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1-15 11:24:39 【字体大小:大中小】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株洲市市场监管领域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局党组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株洲市市场监管领域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
2.第一批适用告知承诺制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3.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
4.小餐饮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
5.药品零售经营许可换发告知承诺书
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15日
附件1
株洲市市场监管领域
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提升服务效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规定》(湘政办发〔2019〕5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告知承诺制,是指申请人提出许可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书面承诺申请材料与实际一致的,市场监管部门当场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决策部署,结合本市实际,对全市范围内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事项,分批分步骤实行告知承诺制。
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许可事项制作告知承诺书范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相应事项的审批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及采取告知承诺制的法律后果。
告知承诺书包括《行政审批机关告知书》、《申请人承诺书》,经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第五条 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方式申请办理行政许可。
第六条 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同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作的示范文本提交告知承诺书,书面承诺申请材料与实际一致,符合法定审批条件。
第七条 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且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进行现场核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提升许可信息化水平,推进相应的行政许可数据库与相关市场主体数据库互通共享,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身份证明等材料,切实减少申请人提交材料的份数。
第九条 申请人通过告知承诺制取得行政许可后,要诚信守诺,依法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第十条 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建立审批与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审批与监管的有效衔接。
第十一条 相关监管责任部门应当自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告知承诺制”的管理对象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经营者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是否相符,经营条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要求等情况。对检查发现经营条件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视情节予以处理:
1.情节轻微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或无法整改的,依法撤销其行政许可;
2.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或吊销其行政许可;
3.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 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记录经营者的信用信息。申请人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行政许可后,因违反承诺内容被撤销或吊销行政许可的,相关行政处罚和失信信息记于经营者(含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个体工商户本人)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该经营者再次申请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时,不得适用告知承诺制。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2
第一批适用“告知承诺制”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1.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限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特殊食品);
2.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
3.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
4.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
5.药品零售经营许可换发,但存在下列情形的除外:
(1)申请者在近5年有收回、撤销药品GSP认证证书或停业整顿等严重违法情形的;
(2)申请者变更经营范围、实际经营地址和经营方式的;
(3)2014年5月1日之前开办的连锁药店,若按要求配备执业药师提出申请换证,有效期为5年的;
(4)监管部门认为需要现场检查的其他情形。
附件3
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书
(适用“告知承诺制”食品经营许可)
根据《株洲市市场监管领域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现就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市监食经〔2018〕213号)
二、法定条件
申请人提出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事项名称 | 序号 | 申请材料 | 备注 |
1.新办食品经营许可(限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特殊食品) | 1 |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包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身份证明、设施设备清单等 |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可在线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 |
2 | 营业执照或者其它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 营业执照可在线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 | |
3 | 告知承诺书及自查表 | 适用告知承诺制的 | |
4 |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流程图及文字说明等条件 | ||
5 |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 ||
6 | 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 经营场所与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书上的地址不一致的 | |
7 | 网店地址和网店截图 | ||
8 | 仓库地址、面积、设备设施、储存条件等说明文件以及仓库使用证明 | 食品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的 | |
9 | 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联系方式、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姓名及其联 系方式以及设备清洗消毒灯维护记录的公示方法材料 |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商品销售的 | |
10 | 与挂钩生产单位或与供应商的合同、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其他食品生产资质合法证明文件 | 销售散装熟食和散装酒的 | |
11 | 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 | 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 | |
2.食品经营许可变更 | 1 |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 |
2 | 《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 ||
3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变更经营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 经营场所地址名称的。可实现在线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 | |
4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身份证明 | 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 | |
5 | 告知承诺书 | 适用告知承诺制的 | |
6 | 食品经营设施设备清单 | 变更食品安全设施设备的 | |
7 | 仓库地址、面积、设施设备、储存条件说明文件 | 变更仓库地址的 | |
8 | 设施设备布局平面图、流程图及文字说明等文件 | 变更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的,减项可不 提供 | |
9 | 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 主体业态、经营项目增项变更的,应提供与许可新设相同情形 下的有关材料 | |
3.食品经营许可延续 | 1 | 《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书,包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身份证明、设施设备清单等 |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可实现在线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 |
2 | 《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 ||
3 | 原《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准许可项目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说明 | ||
4 | 告知承诺书 | 适用告知承诺制的 | |
5 | 与延续食品经营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 申请人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应提供与新办许可相同情形下的有关材料 |
四、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自愿作出承诺的,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告知承诺制”的管理对象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经营者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是否相符,经营条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等情况。对检查发现经营条件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情节轻微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其行政许可。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或吊销其许可。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
六、诚信管理
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记录经营者的信用信息。申请人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行政许可后,因违反承诺内容被撤销或吊销许可的,应当纳入信用记录。该经营者(含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个体工商户本人)再次申请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时,不得采取告知承诺制。相关行政处罚和失信信息记于经营者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盖章签字) (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申请人承诺书
(适用“告知承诺制”食品经营许可)
(许可机关名称):
(经营者名称)自愿通过告知承诺制申请 行政许可,并郑重承诺:
1.本单位适用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的实施范围:
○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销售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售特殊食品£);
○变更许可(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
○延续许可(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
○直营连锁食品销售新设分支机构;
○直营连锁餐饮服务企业新设分支机构;
2.本单位已了解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食品经营许可事项的要求,并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自查表》进行自我评估,符合许可条件和要求。
3.本单位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和影像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4.守法诚信经营,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前不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5.已经知晓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告知承诺制”的管理对象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经营者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是否相符,经营条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等情况。对检查发现经营条件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情节轻微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其行政许可。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或吊销其许可。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
(2)申请人(含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个体工商户本人)通过告知承诺制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被撤销或吊销后,将纳入信用记录。再次申请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时,不得采取告知承诺制。相关行政处罚和失信信息记于食品经营者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6.所作承诺是本单位真实意思的表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1.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设立时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的,由有权签字人签字;申请人为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由全体合伙人或 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由投资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体工 商户的,由经营者本人签字。变更、延续许可时还须加盖企业(单位)公章,外国(地 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2、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个 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营业执照登载的负责人签字。变更、延续许 可时还须加盖企业(单位)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自查表
适用于食品销售经营者(限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特殊食品)
经营者名称:
经营场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是○否);
□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是○否);
□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类别 | 自查事项及标准 | 编号 | 是否适用 | 是否符合要求 | ||
一般要求 | 人员 |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 1 | ○是○否 | ○是○否 | |
经营场所要求 | 一般要求 | 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和贮存场所 | 2 | ○是○否 | ○是○否 | |
不得设在易收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 | 3 | ○是○否 | ○是○否 | |||
销售和贮存场所环境整洁,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防潮防湿,并避免日光直接照射。地面做到硬化,平坦防滑,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防止积水的措施 | 4 | ○是○否 | ○是○否 | |||
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与生活区分(隔)开 | 5 | ○是○否 | ○是○否 | |||
一般要求 | 经营场所要求 | 销售场所要求 | 食品销售区域和非食品销售区域分开设置 | 6 | ○是○否 | ○是○否 |
生食区域和熟食区域分开 | 7 | ○是○否 | ○是○否 | |||
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 | 8 | ○是○否 | ○是○否 | |||
经营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 | 9 | ○是○否 | ○是○否 | |||
贮存 场所 要求 | 食品贮存应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 | 10 | ○是○否 | ○是○否 | ||
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应当有适当的分隔措施,有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 | 11 | ○是○否 | ○是○否 | |||
贮存的食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 | 12 | ○是○否 | ○是○否 | |||
一般要求 | 设施设备要求 | 根据经营项目配置相应的经营陈列、摆放等设备或设施 | 13 | ○是○否 | ○是○否 | |
按照经营项目的品种和数量设置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或设施 | 14 | ○是○否 | ○是○否 | |||
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为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防腐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并有产品合格证明 | 15 | ○是○否 | ○是○否 | |||
专项 要求 | 有温控要求的食品 | 销售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保温设备,设备能保证食品贮存所需的温度等要求 | 16 | ○是○否 | ○是○否 | |
自动售货 要求 | 放置自动售货设备的地点应当具备符合食品贮存的必要条件 | 17 | ○是○否 | ○是○否 | ||
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位置醒目 | 18 | ○是○否 | ○是○否 | |||
互联网食品经营要求 | 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备设施 | 19 | ○是○否 | ○是○否 | ||
无实体门店的,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食品场所,贮存场所视同经营场所 | 20 | ○是○否 | ○是○否 | |||
专项 要求 |
散装食品 要求 | 有明显的区域或隔离措施,生鲜畜禽、水产品与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应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 | 21 | ○是○否 | ○是○否 | |
食品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 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 22 | ○是○否 | ○是○否 | |||
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有防尘防蝇等设施 | 23 | ○是○否 | ○是○否 | |||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配备有工作服、帽子、口罩、手套和售货工具等 | 24 | ○是○否 | ○是○否 | |||
特殊食品 要求 | 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 | 25 | ○是○否 | ○是○否 | ||
销售柜台、货架处显著位置按要求设立“****销售专区(或专柜)”提示牌 | 26 | ○是○否 | ○是○否 | |||
非特殊食品不得在特殊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销售 | 27 | ○是○否 | ○是○否 | |||
自查意见 |
经自我核查,本单位符合上述食品经营许可自查事项要求和标准。
申请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说明:1.申请人根据经营项目确定是否适用自查事项项目,自查事项符合要求的勾选“是",不符合要求的勾选“否”。
2.本表共27项,申请人应当严格对照自查,确保符合许可条件和食品安全标准。
附件4
小餐饮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书
(适用“告知承诺制”小餐饮经营许可)
根据《株洲市市场监管领域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现就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市监食经〔2018〕213号)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二、法定条件
申请人提出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门店, 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配备有效的冷藏、洗涤、消毒、油烟排放、防蝇、防尘、防鼠、防虫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各功能区布局合理, 能有效防止食品存放、操作过程中产生交叉污染;
(四)具有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或者有符合规定的消毒措施;
(五)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事项名称 | 序号 | 申请材料 | 备注 |
1.新办小餐饮经营许可 | 1 | 申请书 |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可在线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 |
2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 ||
3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营业执照可在线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 | |
4 | 生产经营场地设备布局和卫生设施说明 | ||
5 | 含进货查验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 ||
6 | 承诺书 | ||
2.延续小餐饮经营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 | 1 | 申请书 |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可在线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 |
2 |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原件 | ||
3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营业执照可在线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 | |
4 | 设施布局等经营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的声明(在申请书相应栏目填写) | ||
5 | 与延续小餐饮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 ||
3.变更小餐饮经营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 | 1 | 申请书 |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可在线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 |
2 |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原件 | ||
3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营业执照可在线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 | |
4 | 设施布局等经营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的声明(在申请书相应栏目填写) | ||
5 | 与变更小餐饮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
四、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自愿作出承诺的,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告知承诺制”的管理对象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经营者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是否相符,经营条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等情况。对检查发现经营条件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情节轻微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其行政许可。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或吊销其许可。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
六、诚信管理
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记录经营者的信用信息。申请人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行政许可后,因违反承诺内容被撤销或吊销许可的,应当纳入信用记录。该经营者(含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个体工商户本人)再次申请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时,不得采取告知承诺制。相关行政处罚和失信信息记于经营者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盖章签字) (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申请人承诺书
(适用“告知承诺制”小餐饮经营许可)
(许可机关名称):
(经营者名称)自愿通过告知承诺制申请 行政许可,并郑重承诺:
1.本单位适用小餐饮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的实施范围:
○新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
○变更许可(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
○延续许可(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
2.本单位已了解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食品经营许可事项的要求,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进行自我评估,符合许可条件和要求。
3.本单位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和影像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4.守法诚信经营,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前不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
5.已经知晓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告知承诺制”的管理对象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经营者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是否相符,经营条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等情况。对检查发现经营条件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情节轻微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其行政许可。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或吊销其许可。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
(2)申请人(含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个体工商户本人)通过告知承诺制取得的《小餐饮经营许可证》被撤销或吊销后,将纳入信用记录。再次申请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时,不得采取告知承诺制。相关行政处罚和失信信息记于小餐饮经营者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6.所作承诺是本单位真实意思的表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1.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设立时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的,由有权签字人签字;申请人为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由全体合伙人或 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由投资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体工 商户的,由经营者本人签字。变更、延续许可时还须加盖企业(单位)公章,外国(地 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2.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个 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营业执照登载的负责人签字。变更、延续许 可时还须加盖企业(单位)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附件5
药品零售经营许可换发告知承诺书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书
(适用“告知承诺制”药品零售经营许可换发)
根据《株洲市市场监管领域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现就申请药品零售经营许可换发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二、法定条件
申请人提出药品零售经营许可换发申请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
(二)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提出药品零售经营许可换发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申请表(实施“多证合一”的药店申请换发“多证合一”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二)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当包括近5年飞行检查情况、行政处罚情况、执业药师履职情况和处方药销售管理情况等);
(三)企业从业人员花名册;
(四)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
(五)《执业药师资格证》和《执业药师注册证》复印件;
(六)原《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原件;
(七)法人授权书(必要时);
(八)申请人承诺书;
(九)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自愿作出承诺的,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告知承诺制”的管理对象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经营者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是否相符,经营条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等情况。对检查发现经营条件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情节轻微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其行政许可。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或吊销其许可。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
六、诚信管理
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记录经营者的信用信息。申请人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行政许可后,因违反承诺内容而被撤销或吊销许可的,应当纳入信用记录。该经营者(含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个体工商户本人)再次申请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时,不得采取告知承诺制。相关行政处罚和失信信息记于经营者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盖章签字) (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