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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推进建设工程档案电子化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25 09:52:27  【字体大小: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建局、建设局,云龙示范区国土建设部,全市工

程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档案局《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DA/T 28-2018)以及《建设项目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建设工程档案电子化工作的通知》(湘建〔2018〕125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我市建筑业信息化发展,推进建设工程档案电子化工作进程,实现我市建设工程档案的全过程信息监管和在线验收、归档,实现可公开的城建档案信息共享目标。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推进建设工程档案电子化工作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3月25日

 

 

 

 

 

 

 

 

          推进建设工程档案电子化工作实施细则

 

一、加快我市城建档案数字化工作。按照“清除旧账,不欠新帐”的原则,第一步目标即在2019年12月30日之前完成市区馆藏重要城建档案的数字化工作;第二步目标即在2020年12月30日之前完成下辖各市、县馆藏重要城建档案的数字化工作。数字化工作严格遵照《档案数字化外包安全管理规范》(档办发〔2014〕7号)、《纸质档案数字化规范》(DA/T31-2017)等文件执行。

    二、全面开展建设工程档案电子化工作。为确保建设工程档案电子化工作稳步推进,从本通知施行之日起6个月作为过渡期,过渡期内有信息化条件的建设项目先行先试开展建设工程档案电子化工作;过渡期满,我市开工建设的所有工程项目都必须全面执行建设工程档案电子化工作。建设工程项目的五方责任主体、检测机构等各相关责任单位,按文件要求执行建设工程档案电子化工作;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档案电子化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三、各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建设项目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档发〔2016〕11号)、国家档案局《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DA/T 28-2018)要求,结合项目建设管理实际,制定、完善项目文件管理和档案管理的制度、规范、程序,并协调工程管理相关部门和参单位实施

四、各项目建设单位在与参建单位签订合同、协议时应设立专门章节或条款,明确项目文件管理责任,包括项目文件形成的质量要求、归档范围、归档时间、归档套数、整理标准、介质、格式、费用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监理合同条款还应明确监理单位对所监理项目的文件和档案的检查、审查责任。如合同内未对费用进行约定的,经费应列入工程预算。

  五、加强监督管理。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将建设工程电子文件管理纳入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实现参建各方建设工程文件的电子化和在线交互、签批,实现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全过程信息化监管和在线预验收。各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本地建设项目电子文件归档及电子档案的保管、利用和移交工作的监督指导,将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纳入档案专项验收内容,确保我市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有效利用。

六、加强前端控制和过程控制。建设工程电子文件(包括声像电子档案)应与建设工程同步形成,建设工程电子文件形成单位在签订《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前,应选用经我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格的电子文件管理系统。备案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必须设置监管账号供相关监管部门在线监督检查和调阅。

七、建设工程档案电子化工作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014)、《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117-2017)、《建设电子档案元数据标准》(CJJ/T187-2012)等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八、工程建设项目数码照片、音像电子档案的形成、管理、归档等严格按照《照片类电子档案元数据方案》(DA/T54-2014)、《数码照片归档与管理规范》(DA/T50-2014)、《录音录像类电子档案元数据方案》(DA/T63-2017)等国家规范、规定执行。

九、所有运用BIM技术设计、施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BIM模型文件和电子档案文件。

十、建设单位应将项目电子化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纳入项目建设计划和项目领导责任制,纳入招投标要求,纳入合同、协议,纳入竣工验收要求。

十一、除合同或协议中另有约定外,各参建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交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将项目电子档案向建设单位移交。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使用单位移交项目电子档案,同时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一套列入接收范围的项目电子档案。

停建、缓建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收集各参建单位形成的项目电子档案。项目电子档案由建设单位暂时保管,建设单位撤销的,项目电子档案应移交项目主管部门或市城建档案馆。

十二、建设单位在移交工程档案时,对于项目在线直接形成的符合要求电子文件部分,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只收集电子档案,不再接收纸质文件和扫描文件等;其他部分仍然执行纸质档案和数字扫描档案接收双套制。建设工程档案文件归档要求按本通知附表一、附表二执行。随着我市电子政务系统的建设发展,争取在“十三五”期末实现我市全电子化档案的发展目标。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档案后,按要求转存脱机保管,一式三套(封存保管、异地保存和提供利用各一套)。

十三、市(县)城建档案馆(室)负责对建设工程电子档案全过程管理和建设工程电子档案的验收、移交、接收工作,将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纳入档案专项验收内容。并加强对建设工程电子档案形成、接收、移交等工作的培训和业务指导。

十四、县(市)住建主管部门要将城建档案数字化和电子化工作纳入建设系统信息化和“智慧住建”统筹安排,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城建档案数字化和电子化工作所需经费,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确保城建档案数字化和电子化工作有序推进。建设工程档案电子化工作将纳入县(市)住建工作考评内容,建设项目电子化工作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和评选优质工程的基本条件。

十五、各单位加强安全风险防范,确保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形成、传输、移交、保存、利用等环节符合安全保密管理要求,保障档案信息数据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避免档案资源流失、篡改、泄密或不当扩散。同时要以容灾为目标,开展数字档案资源异地、异质备份。

十六、建设工程档案电子化工作纳入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行业信用管理平台体系管理,对不按照本通知要求提交电子档案的责任单位,将记录不良信用并扣分处理,对在档案电子化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将给予信誉加分奖励。

十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三十日以后施行。

 

附表一(1)

附表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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