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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财政局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7-11 10:14:13  【字体大小:


 

各县(市)区财政局(财政金融部)、棚改主管部门,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株洲市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株洲市财政局                株洲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2019711

株洲市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资金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遏制隐性债务增量,防范债务风险,规范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资金管理,根据《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5号)、《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财预〔2018〕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棚户区改造,是指纳入国家棚户区改造计划,依法实施棚户区征收拆迁、居民补偿安置以及相应的腾空土地开发利用等的系统性工程,包括城镇棚户区(含城中村、城市危房)、国有工矿棚户区项目等。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以下简称棚改专项债券)是指湖南省政府为推进棚户区改造,发行以项目对应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专项收入偿还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第四条  市、县(市)区各负其责,分别组织开展本级棚改专项债券的申报、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发行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的项目应当有稳定的预期偿债资金来源,对应的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专项收入应当能够保障偿还债券本金和利息,实现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

第六条  棚改专项债券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管理。棚改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七条  棚改专项债券资金由财政部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并由棚改主管部门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严禁用于棚户区改造以外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第二章  债券资金申报和发行准备

第八条  市、县(市)区棚改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及时更新本级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项目库,并结合本级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任务,以及项目收益与融资平衡情况等因素,会同同级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筛选符合发行条件的棚改项目,提出下一年度棚改专项债券资金需求,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县(市)区下一年度棚改专项债券资金需求,经本级政府批准后,于每年8月31日前报市财政局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汇总全市下一年度棚改专项债券资金需求,于每年9月10日前报市财政局。

第九条  市财政局会审全市下一年度棚改专项债券需求,经市政府批准后,通过财政部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上报省财政厅。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同时呈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第十条  市、县(市)区财政局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棚改专项债券额度,会同同级棚改主管部门做好债券发行准备工作,拟定具体项目安排,提出棚改专项债券发行建议。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汇总后,报省财政厅确定。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财政局应将增加举借的棚改专项债券收入和支出,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方案。棚改专项债券支出应当明确到具体项目,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中统计,纳入财政支出预算项目库管理。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财政局应将本级棚改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按照《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5号)规定列入相关预算科目。

第三章  债券资金拨付与使用

第十三条  棚改专项债券资金下达后,市财政局将债券资金一次性拨付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双控账户、区财政部门。

县(市)区财政部门将债券资金一次性拨付至本级棚改主管部门双控账户。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棚改主管部门在收到债券资金后,根据项目实施进度,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审核拨付至棚改项目单位账户。

第十五条  棚改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范围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费用;

集体土地征(转)用报批所需要支付的税费、土地补偿、设施补偿、房屋补偿、人员安置补偿或补助、与征地拆迁有关的其他费用;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建设;

)项目投入所缴纳的税费;

)棚户区改造配套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

)符合棚改支出范围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棚改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披露项目进度、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

第十七条  棚改专项债券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项目核算,并实行决算管理。每个项目申报的专项债券资金只能用于本项目的资本性支出,不得与其他棚改项目调剂使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会同本级棚改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棚改专项债券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按要求编制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建立完善的绩效评价制度,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安排下一年度棚改专项债券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的依据。

第四章  债券还本付息

第十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棚改专项债券的还本付息。

十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征迁后腾空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专项收入,应当及时上缴财政部门,并由财政部门结合该项目对应的棚改专项债券余额统筹安排资金,专门用于偿还到期债券本金。

若预计项目对应的收入不能偿还到期债券本金,应至少提前一年告知财政部门。

第二十  区级财政局在还本付息日前15个工作日将债券还本付息资金缴付至市财政局金库,再由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棚改专项债券还本付息。

若区级财政局未按上述规定时限内足额缴付利息,则由市财政局计算罚息并在年度财政结算中予以扣留。罚息按逾期支付额、逾期天数,以万分之五的日利率计算。

第二十  每年年度终了,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棚改主管部门编制本级棚改专项债券资金收支决算草案,在政府性基金预算决算报告中全面、准确反映当年棚改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和发行费用等情况。县(市)区应将相关信息报市财政局。

第五章  债券监督管理

第二十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棚改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本地区棚改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偿还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棚改主管部门、棚改项目单位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

)审核债券申报计划,通过财政部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中上级财政部门;

)聘请中介机构做好棚改专项债券发行准备工作;

)积极争取政府债券额度,并配合省财政厅做好棚改专项债券的其他相关工作;

)做好棚改项目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监管工作;

)组织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征迁后腾空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专项收入上缴和棚改专项债券的还本付息工作;

)做好本级棚改专项债券额度管理和预算管理。

第二十  市、县(市)区棚改主管部门负责:

)汇总棚改专项债券需求,并上报省住建厅;

)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棚改专项债券发行和管理相关工作;

)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棚改专项债券年度项目库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的衔接及发行各项准备工作;

)督促棚改项目单位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如期实现专项收入;

)配合财政部门做好专项债券资金核查工作。

第二十  棚改项目单位负责:

)合理确定棚改项目的年度债券资金需求和实施计划,报同级财政和棚改主管部门;

)及时向中介机构提供棚改专项债券发行、融资平衡测算、信息披露等资料,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债券发行、使用、还本付息等工作;

)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债券资金;

)加快项目实施,及时将腾空的土地交由自然资源部门出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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