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1-04 11:21:39 【字体大小:大中小】
关于印发《株洲市本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拨付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株洲市本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拨付管理流程,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结合我市实际,共同制定了《株洲市本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拨付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株洲市本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拨付管理细则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株洲市财政局
2020年11月4日
株洲市本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
拨付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拨付管理流程,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各相关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株洲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株政发〔2017〕5号)、《株洲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资金预算备案确认及评审办法》(株财发〔2019〕13号)、《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算支出控制标准》(株财发〔2019〕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财政资金投资的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含管线迁移)、桥梁涵洞、园林绿化、城市照明、给水排水管网等城区范围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大、中修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每月10日前向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用款申请。原则上每月申请一次,拨付一次。
第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申报前期费用需提供以下资料:
1.加盖项目资金申拨单位公章的《项目资金申请表》及加盖项目建设单位公章的《项目资金申请清单》;
2.土地征拆补偿款的申拨应出具征拆补偿及报批标准政策性文件、征拆估算、征拆概算;
3.工程可研编制费、设计费、监理费、招标代理费、预算编制费、结算审核费等工程前期费用,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政府采购审批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及计价依据等相关资料(首次申拨时提供);
4.税务发票等凭证。
第五条 项目开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可向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工程建设合同总价款10%的工程预付款;项目施工过程中,根据项目施工进度申请工程进度款;项目竣工验收后(结算前)的工程进度款,道路(桥梁)、排水、给排水构筑物等建设项目可请款至合同金额加经批准变更金额的75%;园林绿化项目可请款至合同金额加经批准变更金额的65%。
第六条 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申请需提供以下资料:
1.加盖项目资金申拨单位公章的《项目资金申请表》及加盖项目建设单位公章的《项目资金申请清单》;
2.提供施工合同、采购合同、中标通知书等相关资料(预付或首次申拨时提供);
3.监理单位审核的工程进度款支付报审表;
4.竣工验收报告或项目建设单位签署的质量承诺书(竣工验收后结算前申拨进度款时提供);
5.合同约定付款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方式,扣除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已支付款项后,申请拨付工程尾款;工程质量保证金按合同约定条款申拨。
第八条 工程尾款申请需提供以下资料:
1.加盖项目资金申拨单位公章的《项目资金申请表》及加盖项目建设单位公章的《项目资金申请清单》;
2.合同中约定以审计机关审计结果或财政部门评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审计结果或评审结果资料;
3.无拖欠工程款和劳务工资证明(或承诺书)。
第九条 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受理项目建设单位递交的工程进度请款资料后,原则上7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到项目现场确认实际进度。对符合进度请款条件的项目,会同财政部门核实项目资金台账后,办理请款手续。
第十条 财政部门根据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的项目请款汇总表,核实资金来源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审核拨付相应款项。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申请项目资金,不得要求施工等单位垫资建设,因未及时申请工程进度款,导致施工进度延误,造成的相关损失(含施工单位误工损失)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非项目建设单位原因除外)。
第十二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组织工程结算等手续,办理工程项目价款清算。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对请款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如实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办理各项报建手续。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资金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项目资金申请表
2. 项目资金申请清单
附件1
项目资金申请表 | ||||
资金申请单位(盖章): | 单位:万元 | |||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
可研批复总投资 | 项目累计 已支付金额 | |||
本次申请: 1、前期款£ 2、进度款£ 3、尾 款£ | 合同名称或资金类别 | 合同金额 | ||
审计情况 | 已支付金额 | |||
申请金额 | (小写): (大写): | |||
建设单位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经办科室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分管领导批示 | 年 月 日 | |||
计财审计科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分管财务领导 | 年 月 日 | |||
局长批示 | 年 月 日 | |||
备注: 1、前期款申拨需提供相关取费标准或政策文件、可研批复、合同、中标通知书、征拆补偿及报批标准政策性文件(仅限可研含征拆内容的建设项目)。 2、进度款申拨需提供施工合同(首次申拨)、中标通知书、监理单位审核的工程款支付报审表、竣工验收报告或项目建设单位签署的质量承诺书(竣工验收后结算前)。 3、尾款申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机关审计结果或财政部门评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提供相关部门的审计结果或评审结果资料;无拖欠工程款和劳务工资证明(或承诺书)。 4、项目建设单位盖章的项目资金申请清单。 5、以上资料均一式两份。 |
附件2
项目资金申请清单 | |||||||
建设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单位:万元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合同名称或 资金类别 | 合同 金额 | 审定 金额 | 已拨付 金额 | 本次申 请金额 | 备注 |
合计 |