下,按照B级信用等级办理业务。

(三)房地产经纪企业

1A级企业:向媒体公示,直接推荐为行业内优秀、先进企业;可开放公证委托权限(即手工提取已录入的主体信息权限);优先办理相关业务。

2B级企业:可申报参加各项优秀、先进的评选活动。

3C级企业:加强企业行为的日常监管、检查;不受理参加行业内各项优秀、先进评选活动的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须到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提出限期整改方案(整改期原则不超过三个月)。

4D级企业:不受理参加各项优秀、先进评选活动的申请;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到企业实地检查,限期整改(整改期原则不超过六个月)。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向相关单位通报情况,进行风险提示。

5. 新成立未取得信用评价结果的房地产经纪企业在没有不良信息记录的前提下,按照B级信用等级办理业务。

(四)房地产评估企业

1A级企业:向媒体公示,直接推荐为行业内优秀、先进企业;优先办理相关业务。

2B级企业:可申报参加各项优秀、先进的评选活动。

3C级企业:加强企业行为的日常监管、检查;不受理参加行业内各项优秀、先进评选活动的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须到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提出限期整改方案(整改期原则不超过三个月)。

4D级企业:不受理参加各项优秀、先进评选活动的申请;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到企业实地检查,限期整改(整改期原则不超过六个月)。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向相关单位通报情况,进行风险提示。

5. 新成立未取得信用评价结果的房地产评估企业在没有不良信息记录的前提下,按照B级信用等级办理业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责任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定期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报送本辖区房地产行业的信用信息,对房地产企业做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准确、及时、全面报送,以对企业作出客观、准确的信用评价。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纳入重点监管的房地产企业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落实监管措施,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

第十九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加强对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监督,将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房地产企业行政处罚信息情况和落实对重点监管企业监管措施的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第二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局和相关单位应严格遵照本办法规定,客观、公正地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报送、信用录入和信用信息使用工作。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具有以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 故意瞒报房地产企业行政处罚等重大不良信用信息的;

(二) 故意不录入或者擅自删除房地产企业良好信用信息或不良信用信息的;

(三) 违反本办法关于信用记分标准对房地产企业进行违规信用记分的;

(四) 对房地产企业申报良好信用加分的证明材料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信用加分错误的;

(五) 没有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纳入重点监管的房地产企业落实相关监管措施的。

第二十一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逐步将房地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和主要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纳入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范畴,建立健全房地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和主要管理人员的个人信用档案。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于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新申办资质或新成立的房地产企业应从取得资质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尚未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立信用档案的房地产企业应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0日内完成信用档案的建立。企业未按规定如期申报并纳入信用信息管理的,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向相关单位通报情况,进行风险提示。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株洲市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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