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5-17 10:06:44 【字体大小:大中小】
各县市区财政局(财政金融部)、扶贫开发办公室,市直相关单位:
现将《株洲市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株洲市财政局 株洲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9年5月17日
株洲市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湖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农〔2017〕21号)和省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湘扶办发〔2015〕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财政扶贫资金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它财政扶贫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扶贫部门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其它财政扶贫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行业扶贫资金,包括部门扶贫工作经费等,按照有关资金制度办法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市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我市巩固脱贫的总体目标和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第四条 市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科学精准、规范高效、权责匹配、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确保扶贫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五条 市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计提工作经费、项目管理费。
第二章 预算资金与分配
第六条 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由市扶贫办商市财政局拟定,上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同意。
第七条 市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与市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管理职责。
(一)市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使用进度管理。
(二)市扶贫办商市财政局提出分配使用方案并对方案的真实性负责,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方案下达资金。
(三)各级扶贫部门商财政落实项目,并负责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自评、履行部门项目实施监督检查责任等,各级财政部门配合落实项目并按制度拨付资金、落实资金监管责任。
第九条 各县市区应当加强资金和项目的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
第十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各地扶贫及业务主管部门将项目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使用实施情况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绩效评价年度具体实施方案由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制定。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扶贫等部门应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扶贫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