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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车载智能管理系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18 11:13:35  【字体大小:


 

巡游出租车企业、信息系统运营企业

    经局研究决定,现将《株洲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车载智能管理系统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株洲市交通运输局

                                 20191018

株洲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车载智能管理

系统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和《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株洲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必须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要求安装车载智能终端、计程计价设备和顶灯,喷涂车身颜色和标识。

    第三条  从事株洲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车载智能终端的使用与操作

    第四条  巡游出租汽车应当在车身指定位置安装多功能信息显示屏,顶灯LED显示屏和集人脸识别、行为识别、车载实时视频监控、动态调价等功能于一体的智能管理终端设备,以便于交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各部件要保持完好,定期维护,确保各项功能正常。

  第五条  多功能信息显示屏能够正常显示当班驾驶员信息,摄像头应指向车内,能够清楚拍摄车厢内前排和后排位置;通话与录音装置应保持线路通畅,录制的音频声音清楚可辨识;顶灯LED显示屏显示的文字从车辆后方可清楚阅读;服务评价器按键可正常操作。

    第六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按照以下规定操作智能管理终端设备

  (一)运营前,驾驶员应当使用人脸识别系统签到,多功能信息显示屏应正确显示驾驶员服务资格信息。

  (二)车辆待租时,顶灯显示空车标志;车辆起租时,顶灯空车显示屏熄灭。

  (三)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交接班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运时,应使用智能管理系统签退,顶灯显示暂停标志,不得载客。

  (四)承担电话调度或者预约租车业务的车辆,应显示电召标识,只能运载电召乘客。

  (五)营运结束时,应主动询问乘客采用何种方式支付车费,并按照乘客要求,采用相应方式进行车费结算,不得拒绝乘客使用车载终端支持的电子支付方式支付车费,并提醒乘客通过服务评价器对本客次的服务进行评价。

 

第三章  车载智能终端的管理与维护

  第七条  巡游出租车企业应建立巡游出租车车载智能管理系统终端设备有关管理制度。加强对驾驶员使用信息化终端的操作培训,引导驾驶员养成规范操作习惯。督促驾驶员定时检测、及时维修设备,利用司机安全教育和车辆维修保养时间对多功能信息显示屏、人脸识别、顶灯LED显示屏等功能进行检查,检查情况登记备案,确保每辆车上安装的终端设备工作正常。

  第八条  巡游出租车企业应定期通过企业在线管理系统对车辆进行抽查,对遮挡、调整摄像头位置的车辆,要求驾驶员立即恢复到原位置。

第九条  对拆卸、遮挡顶灯LED显示屏的出租汽车,企业一经发现,应要求当事驾驶员立即恢复原状。对于不听劝阻,私自破坏顶灯和连接系统,造成车辆行驶轨迹上传不完整的行为,将由车主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第十条  信息系统运营企业应提供24小时统一维修服务,随到随修。维护人员上门为巡游出租车企业提供维修车载智能管理终端设备服务时,各企业负责人员应给予积极配合,确保维护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  巡游出租车驾驶员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按照以下规定做好车载智能终端的维护工作

  (一)如营运中发生计价器发票无法正常打印、电子支付无法正常使用等问题,当次业务结束后,不得在修复前继续营运。

  (二)如营运中车载智能管理终端设备、传感器及连接系统发生故障,车载智能管理终端设备无法签到、签退,多功能信息显示屏不能正确显示信息,在修复前不得继续营运。

    第十二条  信息系统运营企业应按照以下规定做好系统运维工作

  (一)充分利用市场手段,依托车载平台不断开发贴近行业发展和满足从业人员运营实际需求的各类功能与服务,加快电召服务中心建设,为社会提供便捷约车服务。

    (二)制定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和突发车辆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预案,建立有效的车载设备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出现问题及时有效处置

    (三)  信息系统运营企业应向社会提供电话、网络打车软件相结合的约车服务,根据业务量配置满足需要的接话人员和坐席,满足社会大众的出行需求

    (四)信息系统运营企业应制定预约服务承诺专项保障方案,细化服务流程;建立完善的运营服务、质量管理、人员培训、绩效考核等管理制度和规范服务标准,以车载智能终端为依托,积极拓展服务项目,开通失物查找、车辆报警、安全管理等服务,充分发挥出租车车载智能管理系统的的作用。

 

第四章  车载智能终端的监督与执法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定期检查、通报被破坏的车载智能管理终端设备情况,所属企业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通知被通报车辆驾驶员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维护地点按原样恢复设备,被破坏的设备由责任人承担维修及安装所涉及的全部费用,此项工作及每月的检查登记备案情况将纳入企业和车主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定期通报和处理。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应加强对车载智能管理终端设备的检查,对不按照规定配置、使用相关设备的,要严格依据交通运输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项和第四十七条第(六)项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管理规定自之日起30行。本管理规定株洲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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