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8-17 16:37:04 【字体大小:大中小】
各县市区城管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现将《株洲市城市大型户外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设置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株洲市城市大型户外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设置管理规定
株洲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株洲市城市大型户外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
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株洲市城市大型户外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维护城市容貌,提升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株洲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株洲市城市建成区内的大型户外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的设置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大型户外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城市建(构)筑物外墙立面和城市公共设施设置的具有发光和动态效果,任意一边边长大于四米或者单面面积超过五平方米的电子显示屏、激光投影、冷阴极管、LED数码管以及其它用于商业广告和公益宣传的显示装置(包括门店设置的橱窗广告设施)。
第三条 设置的大型户外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不得损害建(构)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得破坏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其设置位置、形式、大小、色彩、图案等应当与建(构)筑物及其他所依附的载体相协调:
(一)大型户外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应设置光源调节装置,要与夜间灯光效果和日间景观相协调,其照明设施不得影响城市景观,不得以闪烁光源影响居住建筑住户生活和城市道路功能的使用;
(二)建(构)筑物设置有夜间照明装置的,设置的大型户外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应与建(构)筑物本身的夜景照明相统一,做到主次分明,整体协调,不得影响城市夜景亮化的整体效果;
(三)大型户外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其边界声音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得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四)在临街建(构)筑物和居民区设置大型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的,不宜采用闪动式照明;如需采用时,动态变化间隔时间应大于0.2秒。
第四条 设置大型户外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应符合专项规划、技术规范和城市容貌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大型户外电子显示屏:
(一)在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及其他需要保护的区域范围内的;
(二)遮挡或者干扰交通标志、标识、交通信号使用以及妨碍安全视距、城市道路行车安全,影响道路畅通等情形的;
(三)形成光污染、噪声污染等影响医院、学校、居民住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
(四)与周围环境不协调,破坏建(构)筑物的容貌和城市天际线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它情形。
第五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对大型户外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申请设置位置进行审查:
(一)新建建(构)筑物上需设置大型户外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的,一般应在建设施工前将广告设施设置位置和规格统一纳入建筑设计方案,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应采用嵌入墙面式设置,做到外沿不外凸,与建筑立面整体协调;
(二)已建成建(构)筑物或城市公共设施,需设置大型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的,应根据《株洲市城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控制规划》设置要求进行审查;
(三)同意设置的大型户外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株洲市城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控制规划》、《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
第六条 大型户外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审批有效时间为一年,要求按程序申请一年一审批,设置许可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年。续批需提前一个月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 大型户外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应严格按照《株洲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规定完成公益广告发布任务,每小时播放公益广告时间不少于十五分钟。
第八条 大型户外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应在每天18:30-23:00时间范围内运行。如需白天播放的,应向管理部门申请审查同意,并根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要求调整好亮度。
第九条 大型户外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色温宜控制在3500-4000K,并严格控制其亮度:
(一)在商业区及其周边设置的大型户外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夜间亮度值应小于等于900cd/㎡;
(二)其他区域设置的大型户外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及设置的厨窗广告设施,夜间亮度值应小于等于400cd/㎡;大型户外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应具备白天随日照强度变化调节显示亮度的功能。
第十条 大型户外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要求,采用节能环保的优质材料,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负责电子显示屏的设计、制作和安装,保证电子显示屏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 新设置的大型户外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设置单位必须按照指定的地点、位置、规格设置,设置后应根据《株洲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向管理部门提供施工验收备案报告。
在运营期间要及时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定期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对大型户外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出现色彩剥蚀、破损、显示不全等问题的,应及时修复、更换,确保户外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功能完好,画面清晰。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建立执法巡查和安全检查制度,对大型户外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设置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查处大型户外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设置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株洲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办公室 2020年8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